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邱駿彥
此次關廠工人再度臥軌抗爭事件,可以說是政府與人民兩敗俱傷的結果。假如這次雙方無法
妥協達成合意,臥軌手段可能還是會重複上演。
這次事件中,如果政府讓步免除關廠受害勞工債務,那麼以後類似關廠事件,勞方會不會仍
然使用同樣方式逼使政府採取令人滿意的措施,可以觀察。萬一這次沒有結果,以後類似關
廠事件,勞方在戰術運用錯誤的經驗學習累積後,可能會一次比一次更激烈。
聯福紡織廠李姓老闆惡性倒閉,1997年積欠300餘名勞工資遣費與挪用勞健保費高達一億
四千多萬後避逃海外,當時政府為了解決失業勞工生計問題,貸款給勞工度過難關。問題
在於當時這筆貸款的性質,究竟是民事借貸關係,還是公法上政府代位求償的救助關係,
當年謝深山主委與許介圭主委相繼處理此事件時,在急於解決問題的氛圍下,並未與勞工
們明確約定。據聞當年主其事的勞委會勞資關係陳處長與後來繼任的陳菊主委協調中,都
曾「口頭承諾」不會向勞工追討這筆錢。
時間的經過中,大約有40%的勞工陸續還了這筆錢,還有約60%的勞工尚未還錢。雖然勞
委會曾有口頭承諾不會向勞工追討這筆錢,但承諾過的陳菊主委是在精神上比較傾向勞工的
民進黨時代,且承諾當時已有許多名勞工已經陸續還了錢。然而,勞委會當時的不追討措施,
卻在國民黨繼任執政後遭受監察院的糾正,飭令勞委會必須依法行政。
本案貸款的法律關係如果是公法上的代位求償關係,則早已超過五年時效,依法是不得再向
勞工們求償。但在2012年民事法律關係的追償時效即將屆滿15年時,當時勞委會王如玄前
主委卻積極著手向勞工們追償。的確,60%尚未還款的這些勞工當中,有不少人是家境清寒
甚至列冊於一級貧民戶,平日辛勞工作圖個溫飽都有困難了,遑論還錢給政府。但也有一些
人並沒有那麼清苦到絕對還不出錢。
在王前主委的追討聲中,勞方開始了這次的捍衛抗爭。經過多少次的折衝協調無果後,自認
精於法律的勞委會王如玄前主委,遂採取了法律訴訟途徑,編列一千餘萬元經費,毅然決然
向勞工們宣戰提起訴訟。這個措施終於惹惱了勞工們,認為政府怎麼可以動用全民資源來向
當年不清不楚的借貸性質的勞工們施以法律訴訟手段?
勞工的團結力量不容小覷,儘管60%尚未還款的勞工當中,未必每個人都還不出錢來,但
政府此舉卻讓勞工們歃血結盟,要死一起死要活一起活。這個決心導致昨天(2月5日)勞
委會提出依據勞工經濟狀況分級免除債務的措施,也被勞工們斷然拒絕。
在這次事件中,我基本上的想法是這樣子的:
一、由於政府挾著龐大資源,對於法律的認知一定比人民來得充分,在政府對人民的措施中,
如果當年沒有非常明確的民事借貸契約關係的書面合意,則應該推定為具有救助關係的公法
上措施,更何況政府的確提不出勞工當年簽署的書面借貸契約。
二、對於已經還款的勞工們,基於公平處理原則,應該加計利息後退還勞工。
三、如果當年代表勞委會的陳菊主委,的確口頭上有承諾不會向勞工們追討這筆錢事證確鑿
的話,基於政府措施的連貫性,繼任政府與勞委會也應該維繫對於人民的承諾,不再向勞工
們追討。至於陳菊主委的承諾是否有誤,以及借貸關係形成時當年為何沒有將法律關係明確
化,此措施是否涉及行政作為的不當,那是另一個處理的問題。
四、當年不清不楚的行政作為,其實是一個安定社會的政治處理過程。政治事件就應該以政
治手腕來解決,不容許政府以龐大資源動輒以法律訴訟來逼迫勞工。
五、勞工們不能怪罪目前處理本次事件的潘世偉主委及勞資關係處王代處長,畢竟目前勞委
會主其事者在事件發生始末過程中皆未曾參與。且據我個人觀察所知,目前勞委會也是盡心
盡力在為勞工著想如何解套。如果再把矛頭對向勞委會,只會造成親者痛仇者快。
六、在沒有得到普遍大眾的支持前,勞工們抗爭不應採取盤據鐵路的手段,因為在媒體不是
很平衡報導下,更無法得到廣大人民的支持。且目前政府在只重視經濟不重視勞工權益的觀
念下,勞工們再逼迫勞委會後,只會讓政府採取棄勞委會保政府的措施。因此管見以為最終
決戰點應該在行政院,畢竟基於政府的措施一貫性一體性,最後應該負責的是行政院。而且
與其佔領鐵路局不如集結到行政院抗議,若行政院所有員工因此都無法上班自動放假的話,
可能還有一堆人會在心裡默默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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