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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現代犯罪學的啟示與少年事件處理法


文/李茂生(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一、前言

      蔡教授今年榮退,這堂課是老師最後一學期的研究所課程,每位受教於老師的學生都有義務
參與課程的進行,舉辦一次的演講。這篇文章是以我的演講口述記錄為主,輔以事後的適度(大
幅度?)補充而形構出來的。就口述部份,除了刪除一些不太妥當以及與主題無關的發言外,基
本上忠實於當天的情境。至於補充的部份,除了儘可能維持口語化的語調外,我竭盡所能不要去
扭曲(事後合理化)口述當天的意見,而僅是將演講中因為時間上的因素而說明得不清楚的部分,
以及因為使用黑版畫圖說明的因素而無法用文字充分表達的部份予以適度的增添。除此之外,為
了表示這是一篇學術性論文(或演講),所以就自己的發言給與了一定的格式,並且做了適度的
引註,以增加檢證的可能性。

      這次的活動應該要感謝王兆鵬老師,假若沒有他的無私奉獻,活動不會辦得那麼有聲有色。
我本來答應他有一半的時間,我會到教室來協助,如果他不能來,我會來,但是事實上除了何賴
傑教授演講的那一次我十點之前有來過以外,實在是沒有時間。今天的演講大綱也是到今天清晨
五點多的時候才完成的。寫完大綱後睡了一覺,而且是睡了最近幾個月來最為安穩的一次,或許
這是因為我今天比較不緊張的關係。蔡老師從來沒給我過緊張的感覺,除了我在寫碩士論文的那
一次。不過,今天是我生平第一次跟蔡老師這樣併排合座,我不知道以後會不會有這樣的機會,
所以雖然不緊張,但是仍舊是打算把我最高水準的想法表現出來,以表示感謝之意。可是現在想
想,在自己的老師的最後一個課程中說些沒人聽得懂得東西,這是一件很不道德的事情,所以現
在我做了一個決定,我將嘗試把我的思考利用最淺顯易懂的方式透過這一次的機會表達出來,這
樣才不會浪費這兩個小時。

      以下從後現代的意義談起,然後分析傳統犯罪學的觀點中所謂的批判犯罪學到底是不是後現
代犯罪學。在確認批判犯罪學中的一些說法其實和傳統犯罪學沒有多大差異後,標示出與這些
「現代」犯罪學論述不一樣的「後現代」犯罪學論述的內容。最後,按照後現代的意義,提出實
現後現代犯罪學論述的可能性。首先我將企圖解構現代犯罪學的支配性語言結構,在這裡會以刑
事司法審判的語言結構為例子來加以解說,然後,我會透過有關少年司法審理的語言結構的論述,
嘗試建構起後現代犯罪學的實踐藍圖。


二、何謂後現代

      所謂的後現代,並不只是觀念上反於現代,甚至於在論述的方法上也是採取抗拒現代論述模
式的態度。有一位三十幾歲的法官,跟一位朱姓的長輩級教授說,你們學校有個姓李的老師,聽
說是蔡門的,但是看起來根本不像蔡門,因為像蔡老師的文章,或是蔡門的其他文章,講同樣一
件事我看就看懂了,但是這個李茂生,同樣一件事他繞來繞去繞來繞去,同樣一件事為什麼要說
得那麼複雜?他是聰明得過頭,還是愚笨得過頭,實在是搞不清楚,但是一般人都認為他是在故
弄玄機。

      在這裡我鄭重否認這件事情,我並不是在討論同樣一件事情,我也不是故弄玄機,最根本的
一點,因為我的討論方向不同,所以我基本上就不是在討論同樣一件事情。或許我們可以說,我
是在重構同樣一個現象,但只要經過重構的程序,那這就已經不是同樣一件事情。

      例如我們的現代法學。我不太喜歡現代法學,因為我覺得現代法學讓我感到不太舒服,感到
一種窒息的感覺。不太舒服的時候怎麼辦,就像剛才蔡老師講的,我講話會語帶玄機。我在教法
律,而且教的是現代法律,就像我必須上刑總、刑分一樣,真的是非常非常地痛苦,有時候講到
一半我整個人就會掉到另外一個世界去,開始講另外一個東西,而後又突然回到現實繼續我的現
代法學講課。對於這種講課,人家會覺得邏輯不一貫,而且是用抽象模糊的語言來掩飾這種邏輯
的不一貫,這就是故弄玄機。其實我講的對象都是現代法學,只是當我掉到另一個世界時,已經
是利用另外一種論述模式將現代法學予以重構。所以當我在講《現代法學》時,並不是在講「現
代法學」。如果能夠理解到這一點,就會知道我講的並非同樣一件事情。我所講的是另一種理解
「現代法學」的『方法』。就像現在各位在這個地方,我面對著你們敘述一些事務,好像是在跟
你溝通,但是其實因為我的溝通方法已經無法跟各位產生共振,所以根本不是在跟你溝通,只不
過表面上我仍舊是「正在講(溝通)」。如果這種感覺能夠抓得到的話,大概就知道我在講什麼。

      總而言之,不管是現代還是後現代,其實都在講同樣一件事務,只不過後現代是透過另類的
論述方式,將這個事務解構並同時建構成另一個事務。

      例如一般史學家講歷史的時候,一定會找出一個基本的文脈,然後透過許多「史實」將那個
文脈的內容充實起來。不過對於班雅明(Benjamin, W.)而言,所謂的「(傳統中的)歷史」不
外是人為的概念堆砌現象(文脈或文本),真正的歷史(做為自然史的現象)或真理要從被文脈
排除出去的廢墟、死相、斷片中才能夠發現。他說當人類的現象化為自然史的現象,亦即化成廢
墟、瓦礫後,「根源」才會顯現出來,而這個「根源」早已不是歷史的時間軸上的起點,也不是
哪個時間軸上的起源,而是由哲學省察的操作所產生出來的 。

