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0 01:02 中國時報
文/姚念慈(作者為台北地方法院法官)
拜讀吳景欽教授〈醫事鑑定要透明化〉大作,對「針對鑑定結果,…須由鑑定者出庭接
受當事人的交互詢問,藉由如此透明化的方式,來檢驗鑑定過程的客觀性與結果的可信性。」
實感贊同。但吳教授文中多次以「獨斷」、「專斷」、「恣意」、「裁判兼球員」質疑法官
之職務執行。筆者不得不予以澄清。
首先,在我國傳統「包青天」思維作祟下,許多人都誤認法官審理案件,也必須是積極
主導、上窮碧落下黃泉的蒐集證據,還原真正事實。但現代法院之功能,乃是依據當事人主
張的事實併提出之證據依法取捨後,按經驗法則、論理法則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換言之,
法院判決的基礎,無一不需要當事人的協力提出與主張。普通案件如此,牽涉高度專業的醫
療案件亦是如此。
司法院除早已根據醫療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指定由具有醫事相關專業知識或審判經驗
之法官,辦理醫事糾紛訴訟案件外。在法官審判事務分配規則中,也是以具備醫療專業證照、
或資深法官,才能優先選擇辦理醫療案件。法官縱非醫療專家,也絕對不是蒙著頭、憑空想
像的無知恣意亂判。
至於吳教授強調的鑑定透明化方面。事實上法院殊少主導鑑定人之選任。刑事案件中,
大多數法官送請鑑定前,都是先徵詢當事人希望的鑑定單位,並儘量根據當事人之合意為之,
以增加當事人對於鑑定結果之信服。民事事件中,法院原則上更是應選任當事人合意指定之
鑑定人。然筆者最常碰到狀況卻是雙方當事人均答稱「對於鑑定機構無意見」、「不然就送
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吧」。在此情形下,若法院不自己做出選擇,訴訟如何進行?
惟吳教授確實指出目前醫療案件實務上的一個困難點:欠缺令人高度信服的鑑定機構;
醫醫相謢之流言也成為民眾心中疑惑。更有許多醫療糾紛案件,對同一爭點,不同鑑定機構
之鑑定結果與論點、看法南轅北轍,使當事人各執一詞,糾纏難休。而目前醫審會受理鑑定,
也是採取比法院「不告不理」更嚴格的「不問不理」作法,對於囑託鑑定問題以外,縱使為
重要關鍵,均不予回答。以致當事人或法院囑託之鑑定內容一旦不夠深入,該次鑑定對於案
件之釐清即無任何幫助。
其次,目前醫審會之鑑定意見,大部分只有敘述與結論,少有引經據典,當事人也難以
明確瞭解該等鑑定意見所憑何在。當事人質疑鑑定意見時,法院欲請鑑定報告之主筆到庭協
助釐清,除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先進外,又少見有其他單位先進願意到庭者。
藉吳教授提出醫事鑑定透明化的議題,筆者也呼應,健全醫療鑑定程序、提升醫療鑑定
公信力。在法院需要醫界人士提供專業意見時,也請醫界先進積極的到庭協助。讓判決更正
確、當事人更信服,法院也無庸繼續背負莫須有的罵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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