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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像來源:Rotterdam Central Station, Netherlands by TK)

談支持死刑還是廢除死刑以前,
讓我們先來討論幾個有趣的社會實驗─關於「偏見」。

也幫助我們從中審視自己:不論我們是否願意承認,
「刻板印象」、「偏見」伴隨著我們,一天之內無數次短時間內的決策和評價。

從我們小時候,坐隔壁的同學,到今天,坐你對面的同事;
茶水間,無意間聽到的幾個私人秘密;報紙上誰又勾上了富二代,誰又跟誰瞎攪和;
吃自助餐時,頭頂上的電視機播送的社會事件,誰又再A誰的錢,誰又染毒了。

成見、偏見,提供你一種價值,快速翻閱對一個人事物的評判基準。
是否牢靠,其實,你自己也不知道。而你靠著這個方法活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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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沈伯洋


我因為教課的關係剛好念到一個很古早但著名的精神醫學實驗。相信蠻多人知道實驗的過程,
不過我想再分享一下。

1973年時精神醫學十分氾濫,於是 Rosenhan 教授作了一個很賤的實驗。他和其他七位精
神正常的人,包含一位精神科醫師的樣子,全部都到醫院假裝自己有精神病(說自己耳朵有
異音),爾後全部被送到精神病院。在這之前他們都還找律師簽了切結書,以防進去以後出
不來。當這些具有實驗驗精神的「病患」進去精神病院之後,全部開始原本的正常行為,但
他們原本自己的習慣都被醫生和護士認定是精神病的症狀,結果竟然沒有任何一位醫師發現
他們的技倆,而在住院以後他們也都被診斷有精神疾病(有趣的是,反而是裡面的真正的病
人懷疑他們不是精神病)。

後續更有趣。實驗結果發表之後,精神院長和胡自強一樣表示震怒,說絕無誤診一事。而
Rosenhan 教授就說,好,那我接下來三個月送十九個人到你的醫院去,看你能不能找出來。
結果過了三個月,真的找了十九個正常人出來,但其實 Rosenhan 教授一個人都沒送過去。

這個實驗當然造成後來 DSM 的改正,而此實驗也常常被拿來套在犯罪學的標籤理論上,或者
機構化處遇的問題。不過我比較有興趣的是診斷階段的欺瞞,於是我閒來無事又來翻翻相關
研究,才發現相同的實驗近代也有做,結果仍然類似。而最早吸引我的是1999年 Schulman
的研究。

Schulman 做了什麼呢?他請了一堆演員,分成黑人和白人的組別。這些黑人和白人分別對
著攝影機錄下一些關於心臟病的描述(內容每組都相同),然後請上百位醫師觀看這些影帶,
當然,這些醫師並不知道這些「病患」是演員。結果出來,發現明明一樣的病症,醫師對白
人的處遇(手術建議)或藥方都遠比對黑人來得好,來得多,而這些醫生自己也覺得莫名其
妙,認為自身並沒有種族歧視的問題。然而實際上,種族印象和文化印象深刻其中卻不自覺。
這樣的研究一直到2009年都還有,而且問題一樣存在。這幾年也有一個是「面試」的實驗,
也是黑人白人演員,用完全相同背景遞件和面試,一百多組做下來,白人錄取率有黑人的三
倍多。

我對標籤理論興趣不高,然對於這前階段造成的現象感到十分憂心。只要牽扯到自由心證,
你實在無法控制這種心理的走向,而自由心證的另一個好用者就是我們的法律系統,從警察
到法官,有多少的自由心證在其中干涉,最後被送到法庭判罪/判死的,中間又經過多少像
上述一樣危險的自由心證?而就像 DSM 手冊一樣,不管經過多少的修正,問題仍然存在,
不管法律的程序如何公正,問題仍舊存在。我殺人,跟你殺人會不會有分別?分別很大。我
在逮捕階段可能比較有機會躲過刑求,即使刑求一直存在。我的有利證詞比較容易被採信,
即使刑事訴訟法給我的公平而且充分的機會。我說正當防衛跟你正當防衛的判定方式會不同,
即使正當防衛的法律訂的很好。我的背景讓我有很多充分空間可以免於一死。有太多的因素
夾在在犯罪和定罪之間,而這是無法控制的因素。

我們常常聽到有人講誤判(尤其在廢死議題),卻沒搞清楚誤判一事不是只有無罪變有罪而
已。被送上斷頭台的人是很特定的,法律對於「該死」的人的框架就在那,誰符合誰進去,
問題就出在這個「框架」卻不是由法律所形塑,而是由可怕的刻板印象所形塑,問題是出在
這裡。從古時候我們就一直在「選定」一群人來處罰,而這件事情到了現代仍沒有改變,即
使這群人可能只是犯法中的少數而已(例如,以法益保護觀點來看,造成最大財產法益侵害
的絕非強盜犯)。

刑事訴訟法這個破綻百出的學科就不必說了,即使回到刑法上,認定的恣意尤其彰顯在相當
因果關係上。當然很多社會科學研究都把重點擺在故意和過失(罪責)認定的恣意上,然而
在這之前,最容易脫免責任的卻是相當因果,問題最大的也是相當因果。而為了隱瞞這個世
紀騙局,就像醫學(非刻意地)隱瞞了偏見一樣,法律系統把因果關係做了很多理論建構和
規則體系,讓我們有「法律公平」的舒暢感反而變成法律非刻意達到的目的。

當然這種東西不需要是刻意的,但不要忘記,當我們把法庭累積的規則放回到因果的規則裡
就很危險了。理由很簡單,因為法庭因果的規則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加上律師意見漸漸形成的,
而歷史上能夠進入法庭給予意見的人,絕非最後會被送上斷頭台者,亦即,遊戲規則是給常
常可以玩遊戲的人制定的,即使他不是制定者。

說了那麼多,倒不是要做啥研究,只是很單純地看到有影片在介紹一個很棒的理論叫做客觀
歸責,有感而發而已。今天不談廢死,大家毋需緊張。

 


來源:http://tinyurl.com/b25g6z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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