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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ment  

(圖片來源:http://tinyurl.com/o5exy3d

何謂民主?何為法治?先有誰再有誰?霍布斯怎麼講呢?契約論又是怎麼看待這些呢?
從學理面的角度切入這個最常有人詢問的話題。師者,傳道授業解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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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 1:32


只要不同意體制運作結果,就可以不守法嗎?

文/陳嘉銘(美國芝加哥大學政治學博士)

 

解開我們心中的「霍布斯魔咒」

很多同情這次運動的人,因為敏於自我批判,對違法佔領國會的手段難免有些疑義。

「公民佔領國會運動」面臨的一個主要責難:

任何政策一定有爭議,誰代表人民必然會有爭議。我們需要體制內的「單一」、「終局」的
權威,裁決爭議結果。目前台灣的代議法治體制,是大家共同接受的裁決爭議的權威方法。
既然大家共同接受以當前體制解決問題,任何一方都可能是這個體制輸的一方,都應該忍受
輸的結果,採取體制內的管道解決問題。如果對體制本身不滿,也應該尋求體制內的管道修
改體制。如果任何個人或團體,不同意目前體制運作結果,或者不同意體制,難道他們都可
以採取「違法」、「外於」體制的作為,「迫使」他人以他們的方式解決問題嗎?這樣社會
不會大亂嗎?

這是個很有挑戰性的問題,也是大多數人的困惑。我將藉由回應這個問題,表達我對民主政
治的主要想法,提供給大家參考。我的回應分成四個步驟:

一、我們需要「單一」、「終局」的政治權威的判決,裁決爭議嗎?

一個政治社群需要「終局」、「單一」的政治權威,裁決政治衝突,是西方古典的共善政治
瓦解後,在近代早期的歐洲君主國家之間興起的思維。尤其以英國哲學家霍布斯為代表。

霍布斯認為,所有的政治爭議,「最終」一定要有「一個」政治權威,作出權威性的裁決,
所有爭議各方都必須聽他的,才能形成有效的政治秩序,國家才不會陷入內戰,政治社群才
得以存在。

霍布斯提出這個主張的社會背景,是歐洲的宗教戰爭時期。基督教不同的宗教派別,為了教
義歧異,加上封建諸侯和君王、教宗、皇帝和君王間的矛盾,打得血流成河,整個歐洲內戰
和跨國戰爭頻仍。

但是如果不是處在歐洲宗教戰爭的情境,後來三權分立、制衡的憲政體制,基本上瓦解了霍
布斯的主張。

三權分立把政治權威分割成三個: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對霍布斯來說,三權分立必然會造
成國家大亂。因為如果行政權和立法權產生爭議,或者立法權和司法權產生爭議,誰能作終
局的權威性裁決?

但是,近代憲政文化的實踐歷史,說明了未必如此。三個分立的權力,確實會發生爭議、互
相侵犯對方。即便明文規定各個權力的制度範疇,但是行政權可以扭曲、不執行國會制定的
法律,或者忽略司法解釋,國會或司法沒有自己的武力,也無可奈何。三權相互制衡,可能
導致相互不斷侵犯。

但是,在近代憲政文化史中,這些爭議基本上靠著三個權力「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
以及大規模一般公民的政治文化,「舒緩」和「克制」爭議。不需要仰賴「終局、單一的政
治權威」裁決爭議。

在一般憲政民主國家,真正「克制」爭議的終局力量,靠的不是「單一、終局的權威裁決」,
甚至也不只靠制度,更是倚賴「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長久的公民情感、信念、
習慣、精神和記憶的沈澱結果。

(按:下面兩段,我在4/12修改了本文內的一些字句,讓我的意思更明確。)

以服貿協議為例,行政和立法權間的運作,行政權沒有根據任何法條,恣意解釋了服貿協議
是行政命令。行政權即使對自身行為有解釋的權力,可是他的解釋,即便尚未經立法權實質
回應,也必須基於合法性,不能恣意解釋,他根據什麼法律為基準,判定服貿協議是行政命
令?行政權對自身行為作解釋時,作到了自制而不是恣意嗎?

(我同意宋承恩主張:「一項文件的是否為條約,要以約文用語、締約方意思,特別是規定
條約生命的最終條款(final clauses)綜合判斷。就此而言,服貿協定與 ECFA 的生效條款是一
致的,皆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那麼,為什麼 ECFA 是準條約
而服貿協定僅相當於行政命令? 」。)

而且立法院去年決定逐條審查,等於已經拒絕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拒絕「備查」,但
是行政權仍然不鳥立法院,逕行堅持把服貿協議當作行政命令,這不是行政權恣意解釋嗎?