      當然所謂的斷片,假若沒有文脈的存在,那我們也不會知道這就是斷片,兩者間的關係是非
常密切,就像是唇齒一樣,不過兩者還是不一樣的東西。這會牽扯到有關「做為共同主觀的客觀」
的想法。

      一提到共同主觀,大家一定會想到胡賽爾(Husserl E.)。胡賽爾雖然主張哲學應該注目主觀
間的互動現象,並且應該把這種互動的現象詳實地記載下來,但是大家都知道,被胡賽爾用括弧
括起來存而不論的東西其實就是共同的普遍理性的產物。到現在為止,最被大家所崇敬的溝通理
論大師哈伯馬斯(Habermas J.),他仍舊是相信人本主義,以擁有理性的人為根本來理解世界或
宇宙,當然他會相信我們一定會有共通的見解,而蘊藏在我們內心中的、每個人都會擁有的真理,
總有一天會透過合理的溝通而展現。

      反過來,後現代的想法就不是那麼天真。後現代的論者都一致認為溝通是一個社會現象,是
一種秩序,但是這並不是理性的產物,要理解溝通的內容,必須跳脫溝通的秩序(文脈),留意
到被溝通排除在外的斷片、廢墟,這樣才能夠理解秩序(溝通)的根源。秩序就是秩序,它不是
理性的結晶,而是一種自然的存在,是一種人們在活動時產生共振的現象。這個共振之所以可能
,絕對不是因為人們擁有共同的普遍理性(而這個理性可以引導我們發覺在現階段被括弧括起來
的絕對客觀的真實)。與其去相信抽象的理性,或追求永遠無法達到的絕對客觀的發現,倒不如
觀察這個共振的存在,這是與理性的主體無關的事務,共振就是共振本身。更重要的是,想要去
觀察共振時,同時被共振排除出去的斷片、廢墟或甚至隨時就會消失掉的異常,這些都會成為關
注的重點。

      總而言之,共同的普遍理性根本就是先驗的東西,是無法在事後予以驗證,但是共振卻是得
事後客觀驗證的秩序,而這種驗證必須透過被共振的秩序排除在外的斷片的理解來達成。好像又
講的比較玄了一點,其實要講得淺顯易懂一點也不是不可能。

      在現代法學裡面,我們會決定一個超越的價值,然後就一件事情如果由我們所決定的價值觀
點而言,發現這件事是錯的,那做為一個學者,我們就必須發揮我們批判的精神,把這些錯誤的
學說理論扭轉過來,扭轉過來之後,我們自己變成正的,被我們批判的就變成負的。在扭轉的歷
程中,之所以會扭轉成功可能是因為機運,也可能是因為暴力(例如掌握國家考試的資源等),
但是一旦成功,那我們就必須要找個合理化的根據。這個時候,以前的超越的價值就會顯得具體
一點。為什麼說我們是正的呢?我們必須找出一個理由,這個理由可能跟被批判的那一個的學說
理論,或是實務的理由完全一模一樣,只不過我們比被批判的學說理論或實務更上一層樓,更能
夠精細地解釋那個特定的價值。或許我們有時是提出了另外一個理由,而這個理由跟被批判的現
代法學的原理原則、根據,完全相違。但是一般來講,我們說的批判,都是屬於前者,也就是我
們去確認一個更上位的原則,然後認為對方把這個原則扭曲了,所以我們要把這個這缺點糾正過
來。

      表面上我所採用的批判方式好像是後者,也就是說我會連現代法學的上位原則一起批判,而
最終的企圖就是用新的上位原則取代舊有的上位原則。換句話說,我所採取的原則跟現代法學的
上位原則,兩者是衝突的,而且我是將具體層面的衝突提升到抽象層面的衝突,擒賊先擒王,一
舉突破傳統舊思維。但是其實我並不是這樣子,我在提出衝突的時候,我並不想把現代法學的上
位原則推翻,因為我知道,後現代必須存在在現代裡面,沒有現代就沒有後現代,如果後現代把
現代打倒的話,後現代自己也會死掉,沒有人會去做這種自我閹割的行為。自殺是不可能的,所
以說我採取的方式不是把具體層面的衝突提升到抽象層面,直接就意識型態進行抗爭。

      將問題提升到抽象層面來進行衝突反倒是沒有意義的事情。這種衝突或抗爭到最後就會變成
道德論述。我的理由是對的,你的是不對的,兩個人理念不一樣,那就分手好了,但我們能分手
嗎?又不能分手,痛苦地生活在一起,怎麼辦呢?所以在上位原則的鬥爭裡,我做了一個最簡單
的抉擇,這就是我「允許」你的存在。允許這個字眼,並不代表任何實質的支配,但是卻可以讓
我的心中感到非常地滿足,我允許你和我生活在一起,我不想影響你,我承認你的存在,雖然心
中感到很不舒服。我們尋求共同生活的方式,縱然我在旁邊一直侮辱你,一直讓你感到不舒服,
但是你就是不能離開我,我也不能離開你,這是後現代法學最初淺的精義。

