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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抗爭


時間 Sat Oct 17 12:49:34 2015


文/chenglap

※ 引述《rial (deoo)》之銘言:
: ※ 引述《DarkoMilicic (洨米粒)》之銘言:
: : 那麼 為什麼 華人法治觀念可以那麼差?
: : 人家常說法理情 華人幾乎還是情理法
: : 這是基因? 還是遠古時期 這個種族發生了什麼大事?
: : 讓不守法的習慣 變成了一種集體潛意識呢?
: 法治是依法治理

先抱歉,我不是想冒犯,只是我必須指出,這個不是「法治」,法治絕不是依法治理。

法治是「沒有任何權力高於法律」,因此,法治是「權力被法律約束」。

我再強調一次,法治是政府守法。不是依法治理。


所有政府,不論是否法治,都是依法治理,只是現實根本不可能出現寫一條法律就能夠
100% 完整執行,就像亂過馬路衝紅橙,這是犯法的。但每天都 會有很多人這樣做,有
些人被抓,有些人沒被抓到,法律定下來,總會有實際上漏網的地方。

「依法治理」看似有道理,但其實只是政客的花言巧語,因為法律先天就不會能夠治
理所有情況,法律永遠都是抓到部份犯行,另一些犯行則閃過。政客提出依法治理時,
往往就是說,我在對付我的敵人時,我會引一條法律,稱之為「依法治理」,「依法行
政」。但例如在專制國家,法律根本就是統治者自己立下的,他可以先為了對付一個敵
人立下一條法例,例如「支持 XX 獨立就是犯罪」,然後再「依法治理」,拿這個法律
去抓所有異見者。這是依法,卻不是法治,因為存在著一個可以隨便立法的權力。

倒過來說,跟統治者有利益關係的人,他可能就看不到,不會治,或者說證據不足,例如
貪污有罪,但跟統治者利益相關的人,永遠都是證據不足。他沒有違反法律,只要沒用心
去搜集證據,那些人很容易就可以脫罪。當然有些人去到這點會定義,依法治理不就是
100% 所有情況都抓到才叫依法治理嗎?但這就像說要 100% 抓到所有亂過馬路的人
一樣不現實,因為要抓到所有人需要非常高的成本代價,而且更要命的是,這就是意謂
著要加強執政者的權力。例如要 100% 抓到亂過馬路的人,政府就應該要在所有的道路
上,裝上攝影機,並需要僱用大量的警察,一方面他的成本非常巨大,另一方面,這開通
了政府監視全個國家所有人的工具,因為他要依法 100% 治理,自然你要先給他 100%
執行的資源,而他掌握了這些資源,他會卻可以用來打擊異己。

依法治理這個想法,其實走向的絕不是法治,而是不斷增加政府權力的極權主義。法律
本身就不是一種能夠百份百完全執行的東西,而且越追求嚴格執行法律,只會令警察
權力越來越澎脹。但就算警權無限澎脹,法律還是無法做到百份百執行。因為法律就是
治不到執法者。單純的「依法治理」,權力階級與執法者,永遠就是法律的漏網之魚。
若要求執法者「依法治理」自己。那就完全是自律和道理的問題。一旦當事人沒有,這
就立即崩潰了。

依法治理是一個錯誤方向。所以才會有「法治」,法治針對的,正是這部份,就是將統治
者和執法者,都列入法律的管制範圍裡。統治者和執法者,沒有立法的權力,也沒有審判
的權力,會有一個獨立於他們的權力,去立法,也有一個獨立於自己他的權力,去判斷他
們是否犯法。他們是否「依法治理」,根本不重要,因為他們不依法的時候,這個體制會
懲罰他們和剝奪他們的權力。法治就是講存在著這樣的體制,跟他個人守不守法,毫無
關係,他們大不守法,無論你權力多大你都要承受審判和後果。就算你是執法者,你也不
代表法律,你執法的行為本身可以是犯法。根本不需要甚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這已輪
不到行政和治理的人選擇依法不依法,因為他們沒權選擇。

權力者和執法人員,他們不依法,大家看不到也許就像亂過馬路一樣可以混過去,但被
抓包了,法院就會讓他們為所有的行為承受法律後果。華人之所以難以建立法治,就是
因為概念本身就是錯誤,沒有了解到,法治是政府被法律威脅。反而把法治想成,政府
自律,主動的去「依法行政」,其實把事情看成是政府是否自律,已經不是法治,而是
人治。

哪怕是包青天 ,完全根據法律,公正無私的執政判案,那也絕對是人治。因為包青天再
公正,他都並不是人民有平等權立法,也不是有一個完全獨立 皇帝動不了的法院去執法,
包青天只是出於自己有正義感,以及宋仁宗仁慈容忍他,也就是這全建立在自律上。他們
只要有一天不自律,還是可以濫用權力,而沒有人能治他們罪。如果北宋是法治,那麼
就是存在著一個制度,北宋的國民有平等的權力去改變法律,同時有一個機構,在仁宗
不依法時,可以判包青天和仁宗違法然後 抓著他們。立法,審判,行政這三項權力,擁有
一項權力的人,就不能擁有另外兩項。這樣才能夠達成法治。包青天同時審判和行政,就
算他再自律,那也只是很好的人治。

華人建立的政權,大多是中央集權的軍事政權,這種中央集權,本身就是一 種無上權力。
沒有任何外在的權力,足以牽制這種權力。法院只是這種權力 底下協助治理的附屬機構,
他只是拿來治小民,治不了政府和真正有權者,法院只是體制的小官而沒有超越政府的
權力(中國大陸猶甚),就算有法官或律師 想要挑戰這點,行政權力也會使用自己的
警察,把這些人鎮壓,抓起來,或者截斷他的經濟迫他就範。人民也不知道立法的該是
自己,而認為立法和依法的都該是統治者。這就是沒有法治的原因,因為華人普遍還未
認識到,法律的合理源頭,應該是被那些法律影響的所有人,他們都應該有平等權利去
立法。而覺得法律的源頭就是當初打仗贏了的那位仁兄,以及他的後繼者。同理,華人
也認識不到,這三個權力是分開而且互斥的,一旦其中兩個結合,事情又會走向那個人
必須自律,那又回到人治了。

香港之所以能勉強維持法治,是因為香港的法律體系,還是連著其他普通法地區,可以
引用其他普通法地區(如英格蘭、澳洲)的案例,同時可聘用其他 普通法地區的司法
人員,可以存在著一個超越香港的國際司法體系,去牽制 香港的政府。當初廉政公署
也是找香港人以外的人來開,就是因為一大堆根本就外國人,才可以中立,也因為是
國際體系,才有直接針對政府的約束力,如果香港的司法全部由香港內部產生的,保證
一瞬間就會崩回人治。所以要走向法治社會,就是要否定甚麼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而要
直接體現到,政府根本直接被剝奪立法與審判的權力,法律不是執政的理據,法律是對
執政者的威脅,是背後的刺,是架在太陽穴上的手槍。



來源: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5057376.A.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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