行政權擺明硬是侵犯立法權的毀憲作為,台灣一點都不陌生。我們的行政權受到具有公民精
神的政治文化的節制嗎?通常擁有愈多支配權力的支配者,愈不受公民精神的節制。因為他
們在權力支配體系中,已經腐敗,總是藉由被他人支配,換取自己更多支配他人的權力。通
常是沒有支配權力、未被腐敗的民眾,擁有真正的公民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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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憲政民主運作下,一定只能尋「法律體制」內解決,不能違法嗎?

憲政民主不是理想的烏托邦,也不是唯法律形式主義的體制。

在《社會契約論》的第一書結尾,盧梭有一句流傳甚廣的名句:「事實上,法律總是對富者
有用,對貧者有害。」

當然,我們不可能不要法律。

我們當代的法律是憲政民主的法律體制,包括了:憲法授權的代議政府、有組織的政黨、職
業的政治人物、職業的媒體評論人員、技術專家、制度化的分工、高度組織化的社會和經濟
利益團體的利益政治、高度階層化的權威、不容許民主化的官僚體系、金融體系、法院和軍
隊等等。這些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

這些我們熟悉的「憲政民主」政治,對當代社會複雜的需求,或許是必要的。

但是,任何一般的憲政民主,從人類有限經驗看來,尤其和資本主義體制結合之後,他的制
度和法律,隨著憲政民主必然逐漸僵化,必然會愈來愈偏頗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愈
來愈弱化人民平等、自動自發的民主能量和公民精神。

尤其在台灣,民主被國民黨化約為等同於選舉,只要選上就拒絕任何民主監督。選舉政治又
化約為虛無主義的精英政治,只要有權、有貴、有選舉技術、善於說謊,就能選贏。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他是活的,不斷變動,他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主
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因此當代的憲政民主體制應當接受:

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擁有適當的政治正當性,採取違法抗爭手
段,爭取社會關注他們遭受的嚴重傷害和訴求,以達成公共溝通的目的,迫使體制內的民主
機制對他們產生回應。

這也是因為法律體制的救濟管道通常緩不濟急,而且絕大多數的救濟管道本身,結構性地有
利於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弱勢者,可能採取消極地公民不服從、採取佔領手段,甚至像全國關廠工人,採取臥軌手段
干擾社會秩序,引起社會關注。

我們以短暫的社會不便利(交通誤點),換取弱勢者被社會關注和公平對待,真是太划算了。
一個社會真正的尊嚴,在於它如何因應最弱勢者遭受的不正義。

弱勢者,在決定採取什麼程度的違法作為,必需要考慮:(1)他們遭受(或預期遭受的)傷害
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等。這些遭受傷害的特性,和採取的違法程度,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2)法律體制內的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3)違法
作為的時機和方法,是否能夠換取有效的公共關注和溝通。(3)違法作為的連帶負面社會影響
(干擾社會秩序),是否合乎他們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

如果弱勢者面臨重大、立即、不可回復的傷害,我也不認為他們違法的政治正當性,必然受
到所謂「最後手段」的限制。我也不以為,他們只能採取絕食手段,引起社會關注。我們社
會該盡所有能力避免,弱勢者要藉由傷害自己,才能引起社會關注。

但是,當然如果他們逾越了上述的各種考量原則,他們的手段就失去了正當性。整個社會就
要加以譴責。例如,如果他們沒有被警察違法暴力挑釁、或者不是為了正當防衛,傷害任何
無辜的人,他們就失去了正當性。

也許還是有人堅持主張,不該接受這些違法手段,堅持所有弱勢者的抗爭,必需要走「法律
體制」內的管道救濟,或者最多只能採取消極的公民不服從手段。

我以為這樣的堅持,只有在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作該主張的人,必須在平常就能「致力和有
效地」推動體制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民主性,尤其「致力和有效地」排除少數權力集團壟斷
體制。如果坐視體制不公,卻又要弱勢者絕對遵守體制,我很難理解這樣主張的正當性。

以台灣來說,國民黨不義黨產嚴重威脅了台灣憲政民主體制的公平性,黨產製造了少數權力
集團共謀尋租的空間。我很難理解,對國民黨黨產一聲不吭,怎麼能要求遭受各種傷害的弱
勢者,必須完美遵守,國民黨現在黨、行政和立法一條鞭的體制。