      就像老師的刑法精義,很難看得懂,後現代法學精義也是一樣,也是非常難懂的一件事。這
個我不用語帶玄機,我是直接了當地承認,民國六十幾年的時候,我真的是被老師的刑法精義搞
的怨氣沖天。各位不知道有沒有這個感受?我非常能夠理解,因為我是過來人。不過我還是想借
這個機會再度地強調一下,現代法學的上位原則會排斥一些和「祂」想法不同的概念,將之視為
無意義的廢墟、斷片,但是後現代法學則是觀察到現代法學上位原則的這種特性,雖然不排斥現
代法學的上位原則,但是卻更加留意到透過被排斥或批判的對象的理解,而在我們能夠將這些斷
片視為一種現實的存在時,那就更能夠理解到現代法學的精義。換句話說,人類的歷史文脈不是
一種先驗的存在,而是自然的存在,只有透過廢墟、斷片(在本文中這就是犯罪人)的理解,不
去片面地否定這些廢墟、斷片的存在,而讓他們能夠再度發聲,這樣才能夠更加地深入掌握文脈。

三、批判的犯罪學的諸面相

1、前導

      如果能夠理解剛剛講的這一點,那我就可以用這個概念當成基礎而進一步討論後現代犯罪學
的內容。其實,我們所謂的傳統的犯罪學跟批判的犯罪學,就像我剛講的一樣,都是站在同樣一
個基礎點上詮釋某項事務(也就是說個別的或集體的犯罪現象),不過當被人們視為批判犯罪學
一支的後現代犯罪學從一個特殊的批判角度去描述現在存在的理論跟敘述時,它會重構現象,這
會使得兩者所討論的事務變成不一樣的東西。傳統的現代犯罪學所討論的是造成犯罪現象的文脈,
而後現代犯罪學則是討論這個文脈以及被文脈所排斥但是又緊緊貼附在文脈旁形塑出文脈的現實
內容的廢墟、斷片。

      傳統的犯罪學經常立於主流言說的地位,企圖醜化後現代犯罪學,認為這類的主張只不過是
想透過激烈的言論,推翻舊有的言說體系,而嘗試建構起新的言說體系而已。講簡單一點,傳統
犯罪學認為後現代犯罪學不僅是無病呻吟,而且是很惡劣地想要用很玄的話來吸引無知的大眾,
使得他們為反抗而反抗,反之,傳統犯罪學則是立於啟蒙除魅的立場,想要保護大眾無垢的精神
或生活態度。

      關於這一點,我們可以從以下的通說見解中得到一些端倪。傳統犯罪學將後現代犯罪學列為
衝突理論的後嗣,認為這種想法不過是以支配取代支配的循環論證而已,並沒有實質上的任何意
義。

      或許被稱為是批判法學或批判犯罪學的研究態度,在初期是有一點這種味道,但是做為批判
犯罪學一支的後現代犯罪學,從它著重語言學的研究傾向而言,事實上已經展現了另一種的可能
性,一種並存的可能性。這種著重語言學的研究傾向,會牽涉到 Kelsen、Radbruch、
Wittgenstein,甚至於 NiklasLuhmann,或是 Michel Foucault 等名家的論述,非常地複雜。
這種語言學方面的後現代法學或犯罪學於淵源上或許和批判法學或批判的犯罪學有同一根源,但
是事實上卻不是一樣的東西。很多傳統的論述都誤解了什麼叫做後現代犯罪學,其實後現代犯罪
學和以前的批判的犯罪學不一樣,它已經跳脫了現實的衝突、原理原則的整合的層次,而立於另
外一種層次來觀察為何原理原則會於現實的實踐層面上遭受扭曲,並且發覺,或許根本就沒有所
謂的扭曲現象,扭曲只是為了讓實踐的活動更加活絡,藉此進一步肯認原來的原理原則的正當性。

      不過,後現代犯罪學並不是想要尋出另一種原理原則來取代舊有的東西,事實上它是某種程
度上「允許」現代犯罪學的原理原則的存在,然後以實踐的手法,去包圍這個原理原則,讓現代
犯罪學的原理原則,不會發揮太大的功能。也就是說把它的勢力範圍加以限縮,然後很勉為其難
地,兩人手拉著手共度一生。

      這種後現代犯罪學理論的精義,如果以人際關係來加以比擬,那我們或許可以說後現代犯罪
學是要求你處在一個情境裡,不支配任何一個人,也不被任何一個人所支配,但是你仍舊會跟任
何一個偶然相遇的人產生基於差異而存在的人際關係,在這種的人際關係裡,你肯認自己的存在,
你活得非常的愉快。這種多樣化、複雜化的人生就是我追尋的目標。講更簡單一點,我仍舊認為
我是「絕對的」對,你與我不同,你是錯的,不過我無法將我的絕對的對灌輸到你身上,你的存
在對你而言仍舊是一個「絕對的」對,或許有一天,情境有所改變,那我也有可能接受你的想法,
此時你也有可能會放棄你原先的想法。

      如果這樣講的話,我針對我的學生,我是不是適用後現代犯罪學理論在從事教育?是。我針
對不良少年、犯罪少年,是不是用同樣的方式去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是。但是我對待我太太,
我是不是用後現代犯罪學理論來對待?不是,我連批判的犯罪學理論我都不敢採,我採傳統的犯
罪學理論,純粹被支配。

      換句話說,我可以選擇多種多樣化的生活可能性,我從來不主張「言行一致」,因為我認為
言行一致違背人的本性,這是人性中最根本的東西,絕對不能言行一致,要在不一樣的人際關係
裡面,順從自己的心受不一樣的原理原則的支配,只要在不去侵害別人的情況下,我是可以發展
不同的人際關係。或許你們會覺得我是沒有原則的人,在這個世界上就像牆頭草一樣。對,我就
是牆頭草,但是你看到我堅持一件事情的時候,我是不是牆頭草?我會堅持一件事情直到最後,
縱然我發覺或許我是錯的,但是我還是會硬掰到底。可是對於另外一件事情,我可能就會隨便地
飄搖不定,有時候你看我像右派,有時候你看我又像左派。重點不在於對一件事情是不是堅持,
而是人生的態度是不是要採取牆頭草的態度。我認為人生是牆頭草,飄搖不定,你什麼時候死你
都不知道,你還堅持什麼一貫的人生,但是對於某一單一事件或許你就必須要堅持到底。

