文/馬世芳

按:2/27被找去總統府參加副總統召集的「文化創意產業圓桌論壇」,
為流行音樂這個行業提意見,我整理了一下這幾年在新聞局、文化總
會、縣市文化局等等單位開過的N次會議,從幾位行內/內行朋友那兒聽
來的意見,寫成一份摘要式的「說帖」,交給了文化總會秘書長楊渡先
生。至於有用沒用,一時難說,等著看吧。

平心而論,當天蕭副總統在總結時的回應,堪稱切實,沒有打官腔,也
沒有亂開支票。但願層層交辦下去,也能一秉這樣的態度......。


這幾年常常去官府開會,從地方到中央,開了N次,翻來覆去地講,都
是同一套建議,同樣的老問題,不管是政黨輪替或長官輪替或處長輪
替,都會被請去再開一次會,全部從頭再講一次。到後來,心灰意懶,
每次領兩千元出席費,權當退稅,該說的還是說,但早不抱期望矣。

這次去總統府也是領兩千元,多了一頓圓山飯店提供的下午茶,不過騎
摩托車去開會的路上,在凱達格蘭大道和中山南路口被警察開了600元
紅單,出席費的1/3要拿去繳罰單...唉,扯遠了。

以下是根據當天交出版本,稍微順過稿的「說帖」,內容大都是近年和
諸位先進一起開了許多漫無終點的會議,大家提了又提的事情,在此謝
謝他們,讓我學到很多:張四十三、張培仁、鍾適芳、Freddy、何東
洪、熊儒賢、翁嘉銘、朱劍輝、林暐哲、葉雲平、林正如......還有許
多,不及一一列出,大家辛苦了。當然,既由我整理成文,這就是我個
人的立場,並非強拉諸位老師為它背書。如有問題,文責概歸於我,謹
此說明。

這份建議書主要還是站在中小型獨立廠牌、場館經營者和創作人的角度
思考,主流唱片集團乃至於娛樂工業的問題與對策,就得另請高人開示了。

以下就是這份「說帖」:


關於流行音樂產業的幾點建議

一、儘快通過「音樂展演空間」相關立法,統一主管單位。目前中小型
音樂展演空間面臨「有法可管、無法可守」的窘境,livehouse(中小型
音樂展演場地)和八大特種行業被視為同類營業單位,在營業稅、營所
稅外,售票演出尚須繳交娛樂稅,層層盤剝,無利可圖,更難鼓勵民間
投入。

之前青輔會曾出面協調經濟部商業司、台北市文化局等單位,草擬相關
法案修訂細則,並已近完成階段,望能儘快促成,對民間展演文化幫助
大矣。

二、「採購法」實為當前阻撓一切文化創意行業的最大惡法。恪於目前
採購法規限制,許多官民合辦或官方贊助的活動、企劃,均以一年一
標、一事一標方式行之,負面影響頗大:

1.一案之規劃、評估、執行、維護,各階段負責單位,往往切割零碎,
分別承包,造成銜接和執行的斷裂。

2. 文化事業經營者往往耗費極多時間精力撰寫企劃書、製作結案報告、
配合公家機關繁文縟節公文程序,本末倒置,浪費資源。反之,善於編造
企劃書與結案報告的單位,則常常可鑽體制漏洞,反於實際活動因陋就
簡,便宜行事。類此活動極多,浪費公帑不可勝數,於音樂文化更毫無
助益。

3.許多需要提前規劃的活動,如邀請海外藝文人士來台演出參訪,往往
受制於採購時程,缺乏前置作業時間,嚴重影響活動品質。

建議文創產業之採購規範,應建立適合相關行業現況之標準,尤不宜與
硬體採購標準一概而論。審核窗口更應由瞭解產業人士擔任。

三、音樂產業主管機關,包括教育部、文建會、經濟部、新聞局、縣市
文化局等不同單位,各單位缺乏橫向聯繫,民間業者尋求補助或協辦,
往往不得要領。建議由單一部會領頭,建立統籌協調機制,有效利用、
分配政府資源。

每年民間自力參與國際音樂展演活動,屢獲好評,是推銷台灣的大好機
會,然政府對相關活動補助相當刁難,始終缺乏統一窗口與常設、機動
的補助辦法,曾有音樂人欲參加國際音樂節盛會,卻付不出機票住宿的
窘境。在歐洲,許多國家會補助音樂人出國表演的機票、住宿,作為文
化外銷的獎勵,而且補助對象不以「大」為尚,中小型演出亦在鼓勵之
列。此等補助,花費甚微,收效頗大,「小兵立大功」,不做可惜。建
議參考「先進國家」的作法,設計一套更友善、更富彈性的補助辦法。

四、台灣流行音樂是台灣三十年來最重要的文化輸出品,但政府對相關
史料、資源的保存,幾未貢獻過一分一毫。政府應站在有利文化產業永
續發展的角度,支持未必立刻營利,然而深具意義的工作。建議參考電
影圖書館的建置,設立台灣流行音樂史料與相關資產的典藏、維護、展
示單位,搶救不斷流失的珍貴音樂資料,為華人文化圈留下最能喚起情
感共鳴的資產。

五、文化部組織法草案中,流行音樂業務主管機關僅達「處」以下的
「科」層級,這顯示主管單位對音樂產業的輕視,未來能夠分配的預算
與資源,亦勢必大為受限。建議提高音樂相關事項主管單位層級,並設
置音樂相關業務的「單一協調窗口」,促進民間與政府單位溝通的效
率。目前公務人員普遍缺乏與文化人溝通的能力,建議在高普考類科納
入文化產業相關的專業能力,或特聘專責的文創領域溝通窗口,不一定
要受公務人員聘用標準限制。

六、請務必拋棄「硬體至上」的思維方式,不能再凡事都以「園區」、
「中心」概念思考,這只會浪費更多納稅人的血汗錢。文化事業不是製
造業,請先就地方既有的音樂文化聚落、音樂文化現況、指標廠牌、經
紀單位、策展人、場館經營者進行瞭解,優先扶植既有的、在地的文化
與文化人,而非「無中生有、大而無當」式的場館、園區。請把更多資
源投注在「人」而非「設備」,「人才」才是文創產業最珍貴的資產。

七、中央不應再鼓勵地方政府以「放煙火式」的大排場活動去代表「文
化產業」成果,尤其音樂產業,需要的不是大排場的活動、亦非超大型
演出場館。相關預算應該做長期規劃配置,鼓勵創作、補助中長期展演
企劃、獎勵真正能把台灣文化「帶出去」的演出與交流活動、協助精緻
音樂節目的紀錄製作與發行、以及音樂文化資產的蒐集整理與維護。

八、建議在普通教育系統納入流行音樂相關的課程設計,鼓勵學生學習
音樂創作、演奏、製作、欣賞。高中、大專亦可以通識課程方式設計相
關學程,聘用樂界人士擔任客席教師,不以學歷為限制,讓一般學生認
識國內外流行音樂的藝術、歷史與文化意義。

九、國家音樂廳始終不接受流行音樂演出,衡諸「先進國家」,美國卡
內基音樂廳、林肯中心、英國皇家亞伯廳等殿堂級場館,數十年來皆未
有此等歧視流行音樂情事。國家音樂廳既直屬總統府,實亦代表中華民
國中央政府看待流行音樂的態度,望能深思,祛此陋習。

2009.2.27


來源:http://tinyurl.com/cfado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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