反黑箱版服貿,聚集了所有公民團體大結合,最大的原因在於,這些公民團體這幾年的抗爭,
已經看透了台灣當前體制、法律和政策,結構性地有利於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

--

有人會問,如果個人或團體動不動就採取違法抗爭行為,社會就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
我以為,只要從統治者的座位走下來,多瞭解弱勢者和沒有權力的人,就能夠理解:

第一、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是非常強大的。弱勢者能夠帶來的騷擾,再大都非常輕微。

第二、採取違法手段,通常要付出相當代價。很少人會吃飽了撐著去臥軌、被警察拖走。

第三、如果他們的訴求缺乏政治正當性,他們不會受到政治支持,很快就會無法和法律體制
內的力量對抗。

事實上,如果我們正確瞭解「當代憲政民主資本體制」的問題,我們應該重新界定所謂的
「體制」。我們的憲政民主體制,應該接受上述的違法理由和手段的政治正當性。他們並
不違背,我們的憲法上位階原則(基本權利、分配正義等等,也就是當代政治哲學家羅爾
斯稱為憲政精義的部份)。事實上,他們違法手段訴諸的就是真正實現憲法的上位階原則。

我們應該把這些「違法理由和手段」,視為我們廣泛接受的「憲政民主文化」體制的一部
分。作為憲政民主文化的一環,他們系統性地自我矯正憲政民主的缺失。僅僅只是合乎
「法律體制」(legality),不必然等於真正合乎「憲政民主文化」體制。

這些弱勢者採取違法行為,訴求「法律體制」沒有規定(外於法律)的政治正當性和比例
原則各種考量。因此,我們似乎沒有「法律體制」的管道,去終局地權威判決,他們的行
為和訴求的正當性。那社會會不會大亂,代議民主就毀了?

我以為,絕大多數的情況,不會。

第一、雖然弱勢者違法是外於法的政治壓力,但是他們也期待最終在「法律體制」內解決。
他們施壓的方式,最終是具有政治支持的壓力(pressure),而不是強暴(coercion)。

第二、如同克制三權分立衝突的關鍵在自制和相互尊重的政治文化。政治文化是政治社群
長久的公民情感、信念、習慣、精神和記憶的沈澱結果。(1)採取違法手段的弱勢者,已經
是我們民主政治文化的一員,依據歷史經驗,他們通常(比有權有勢者)更能相互尊重和
自我克制。(2)因為他們的訴求,仰賴一般人民的政治支持,才能和法律體制內的力量抗衡。
民主政治文化中的一般人民的公民素養和認知,本身就是制衡他們的力量。最終克制爭議
的力量,來自民主政治文化的每個公民自身。

三、佔領國會,可以比擬遭受(或者合理預期將遭受)嚴重傷害的弱勢者的違法行為嗎?

我以為可以。

學生訴求,一旦服貿通過後,對社會各階層重大利益和基本權利的嚴重傷害。他們佔領國
會,是為了避免「合理預期的嚴重傷害」的緊急措施。他們的目的在喚起社會關注,引起
公共溝通,而且期待他們帶來的「外於法的」政治壓力,包括對「法律體制」修正的訴求,
最終透過「法律體制」解決問題。

如上面二所述,我們要做的考慮如下:

(1)黑箱版服貿通過,帶來傷害的「嚴重性」、「不可回復性」和「緊急性」。

(2)考慮到法律體制內救濟管道的合理可預期性、公平性和即時性。服貿通過三年內,只要
對方不願再協商,就無法更改,三年後開放只能擴大,不能緊縮。政黨政治和司法手段,
沒有合理可預期性、即時性和公平性。

(3)違法作為的時機和方法,在張慶忠作為隔天,立刻佔領國會,換取了幾乎是最大規模的
公共關注和溝通。其他的時機或方法,要帶來這麼大規模的關注和溝通,實在難以想像。

(4)違法作為的連帶負面社會影響(干擾社會秩序),要合乎(預期)遭受傷害的比例原則。
佔領國會23天帶來的不便,傷害真的很大嗎?這個成本比一個人絕食傷害自己還小。也比
對任何弱勢不義的傷害還小。

如果以後其他人做了上述考量,也採取違法作為,我們同意嗎?如果我們也同意他們遭受
的傷害、做的考量和手段,那我們當然也會支持他們這麼作。如果我們不同意,就不會支
持。這要由每個民主政治文化中的公民自己決定。每個公民的支持或不支持,根本節制了
違法手段的可能性。