      簡單地將這些話用通常的語言加以表達的話,這就是當你堅持一件事情時,你會展現出你無
與倫比的光芒,但是對於你的人生你無須堅持,因為沒有堅持的時候,你將可以開創很多值得你
堅持的事務或人際關係,而你的人生將會多樣化。我之所以反對現代的傳統犯罪學,正就是因為
傳統的犯罪會確信一個完美的人生,並且透過操作而標示一些人不完美的部份,藉由這一點除了
肯認相信完美人生的「正常人」的合理性之外,並且得到根據可以光明正大地去糾正別人的「錯
誤(人生)」。

2、傳統的犯罪學與批判犯罪學

      那在這種理解之下,我們簡單的來瀏覽一下,我在半睡半醒的情況下寫出來的講義大綱。

      首先我們來看傳統的犯罪學理論。傳統的犯罪理論是想要發覺犯罪的原因,於知道犯罪原因
像是素質、環境等等跟犯罪行為間的連結後,就可以針對犯罪人科處刑罰,或許用威嚇的方式,
或者用教育的方式,不管怎樣最主要都是想要將犯罪的原因去除掉。或者較保守一點的說法是基
於某些犯罪原因所產生的犯罪行為會引起社會動盪,我們首先必須要利用單純的處罰,至少在我
們心中讓動盪的波紋平息下來,回復到原來的秩序,這種原來的秩序的回復某種程度上雖然不算
是犯罪行為的滅絕,但是至少可以讓犯罪行為的影響力減到最低,然後我們才可以在大家的同意
下,朝著未來,嘗試去消滅未來的犯罪行為。

      這種想法我們姑且稱為「刑期無刑」。請問一下,「刑期無刑」如果不是神話,而是一種努
力的目標,甚至是一種現實的話,那請問人類有文字歷史的五六千年以來,什麼時候真的實現了
刑期無刑?如果這是個神話,那為什麼我們要相信這個神話?這是個永遠的單行道,你看得到終
點,但是絕對無法到達終點。當你結束你的人生的時候,你躺在棺材裡面,推著棺材板,「刑期
無刑~~」叫個幾聲,然後棺材板子就打開了,從次日起開始刑期無刑?事實上你是永遠沒有達
到目標的一天。

      如果各位知道你永遠考不上司法官的話,你的心情會如何?總要懷著一點點的希望吧!對不
對?你會欺騙自己,總有一天會考上,三十歲沒考上,四十歲會考上吧!四十歲了,五十歲應該
可以考上吧!你的一生就因為國家考試而結束了。而且更可怕的是,在這一段時間裡面,這個單
行道讓你看不到人生的其他面向(也就是說你已經被規訓了)。其實這個犯罪學它真正的功能,
就是讓你看不到犯罪的社會機能,正因為有這個單行道,結果讓你覺得自己是對的,而且用一個
「刑期無刑」的大標語,讓你覺得自己永遠是對的,而跟你對抗的就是永遠的錯,這是一種區分,
是語言系統裡最根本的要素。

      也就是說,首先我們確定一件事情,傳統的犯罪學受限於一種語言系統。相信傳統的犯罪學
的時候,你會肯認你自己,但是那個自己是非常無聊、非常單純的自己。

      在確認以上的事情後,那我們來看看,批判的犯罪學是不是也受限於同樣的一個系統呢?如
果是的話,那麼批判的犯罪學對於傳統犯罪學所產生的批判,其實仍舊是處於同樣的語言系統下,
兩種犯罪學的原理原則都是一樣的,這樣下去的話我們只是在玩遊戲而已,因為每一個人講的話
都一樣,那我們需要溝通嗎?不需要溝通,我眼睛盯著你,我就瞭解你在想什麼,那世界豈不是
太平了?這是不是現實呢?我認為這根本不是現實。

      直到數年前為止,批判的犯罪學頂多是提供了一個多元化的假象而已。也就是說批判的犯罪
學覺得我們至少不要太複雜或複雜到無法預測,所以只要我們所提出的言說可以造就出一個假象
的衝突,那在這種衝突下,我們就可以感覺到自己是多元化的。這種假象的多元化,讓我們在統
一的原理原則之下,還能夠有「我跟你(意指傳統犯罪學論述)不太一樣」的感覺。或許批判犯
罪學是黏附在傳統犯罪學裡面而產生的東西,根本沒有所謂批判反思的能力,它頂多讓我們感覺
到一點點的多樣化,但是這個多樣化跟我們以後要去學習的多樣化,程度是有天壤的差別。

      那我們來看批判犯罪學到底有沒有批判的能力?批判犯罪學認為說,犯罪原因A產生犯罪行
為B,犯罪行為B產生了一個去除原因的制裁或處遇C。到這裡為止,批判犯罪學的邏輯跟傳統犯
罪學是一模一樣的,但是批判的犯罪學在C的地方開始進一步反轉,認為這個去除原因的制裁或
處遇,其實本身就是另外一個犯罪原因。於是這個C又轉回A,而我們又面臨必須要去除這個新
的犯罪原因的壓力,其結果不外是認為刑罰過度的施展會產生標籤作用,或產生新的社會壓力,
所以我們要採取社會內處遇。但是社會內處遇就不是犯罪原因嗎?其實社會內處遇也是一個犯罪
原因,這種處遇頂多是把國家司法的控制轉成社會的控制而已,事實上國家的控制網擴張了,也
就是說本來是由國家機關來控制的,但是現在改成由社區、社群來控制,但是都是使用同樣的控
制性語言結構 。

