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孔令信/教(台北市)】 2011.07.30 02:18 am
 
 
社維法處罰狗仔隊跟拍聲請釋憲案,大法官做出第六八九號解釋:社維法規定並未違憲。這個解釋
最重要精義,在於新聞自由以及個人之隱私及人格權、行動自由與決定自由權皆受憲法保障,為免
新聞自由侵害他人權利行使,必要時仍應受限;社維法相關規定,提供個人隱私權最基本保障,並
未違反比例原則。

大法官認定新聞自由不應「無限上綱」,應該回歸到新聞採訪的本質—揭露事實真相,為民眾發聲,
監督行政缺失。不是為了這個重要的本質而進行的任何採訪,特別是只著力追求獨家和賣點的八卦
新聞,就應該受到法律的規範。

這個解釋案給新聞界最好的教訓,就是請記者在採訪報導時,對於新聞尺度的拿捏在心中應該有一
把尺。不應為求新聞賣點或八卦口味,更不應為了討好閱聽大眾的口味而一味地腥羶色。

英國《世界新聞報》以竊聽電話手段,爭取獨家新聞,探聽名人隱私,用此來衝高銷售率。這樣的
作為不是一個維護社會公義的記者所該做的事,而這類的採訪,不但傷害當事人,也嚴重影響社會
風氣,這不是我們所樂見的。我們樂見的是大法官對新聞從業人員的提醒:要為國家社會盡一分力
與一分心,而不是去討好一位老闆或閱聽大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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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絲兒/自由業(新北市)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可處罰鍰規定,做出合憲性解釋。

個人認為,其實絕大多數媒體是很自律的,只有少數狗仔媒體,雖然嘴裡高喊新聞自由,實則是濫
用新聞自由,甚至侵犯了人權也毫不在乎,這種現象早就必須予以適當遏止,大法官的解釋無疑保
障了多數人民免於恐懼的自由。

個人之所以持著這樣的立場,乃是因為曾經有著這方面的切身痛苦經驗。雖然我並不是新聞事件的
當事人,但狗仔有如私家偵探,廿四小時在我生活的周圍,躲在汽車或黑暗的角落,用照相機監視
我的一舉一動。

記得小時候白色恐怖時代,雷震住在我家附近,每天我們都會看到他家周圍,總是有著一些便衣模
樣的人輪流監視他家的一舉一動,這種情境十分恐怖,令我留下深刻印象。

而今這些狗仔,更像林中的野狼,無時無刻用著尖銳的眼睛窺視他人,讓人難以遁形。連我這樣並
非新聞事件的主角,他們尚且如此跟監,對新聞事件主角必然更不會放過。這種恐怖的日子維持了
好幾星期,弄得我整日心神不寧,吃不下飯,睡不著覺,甚至一度想要結束生命,迫不得已,只好
求助心理諮商師和精神科醫師來緩解身心壓力,度過生命中的困境。

最近媒體王國梅鐸監聽事件引起國際譁然,顯示新聞自由固然是憲法賦予的人權,但憲法同時也明
確規定,人民也有免於恐懼、不受他人侵犯人身的自由。新聞自由若是無限上綱,侵犯到人民連擺
脫恐懼的自由都沒有了,難道這狗仔般的新聞自由不該受到檢討、規範?

 

http://udn.com/NEWS/OPINION/X1/6495017.shtml#ixzz1TaWDkS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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