四、「公民佔領國會」有一個更高的意義。它屬於「憲政民主文化」,需要定期「更新社
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的「基進民主插曲」(radical democratic interlude)

憲政民主不是完美的存在,他是活的,不斷變動,他總是愈來愈僵死。一般的憲政資本民
主體制,結構性地不斷偏向菁英、富人和少數權力集團。一般公民的自發性、平等尊重和
公民精神,也會愈來愈僵死。

憲政民主需要定期「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以避免它完全僵死。但是因為
法律體制已經逐漸僵死。每二十年、或每四、五十年一次、外於法律體制的定期大規模公
民運動,成為挽救憲政民主僵死的必要一環。

在憲政民主從「合理的不義」,僵死到進入「不合理的不義」時,「基進民主插曲」就會
從初步累積,到連串出現。「合理的不義」是一般民主社會都會有的不正義。「不合理的
不義」,則是當社會的民主憲政法制、或者主要社會經濟制度,已經有嚴重缺陷,帶來系
統性、大規模的嚴重傷害。

外於法律體制的大規模公民運動,如同盧梭式的公民大會一樣,能夠重注公民精神。因為
在運動中,各種不同的工人團體、學生、老師、知識份子、藝術家、詩人、音樂家、社會
倡議團體、宗教團體、以及一般公民,都充滿能量的自我動員、投入支持「基進民主插曲」
的運動。

這些人民們內部的動態合作過程,展現極為了不起的自發性、參與性和平等性。他們不斷
即興創造出,各種分享彼此關懷的共同性的新文化模式。這些「基進民主插曲」的政治。
是去制度化的、內在不穩定的、傾向無政府主義的、反精英傾向的、權威的結構失去穩定
性。也因此他們能夠平等的「重注公民精神」。

「基進民主插曲」,訴求更新社會契約,重新解釋和落實憲法上位原則(權力制衡、分配
正義、國民主權等等),進行憲政改造。

這些訴求是人民(the people)或者「人民主權者」位階的訴求。在憲政民主的一般過程,
the people、人民主權者,通常惰性、被動、不會說話。但是「基進民主插曲」卻重新釋
放the people 的能量,讓 people 積極說話,如此才能更新社會契約,真正再度落實憲法
上位原則。

我以為「公民佔領國會運動」,已經屬於「基進民主插曲」的層次。它甚至可能只是開端,
不是結束。

張慶忠的三十秒,揭露了兩岸政商權貴聯盟、行政權恣意膨脹和兩岸政黨私授國家的基本
事態邏輯。這些事態邏輯揭示的是,我們社會已經從「合理的不義」,進入「不合理的不
義」。我們的憲政民主已經逐漸僵死。因此才能在短時間匯集澎湃的民意,支持如此基進
的民主插曲,重新為我們的憲政民主「更新社會契約」和「重注公民精神」。

讓我們再回到最原初的問題:任何人都可以在任何時候,主張現在已經進入「基進民主插
曲」,所以允許採取高強度、法律外的公民運動嗎?如此,沒有終局的法律體制內的政治
權威,裁決他們和別的民意的爭議,這個社會不會亂嗎?每個人都這麼作怎麼辦?

我也要回到我已經給予的答案。真正克制衝突和爭議的是民主政治文化,是每個公民的公
民精神。一般公民的公民精神,比起身處權力支配和被支配體系的精英和權貴,好上太多。
「基進民主插曲」不是「強暴」,它不完全否定法律體制,他把法律體制當作整個憲政民
主文化的一部分,運動需要廣泛公民的政治支持,才能改善法律體制。

因此,每個公民的自主判斷、自我克制、相互尊重的公民精神,他們怎麼進行「基進民主
插曲」,他們給予或不給予政治支持,才是決定「基進民主插曲」是否到來的政治正當性
的真正原則。

未來的路還很艱辛,更大的艱苦還會不斷到來。這次「公民佔領國會」,最大的價值是透
過「基進民主插曲」,在十幾歲到三十幾歲未來主人身上,創造出整整兩個世代的公民精
神。我心裡不斷迴響著盧梭說過的這句話:「創造出公民,你就什麼都有了。」來來來來,
來來來來來,面對台灣未來的苦難。我們已經踏穩了第一步。


來源:http://tinyurl.com/msceq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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