      一個人在國家控制的時候至少會被關在監獄裡,別人的眼睛看不到,因為有所謂的行刑密行
主義,也就是說至少在刑罰執行的時段裡面,社會沒辦法壓迫我們,圍牆會保護我們。但是如果
在社會裡面執行,那就會變成整天都有人盯著你看,像是電子監視裝置一樣。這跟以前的黔面,
割鼻子、割耳朵,又有什麼不一樣?那也是一種社會內處遇。總而言之,我不管你,我把你放到
社會上,讓每一個人監視你,從一個小監獄變成一個社會大監獄。這個控制網的擴張,結果會不
會形成第二次犯罪?當然也會,因為它自己本身就是犯罪的原因。那你可以看到,由B、C轉成A,
又變成犯罪原因,又產生犯罪,那我們又會變成C,這個C又會變成新的犯罪原因。

      這種論述模式跟傳統犯罪學有什麼地方不一樣?它不是一種永遠的單行道,它讓你更可悲地
在繞圈圈,也就是說,某種程度上如果你採取傳統犯罪學的話,至少你還可以欺騙你自己說,我
總有一天可以考上律師、司法官,而採取批判犯罪學,只會讓你產生一種感覺,我怎麼永遠在原
地打轉?這種虛無的感覺,讓很多人很討厭批判的犯罪學,但是批判的犯罪學至少有一個功能,
它可以讓你提早理解你所設定的目標是一個永遠無法達成的目標。

      你如果不願意原地打轉,唯一的方法就是放棄上位原則,重新尋找另外一種原則,但是如果
你重新尋找到另外一種原則,你是不是擁有一個新的人生?或許新的原則又引導你走到永遠的單
行道,或是一種無限的循環。

      講到這裡,好像在主張傳統的犯罪學,讓我們找到絕對的惡,藉此產生對自己絕對的善的肯
認,永遠活在理想中而不顧現實,反過來,批判的犯罪學跟你說沒有絕對的善與惡的區分,善就
是惡,惡就是善,所以你善事做得愈多,那就是你做了愈多的惡事,最好是少做事。 但是事態真
的是那麼悲觀嗎?

      請問一下,在同樣一個地方打轉打轉,難道就無法產生新的動力嗎?就像是尼采所講的永劫
回歸一樣,永劫回歸如何會產生超人,這個是尼采學說裡面最主要的部分。他所說的超人不是指
superman 或 spider-man,不是那種把內褲穿在外邊在天上飛,或是找不到拉鍊只好尿在褲
子裡面的那種,而是超越自己的一種新型的人類。一般人都認為說尼采是和納粹結合在一起的,
他的超人哲學就是納粹哲學,這是最大最大的誤解,其實納粹哲學是在華格納的古典音樂裡面展
現出來的民粹,這一點請大家留意下,不要人云亦云。不管怎麼樣,在這裡我要講的後現代犯罪
學雖然是屬於批判犯罪學理論的一種,但是這種的後現代犯罪學的真正重點是在檢驗:

      A→B→C=A

      這樣的論述結構到底發揮了怎麼樣的作用,而我們如果想要破除,有沒有這個可能?如果不
想破除,我們採取同樣一種手法,如何去創造另外一個可以跟A→B→C=A這樣的語言論述模式
相對應的抽象概念,然後這個概念可以跟A→B→C=A共存?後現代犯罪學最主要的功能就在這
個地方。


3、批判的犯罪學的變貌-由現代的批判走向後現代


      我們來看一下,後現代犯罪學所屬的批判犯罪學,它的到底有多少種類?這幾種論述裡面,
第三種就是因為跟前面兩種採取了不一樣的態度,所以有可能完成剛才我所說的後現代批判的工
作。

      首先, A→B→C=A,為什麼C等於A,總是要來解釋一下。批判的犯罪學最主要的論點就
在這個循環點,C如何變成A,也就是說國家的制裁,或是社會的制裁,為什麼會變成犯罪原因?
透過傳統犯罪學對於批判的犯罪學的反批判,我們可以很簡單地認清批判犯罪學的基本觀點上的
缺失,同時也可以查覺傳統犯罪學對於批判犯罪學的發展可能性所產生的誤解。

      傳統的犯罪學將批判犯罪學分成三類。第一叫做馬克思主義犯罪學,第二叫做女性主義犯罪
學,第三則是被稱為是後現代犯罪學的語言學的犯罪學 ,而這三種犯罪學都認為支配,不論是階
級支配還是男性支配,或甚至於語言支配就是產生循環的根源。

      首先先來看前面兩種。這兩種犯罪學認為C會變成犯罪原因的最主要原因是因為C本身是差別
對待的「產物」,而犯罪是差別對待的「結果」,所以最根本的犯罪原因應該是男女的歧視、階
級的歧視等這類的支配結構。他們認為傳統的犯罪學根本是不對的,傳統的犯罪學跟馬克思主義
犯罪學或是女性主義犯罪學不一樣的地方在於,傳統犯罪學看不到差異、差別對待的問題,而批
判的犯罪學則看到了,如果想解決犯罪問題,或破除這個循環,唯一的方法就是毀掉這個現有的
世界,然後尋求一個沒有差異也沒有差別對待的世界。

      「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最容易引起詬病的正就是這種激烈的言論。傳統犯罪學認為這種激烈
的言論並無法改變現況,因為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所主張的改革方式實在是太激烈,所以最終可能
只是用另一種的支配模式取代原有的支配模式而已。傳統的犯罪學又主張,其實C會變成A只是
一時性的錯誤而已,只要加以適度的修正那就可以再度朝向刑期無刑的目標前進。

