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當文  

2013 年 05 月 24 日

文/偉恩 - Wayneh


1

自菲律賓對「廣大興28」動武以來,光就客觀事實的意義上來看,「便當文」起了一個關鍵作用,
那就是它提醒與凝聚了這個共識與正確見解:應該把國家上的衝突與人的交流徹底分隔開來。

「便當文」扮演的是一種寓言的角色,它假借了一個明確地帶有價值判斷與荒謬感的故事來強化這
樣的論點。甚至可以說,當它的故事越荒謬、越帶有戲劇性,它的效果便會越明顯。

這種手法是小說式的、敘事性的,在批判思考上給出的見解很少,但是直接地讓人對在台菲律賓人
的處境有了一個鼓舞意義:我們不要讓台灣社會成為一個容許這種事情發生的地方。

但是就現實效果上,它卻有了另一個關鍵的作用,產生了原先的「偽作者」無法預期的結果。要不
是這樣,它就只是個看過就算了的網路流言罷了。這個作用,要放在國際局勢的脈絡下來看。

當我國的新聞媒體不經確認地將「便當文」採信為事實的來源,製作成「國內新聞」;或是菲律賓
的媒體見獵心喜,而不分青紅皂白製作成「國際新聞」時;台灣的種族歧視被凸顯了出來,甚至被
過度理解,就好像台灣的確存在著這樣嚴重的荒謬一樣。

當它的故事越荒謬,它就意味著越大的罪行。

敘事的荒謬,同時成了道德的荒謬。

--

2

這種時候,「便當文的真偽」的意義超出了它本來的範圍。

在這個事件裡頭,就義務論的角度來看──意即,就行為本身的普遍形式以及目的來看──你不會看
到造謠者做了什麼實際上超過權利的事。就如許多人不斷在提醒的:網路空間,由於其匿名型態與
使用習慣,原先就是一個造謠氾濫的空間。甚至,還不需要談論網路空間,就一般生活而言,單純
地說謊(指不侵犯他人權利、包庇罪犯以及危害他人利益等的情況下)是不會犯罪的,這一點非常
顯然。

有一些鄉民很在意真偽,是出於一種好奇、一種想踢爆謠言的情緒,這是相當常見的。但政府在意
真偽,卻存在著一種獨特的思想──「便當文」似乎對國家在國際上造成了影響,除了「很沒面子」
外,也似乎將少了一些國際談判的籌碼,或許使得政府必須帶著贖罪的心態來回應「善待在台菲勞」
的要求、甚至過份的要求。

因此,我們也或許可以同意政府透過某種情報網去找出事實,但我主張,這至少必須滿足兩個要件:
一、不可以刑事的規格加以處理;二、處理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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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便當文的除罪原理之論證

要件一「不可以刑事的規格加以處理」,乃是一個「除罪化」的要求。以下是我的論證:

(A)

首先必須澄清的是,這裡的「定罪」的思考,是要求我們去檢視行為後果與「說謊」之間的連結。

無論如何,假如「便當文」屬實,我們並不會認為此行為有任何的法律責任,令人慶幸的是,這一點
在我們國家是一個共識:一個正確的聲稱和敘事,假如屬於事實,那麼可以享有最高的言論自由。

而由於此行為確實不符合「誠實條件」,我們才來檢視,此事件中的「造謠」是否真的構成「言論犯
罪」的事實;我們要做的,是來查看此行為的後果,並試圖去尋找該「後果」與「罪」之間的關係,
作為「定罪的理由」。

(B)

這個「定罪」,基本上,有以下(B-1)、(B-2)兩個理由。

(B-1) 為公共利益的理由

假如政府認為定罪的原因是「造謠使得國家形象受損」,這一句話有三種意義。

第一種是就字面意義來說的「國家形象受到損害了」。但是,這根本上是應該嗤之以鼻的。「維護國
家形象」本來就只是政府工作的目的與手段之一,不是屬於任何人民的,人民應該要有權利在不傷害
他人權利的情況下作任何事。這一種說法我想不必再多作說明。

第二種意義是說「當國家形象受損時,國家作為國際政治中的一份子的權利受到了損害。」但是,假
如政府堅持,在國家權利與人民權利發生衝突時,應該以刑事、以國家權力加以排解,這麼一來,我
們嗅到的是專制國家的味道。我們的國家不應該贊同這樣的作法,我們,作為「人權國家」,期待的
作法應該是:比起國家的權利,憲法規定的人權(如言論自由、人身自由)才應該凌駕於一切之上,
只有人權有資格和人權進行衝突。

第三種意義是說「當國家形象受損時,國家作為國際政治中的一份子的權利受到了損害,因此使得國
家中的人民的實質的利益受到了損害。」

「罪」的事實卻不能在如此抽象的意義下詮釋,我們得追問:究竟「誰」是「罪」的「被害者」。亦
即,「社會整體」在這裡只是一個抽象的概念,我們應該將「社會整體」看待為「某些人的利益的總
合」,在這裡的「定罪」才有法的意義,如看待為「漁民利益的總合(假設此造謠使得談判失去了籌
碼)」或是「個別台灣人的名譽」。

但只要我們同意「財產」與「名譽」不應該「積極地」凌駕於「言論自由」之上──例如我們同意
「毀謗罪」與「公然侮辱罪」等應該要是告訴乃論──我們便也會同意,在被害者尚未確定以前,政
府不可按此理由來進行定罪。就「便當文」一案而言,被害者還是隱沒的,並沒有發現與證實有人
可能確實地受到無論是財產上還是名譽上的損害。