      其實說到這裡,我們已經可以明確地查覺到傳統的犯罪學與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於根源上或
目標上都是一樣的。兩者間的差別僅在於後者將國家、階級、男性霸權的支配等視為是最主要的
犯罪原因,而前者則認為或許這只是原因之一,而且是一種歷史上的錯誤﹐而不是正道。他們相
同的地方都是去除原因消滅犯罪。但是果真犯罪是可能被消滅的嗎?姑且不去討論傳統犯罪學的
問題,將焦點放在傳統的批判犯罪學上。支配,不論是階級支配還是男性支配,這是指基於差異、
差別對待而將對方當成客體加以操控的意思。就是這一點上,第三類的批判犯罪學,亦即後現代
的犯罪學將會展現不一樣的發展潛力。

      差異與差別對待是不一樣的東西,有差異不一定引起差別對待,但是差別對待一定是基於差
異,不過通常差異大概都會引起差別對待,只要相異的一方擁有多數的資源,或許差別對待是無
法去除的現象。

      請問我們之間有沒有階級有沒有差異與差別對待?我們整天在講人權,但是老師在打分數時
候,想到學生上課翹課的情形,請問一下,老師的階級意識是不是出來了?你的父母親面對你、
你面對你未來的子女的時候,你的階級意識是不是出來了?你上班了以後,你當了庭長,你對你
的下屬有沒有階級意識?你當了法官以後,你對於原告、被告,有沒有階級意識?你對法警有沒
有階級意識?你對檢察官有沒有階級意識?檢察官對於檢察事務官有沒有階級意識?陳定南對他
屬下的檢察官有沒有階級意識?這是我們社會的根,根本去除不掉。

      再者,男女之間的差異怎樣去除掉?是不是每個人都要變成中性人?如果,這種差異無法去
除,那基於差異而產生出來的差別對待也會很難去除。基本上我並不認為去除差異以及基於差異
而產生的差別對待,亦即平等對待(當做是同樣的人而對待)這一件事情是可能的。叫我去除男
女間的差異,叫我基於同理心立於女性的立場替女性想一想?基本上我認為這根本是不可能的。
我是男性我只會做男性的思考,如果我因為懼怕別人說我是沙豬主義,所以我嘴巴上會說我尊重
女性,我可以利用女性的思考來思考女性,那才叫狗屁不通。

      我如何去平等對待女性?平等對待女性是非常卑劣的說謊行為。

      不要說我惡劣。請問一下,如果平等對待是可能的,那異種間也應該有可能平等對待了。也
就是說你也可以說人可以用狗的思考來對待狗。雖然我很想這樣,因為我實在是無法理解我家的
阿弟到底在想什麼,牠要我替牠做什麼,為什麼總是在深夜十二點的時候開始囂叫,打斷我的工
作。但是事實上這是不可能的,心理系統是你自己本身一個人的,你不可能把你的心敞開,跟另
外一個人結合在一起。我們只能把我們的心理封鎖起來,利用規矩去跟別人溝通,並且產生一定
的、暫時的共同意見(共振),以便利我們的日常生活得以進行下去。

      溝通是以意義的選擇、意義的載具的決定與傳達、對方的理解為核心要素,這些要素會形構
出一個溝通的秩序、規矩,沒有這種溝通的秩序(其實就是預測可能性)根本就沒有辦法產生互
動。但是更重要的是我跟你不一樣,所以才需要溝通,我要是跟你一樣,我幹嘛跟你溝通?眼睛
一瞄就知道你在想什麼,根本不用溝通。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當這個社會只有一個人或只有一
種想法的人的時候﹐會成得了社會嗎?所以說差異是最基本的要素,而差別對待只是在利用溝通
秩序形成共同意見時,不時地會發生的現象而已。問題是出在溝通而不是差異。而溝通系統的核
心不外乎是語言,語言牽涉到意義的選擇、載具的決定,與對方理解的可能性。

      講簡單一點,我們所想像的傳統標準的理論、標準的結構,例如人有普遍的理性,所以能夠
溝通等,其實都是騙人的東西,為的是隱藏一個很奇妙的現象。我們這一整個社會其實就是一個
溝通系統,有兩個人以上,我們開始溝通,溝通產生溝通然後產生很多不一樣的意義,讓我們的
人生看起來好像多元化、多義化。但是這些東西的前提要件是差異、差別對待,而不是普遍共通
的理性。人生本來就是由許多的差異與差別對待所形成,現代的傳統犯罪學比較不講差異與差別
對待,而傳統的批判犯罪學則是把差異與差別對待的現實明顯地講出來,但是明顯地講出來跟不
講出來,請問差異與差別對待會不會消失,會不會不存在?不管講還是不講,差異與差別對待都
是存在的。
  
      傳統的批判犯罪學認為壞人是國家(或做為國家根本的經濟上支配階級),是男性,所以說
犯罪人某種程度上是被害人,那是屬於一種被扭曲的犧牲者。根據這種看法,傳統的批判犯罪學
中最為激烈的論者甚至會說犯罪是創造社會的精力,是社會活動的動能來源,所以不要去壓迫它,
而要利用這些力量來改造社會(革命)。反過來,傳統犯罪學認為執行刑法的那一方是對的,做
錯事情那一方是不對的。請問一下這兩種語言,它們共同的結構是什麼?那就是好、壞,善、惡
的區分,這就是差異,也是差別對待的根本。它們使用同樣的語言去描述同樣的一件事情,只是
方向倒轉過來而已。

      請問一下,馬克思主義犯罪學或是女性主義犯罪學,它們會不會說我們不要用「善惡、好壞」
這種區分,我們採取另外一種區分?有利不利?有力沒力?可不可能做這樣的論述呢?這是不可
能的,因為它根本就跟傳統的犯罪學是一模一樣的東西,所以根本就不是一種對抗關係,就如同
燈光照出我的影子,我的影子就是我一樣。你是可以把你的影子視為不是你,然後開始跟你的影
子溝通,不過這個叫做精神病。所以採取傳統犯罪學與批判犯罪學前兩說的人,當他們開始溝通
(爭執或衝突)的時候,每一個人都會表現出一種精神錯亂的狀態,不知道到底自己的說法和對
方有什麼根本的不同,所以只好互相囂叫著,藉以維持互相的差異,其實他們都是把自己鎖在殼
裡面,不去看這個社會,不去看這個世界,不然他們沒有辦法活存下去。他們必須自我隱瞞一些
事實,但是後現代犯罪學有一樣東西不太一樣,這就是它看到了決定什麼是善惡的共通語言的存
在,而這個共通的語言就是有關自由與支配間區分的論述。

      你可以看到一件事,批判犯罪學所提出來一個最主要的觀點是:什麼是好的什麼是壞的?雖
然跟傳統犯罪學一樣仍舊要區分好的壞的,但是決定區分結果的標準卻不一樣,階級或男性的支
配使得真正的善惡區分變成虛偽的東西,為了尋求自由、拒絕支配所以必須要把這個虛偽的標準
扭轉過來,以正視聽。

      換句話說,批判犯罪學認為:自由是好的,支配是壞的,傳統的犯罪學是男性支配,是階級
支配的產物,支配不好,我們要尋求自由,所以我們跟傳統的犯罪學不一樣。當然,傳統犯罪學
也會回應說:我不是贊同所謂的支配,我並沒有說我是贊同階級支配或男性支配,我也是要尋求
自由,但是我所說的自由跟所謂的批判性犯罪學所講的自由是不太一樣的,這是拒絕暴力支配他
人的自由,犯罪人利用暴力支配他人,而我就是要利用處遇的力量將犯罪人從錯誤的想法中救出
來。

      不論是傳統的犯罪學還是批判的犯罪學,雖然內容上有不一樣的地方,但是他們都是利用
「自由/支配」的區分來合理化「善/惡(好/壞)」的區分。換句話說,「善/惡(好/壞)」
的區分雖然會產生差別對待,但是這種連結會被「自由的追求」這一個企求所合理化,而所謂的
自由不外就是支配狀況的破除。亦即,支配就是不好的,而自由才是值得追求的價值,至於「差
異=差別對待」的連結都是一種追求自由的手段而已,對傳統的犯罪學而言這個手段就是教育刑,
而對於傳統的批判犯罪學而言,這個手段則是現存支配結構的解構(或甚至革命)。奇妙的是,
這種利用區分合理化區分的語言,當它構成一個溝通系統時,會變成「以差異與差別對代為基本,
但是又主張應該去除這個基本」的吊詭現象。為了掩飾這種吊詭現象,他們除了更極端地主張有
關自由的道德外,好像也沒有別的辦法了。
 
      在這裡,我姑且將這種語言的運用定義成「現代」語法。而這個現代語法是最大的支配,並
且是一種自律的支配。就正是這種現代的語法使得我們無法去理解到差異與差別對待之間的連結
性問題。

      後現代犯罪學做為一個批判犯罪學,它的批判層面絕對不是限縮在各個區分或區分間關係的
批判或非難。因為這是一個現實,我們基本上是無法以另一個現實來完全取代這個現實。後現代
犯罪學它看得更遠。後現代犯罪學的重點在於為什麼我們要用語言來做「好/壞、善/惡、自由/
支配」這樣的多重的區分?也就是說,後現代犯罪學的觀點是基於更高一層次的分析所得來的,
它觀察產生具體論述後面的語言結構,這個語言結構就是語言系統,而這個語言系統更精確一點
地講,就是利用語言所形成的自律或是他律的規訓。

      你在使用語言的時候,你有沒有一種感覺,自己在使用語言?自己在操控語言?同時你有沒
有感覺到,你受限於語言?通常是不會。這是因為你太熟悉現在所使用的語言,包含它的規則以
及意義(符徵與符旨的結合)。但是假若像現在,你們應該可以明確地查覺到語言的操控以及受
語言支配的感覺,這是因為我想用傳統的語言來表達另一種並沒有包含在原先範疇中的意義,而
且也是因為我使用中文時,經常將正文、反正文、隱藏正文混在一起,所以規則被我弄得非常複
雜,已經不是「正常」的中文。但是反過來,如果今天談的是八卦,那可能我們就會覺得時間好
像過得很快。

      有些同學說上我的課,一學期下來只聽懂了笑話或八卦,正課一點都聽不懂,原因就在這裡。
其實,對於別的系,例如社工或哲學等系的學生來講,他們的情形可能就會完全不一樣,他們根
本聽不懂小綿羊、黑痣詹、腹部一沱肥油男等等的代號,但是他們卻聽懂了我的正課內容。

      所謂的語言的自律支配,就是指法律系的同學在聽我說八卦的情形,而語言的他律支配則是
指同學們在聽我今天的演講。不過,只要你聽了三四年,相信你也會開始對於我所使用的語言,
開始感到習慣,感到有聽有懂,那這個時候,你已經是將這個語言內化到你的習慣中,無意間自
律地受到它的支配。不相信的話,你將今天聽懂得東西拿回家跟你的父母親溝通看看,你不被視
為瘋子的話,那就奇怪了。