若是有人認為,由於影響的人過大、過多,則應該由政府直接代表全部(或其中的很大部份)人民來
進行追討與責難,那我想下面這個要求是十分合理的:請證實「存在著某種論據,能指出『便當文』
可確實地達到如此普遍的損害」。

(B-2) 為社會安寧的理由

除了「國家形象破壞論」外,還有一個是「破壞社會安寧」的控訴。

首先,假如有人認為,「『便當文』強化了社會的動盪與無序」,那肯定是一頂偽作的極大帽子。
我們除了沒有看到動盪被強化外,而且,就如同我文章開頭所說的,它還其實幫助建立了社會秩序
與共識。因為自「便當文傳播開」之後,「不存在的便當店老闆」就成了負面教材,就像「先總統 
蔣公看著魚兒往上游」,也成了國文教育的負面教材一樣。

又,若有人認為,它給了一個示範,把網路世界弄髒了,到時我們真真假假就弄不清楚了。事實上,
這焦慮是多餘的,因為本來就沒有這樣的東西。一個認為網路言論是可信的「乾淨的場所」的人,
我們應該要提醒他:醒醒吧孩子。網路空間具有的匿名效果,構成了網路言論的普遍習俗。而一個
普遍習俗中的沒有侵犯到他人權利的個別行為,即使是說謊,也不應該被視為「破壞秩序」,就像
在談戀愛的時候,給「愛你一生一世」的承諾不該具有法律效力一樣。所以可以卯起來說。網路本
然就是真假參半的言論空間,對「便當文」加以法辦,便有「特置」(ad hoc)的嫌疑--別人
是沒事啦,但因為你太夯、涉及層面太大了,所以抱歉囉。

若還有人認為,破壞安寧不是來自上述兩種秩序的破壞,那我們可以進一步要求他:請確實定義
(至少要列舉出它的大概意含)所謂的「被破壞的社會安寧」是什麼,並且說明這樣的「社會安寧」
原先是存在的,而確實因果地由「便當文」破壞了。

(C)

我不認為便當文「可能會確實造成某種普遍的名譽或財產損害(B-1)」,也不認為它「確實破壞了
社會安寧(B-2)」。若真有人認為存在的,不妨一試,來說服看看大家。

假如這樣兩個要求無法被滿足,「便當文」的定罪便不可被合理化,而應該單單視作空有類似法律
形式的權力濫用與言論控制。

--

4 權利的申辯

第二個要件的理由建立在第一個要件本身之上--假如我們不應該以刑法的規格來對此加以處理,
我們同時就也不應該主動地、故意地去作一個會干擾這人的生活的事,這是法治社會的基本原理。

也就是說,只要「便當文還是無罪的」,那麼「蒐證」就是為了「國家的目的」所進行的。既然是
為了「國家的目的」,它就必須按照「國家的手段」。只要公民還是無罪的,它就不應該進行干擾。
而如果他人的蒐證干擾了這人的生活,政府反而應該去設法保護他。

否則,它便是在公然地侵犯公民的權利了。

--

5

若定罪無法被合理化,法務部所下達的這項決定肯定是有爭議的:當他居然要求各地檢署「協調
轄區警方強化網路巡查,以避免攻擊性之言論在網路上流傳」。

這裡,還要請各位公民多注意了。往後只要發生政府用積極、暴力的方式在「避免言論流傳」,或
是用「犯罪的可能性」來威脅你,那已經有用不正當手段在瞄準當前的言論自由進行攻擊的嫌疑了,
屆時,請務必傳播這個「被箝制」的消息,讓大家能幫助你。這或許最多是警察出來警告一下,但
對於所有行政權的擴張與濫用的可能性,公民都應謹慎,千萬別默認這些行為對當前自由的侵害。

但最令人感到無奈的,還是政府對此加以指示的不明智。這看起來就像是被媒體牽著走,不夠冷靜
而失去了自己的判斷。把「便當文的流傳」當成煞有其事的問題來就行政上專門加以處理,很難讓
人理解到它的意義,甚至還有侵害人權的疑慮。因為就公領域的言論自由市場的原理而言,合理的、
正確的言論就是容易取得領先的地位,在這裡政府有任何介入的必要性嗎?至於合理而正確的「攻
擊性言論」,政府又沒有任何介入的權利(這是言論自由的意義),這樣的命令還有任何意義嗎?

為何要浪費辛苦的警察杯杯的時間呢?他們有更重要、更有意義的事情可以做,譬如可以偷偷打電
話給家人訴說衷曲,說他們已經連續加班好幾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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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結論

總結來說,我不認為簡單將「便當文的偽造」看成犯罪有其合理性,也認為政府的行政態度和處理
方式其實大有問題、甚至有侵犯人權的疑慮。

其實,便當文就便當文唄,謊言的製造與揭露,一直以來,大家做得還不夠多嗎?

即使撇開「便當文」的定罪問題不談,我也始終不認為「便當文」有多壞、又有多可怕與危險。因
為事實上,在謠言之中,最可怕的不是謊言,而是由真話所惡意地拼湊出來的事實。至少,前者是
可以拆穿的,後者將讓癡迷者永遠堅信下去。

 


來源:http://tinyurl.com/kklele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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