      一種語言系統與另外一種語言系統會構成兩個不一樣的溝通系統,看起來好像有交流,但是
其實是互不相干。你使用某特定語言的時候,你沒有辦法超越這個語言的範疇到另外一種語言的
境界中,語言跟語言之間是根本沒有辦法溝通的。不過它們之間仍舊會有互相刺激而產生進化的
現象。例如,我們講到英文跟日文,日文不會變英文,英文不會變日文,但是英文的存在會讓日
文產生變化。在幕府時代的前期,某個人他可以說自己完全不講英文,只講日文,遠山金四郎會
不會講英文?當然不會。但是等到幕府後期或明治時代,英文開始傳進日本後,日本人的語言中
產生了很多的外來語,這些外來語讓日文更加的豐富,但是這些外來語都是日文,這是受到英文
的刺激而發明的日文,它不是英文。

      犯罪學是一種特殊的語言,學得愈深那就愈無法自拔,很多的觀念會變成理所當然的存在,
不需要特別的解釋就能夠與同樣理解犯罪學這個語言的對方溝通。當然啦,任何語言都要適度地
模糊化,使得對於意義的解釋會有一點不同,這樣會產生差異,而這個差異就是讓溝通能夠繼續
下去產生溝通的根本。這種語言上所產生的必然的差異,有時會跟一些比較可以「客觀」觀察的
物質界事物的「差異」相配合,看起來這個差異與那個「差異」好像是兩碼事,但是事實上若沒
有使用語言,可客觀觀察的物質界事物根本不會被發覺,因為「觀察」本身就是語言作用。

      我們看到傳統犯罪學跟批判犯罪學前兩說,這就是一種犯罪學語言所產生的差異,兩者間會
產生對話、溝通,並且不斷進行,而犯罪學的語言就在這種溝通下變得更加的多元化,它的內容
會愈來愈豐富。不過溝通到最後終究要做一個決定,不然所有的事務將會變得不確定,而不確定
就代表了無法預測,這個時候溝通的秩序將會面臨破產。所以基於差異而產生的溝通最後一定會
消除差異,而趨於意見的統一。其實,這種意見的統一某程度上都帶有著差別對待的意味。

      為什麼說傳統犯罪學跟傳統的批判犯罪學是屬於同一種犯罪學語言?不僅是因為他們都創造
了差異(透過犯罪原因的標示而創造了犯罪人與非犯罪人),並且也是因為他們都趨於同樣一個
結論,這就是犯罪的消滅。除少數的特例外,他們都相信只要能夠控制原因,那犯罪終有一天會
在這個社會上消失。兩者間的差別僅在於是不是要將階級、男性的支配當成犯罪原因。但是真正
的支配或許不是國家、階級或男性,因為他們必須藉由語言才可以達成支配,而當他們在利用語
言時,其實也已經受到了語言的支配。更可怕的是,當這個語言由他律的強迫轉化成自律的服從
或運用時,不管是差異他人、差別對待他人的人,或是被差異、被差別對待的人,都不會感覺到
語言的支配。

      後現代的犯罪學發覺了語言的支配,認為犯罪現象其實僅是語言的創造物而已。那之後應該
怎麼辦?首先必須理解為何要使用這種語言,其次要想出辦法看看能不能減輕語言的支配。

      回到前頭。前面我說過差異與差別對待是在所難免,現在更詳細一點說明一下。其實差異是
所有語言的必然現象,因為做為溝通系統的根本的語言,本來就是要利用差異來促進溝通。但是
差異之後的差別對待,這就需要特殊的語言來加以合理化,這個特殊的語言不外就是犯罪學的語
言,而基於犯罪學研究所得而做的原因去除動作則不外乎就是差別對待。只不過,傳統犯罪學認
為這個差別對待是基於善意的差別對待,目的在於使得「壞人」能夠改善而回到我們「好人」的
身邊,而傳統的批判犯罪學則認為這個差別對待只是「真正的壞人」的偽善而已,目的在於使得
這些犯罪人永遠留在社會邊緣。

      既然如此,那是不是只要改變犯罪學所使用的語言結構,雖然差異仍舊會存在,但是差別對
待就可以去除掉?其實不盡然。因為由語言所形構出來的溝通其實就是一種人際關係,而人際關
係中總有一些高低的位階,純粹平等位階的兩造不外是一種偶然。既然兩造間有不平等的位階,
那在溝通進行時就會有所謂的自由與支配的區別出現,這也是一種差異所造成的差別對待。

      傳統犯罪學透過犯罪原因的追求,企圖破除原因的控制而獲得自由,反之,傳統的批判犯罪
學則認為擁有這類企圖的人其實就是支配的一方,只有打倒這種支配才有可能尋得最終的自由。
若由破除支配尋求自由這個觀點而言,兩者所使用的語言都是一樣的,而且奇妙的是兩者都在互
相指控對方差別對待。事實上透過後現代犯罪學的觀點,我們可以發覺雙方都不自主地受到了有
關自由與支配的語言的控制(支配)。這種語言的支配是透過自由與支配的差異而形成的,它的
使用當然會造成差別對待。

      那有沒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首先我們必須將這種支配相對化,然後並不是找一個能完全替
代原有的支配性語言的語言來加以使用,因為這會形成用支配取代支配的問題,相反地,在支配
相對化的情形下,我們應該提供另一個使用可能的語言系統,也就是提供另一種的可能的機會。
不去破除支配性語言,而是提供另一種可能性,這就是後現代的策略,換句話說,不取代現在,
而在現在的基礎上提供另一種選擇可能性。

      以下首先理解這種利用「支配/自由」的區分而建構出「差異=差別對待」的「支配」性語
言的內容,然後透過對於刑事司法情境中所使用的法律語言的分析來相對化法律語言的支配性,
最後再透過少年司法系統中的新語言的創設,提供另一種的選擇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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