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醫  

如果有位加拿大醫師,他被病人控告

(原文發表於2012.04.30-台北淪亡記)

文/ROACH
 

最近那三千三百萬醫療疏失賠償案,主刀的是知名的台中童綜合醫院腦神經外科主治醫師
李明鍾。面對天價賠償,不曉得李醫師是否承受很大壓力,會不會常常胸悶、心悸、手抖?
如果李醫師在加拿大行醫,他不需要擔心天價賠償,平常也不用負擔高額的醫療責任險。

 

加拿大?為什麼要提加拿大?

加拿大的全民健保跟台灣有些相似的地方。加拿大並不像英國是「公醫制」,加拿大醫師
以私人身分行醫,但絕大多數都簽約加入健保。加拿大健保是「單一保險人」制,健保局
是省級單位,一半經費來自衛生署,需接受中央政府規範。

加拿大健保提供所有國民平等、廣泛分布、中上品質的醫療服務,跟隔壁鄰居美國的價格
高昂、分配不均相比,的確是健保模範生。加拿大健保以能控制醫療支出聞名,關鍵之一
是享譽國際的「加拿大醫療保護協會」(Canada Medical Protective Association)。


專業團體、法院、健保局合力不讓醫療崩潰

CMPA 成立於1901年,現在加拿大的執業醫師,有95%加入 CMPA。CMPA 的會費,就
等於是醫師的醫療責任險保費,會按照執業區域、科別計算。加入健保體系的醫師,政府
會補助醫責險費用,平均起來高達83%。2008年時,補助款高達一億一千兩百萬加幣。

CMPA 是近乎獨佔的醫療保險法人,用戶基礎大,風險承受能力強。當會員發生醫療糾紛
時,CMPA 的律師團會盡力幫助會員勝訴。如果敗訴,CMPA 支付民事賠償沒有上限。
拿大法律規定,敗訴方要負擔勝訴方三分之二的訴訟費用,抑制「濫訟」的風氣。這十幾
年來,加拿大每年醫療訴訟的案件數,緩緩下降。

1978年,加拿大最高法院限制醫療疏失賠償上限,經通貨膨脹後目前約為30萬加幣。
2002年,最高法院限制懲罰性賠償上限是100萬加幣。雖然這些數目在台灣人眼裡還是
一大筆錢,但如果跟美國法院的高額賠償相較,已經人道許多。


台灣醫師,獨自面對毀家滅身的風險

2000年時,因為醫療訴訟暴增,賠償金額升高,美國有44州的醫療體系陷入危機。醫療
責任險的保險公司與再保公司必須不斷提高保費,當高到醫師負擔不起時,保險公司乾脆
減少承保範圍,或退出市場。高風險科的醫師選擇減少或中止服務,民眾得開車數百公里
才能找到醫師。

當時歐洲許多國家如法國、希臘、義大利、奧地利、比利時、瑞士等也都陷入危機。這些
國家、美國許多州的應變方法是:修法限制賠償上限、協助醫師分攤醫療責任風險,避免
醫療崩盤。

今年,台灣醫療崩盤危機終於引起媒體注意。多年來,多數人覺得事不關己,有些人倡議
「不爽不要做」,醫療訴訟留給醫師獨自承擔。抬棺、灑冥紙沒人阻止,病家開記者會,
媒體就把醫師大頭照當成犯人大幅刊登。面對高額賠償金額,有醫師自殺,有醫師流亡海
外。學生時代立誓救人的外科醫師,在被判賠幾百萬後,心灰意冷,從此不提夢與理想。

多數醫師家境中等。賠償幾百萬到三千萬,會讓家庭破碎,讓原本小孩的求學、栽培計畫
中輟。於是許多醫師做出保護家庭的選擇:離開高風險的急重症科。已經培訓完成的,找
時機轉到醫美診所,或學習看感冒、慢性病。還沒選科的,趕緊遠離高風險科。再過幾年,
鄉下地方可能完全找不到願意接生的醫師。


救醫生,就是救自己

公醫制度的英國,所有體系內醫師的醫療責任險,全數由政府買單。2005年時,這預算
是7億英鎊。在由政府主持的健保體系裡,醫師沒有定價權,沒有辦法像美國醫師一樣,
用漲價來支付年年調高的保費,這時,大多數先進國家會幫醫師出部分或全部的保險費。
法國為醫師調薪,好讓醫師付得起保費。

在「不爽不要做」的連鎖反應下,台灣的急重症醫療瀕臨崩潰。小型醫院倒閉,醫學中心
急診塞爆,忠孝東路擠滿醫美診所。家屬在急診咆哮,焦急地想打醫師、護理消氣,可惜,
沒床就是沒床。

研究顯示,針對醫療責任進行司法改革,可減少5-9%的醫療支出。先進國家的慘痛經
驗,已經告訴我們怎麼做最好:由政府修法管控醫責風險,協助醫療團體組成類似CMPA
的非營利組織,專案補助醫師的醫責險保費。在「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 2006年
報告書裡特別拿出來誇讚一番的加拿大體系,值得我們參考。

讓一位高風險科醫師決定不要逃離,繼續堅守崗位,他這輩子還能從死神手中多救多少
人?幾十人,或幾百人?或許其中一位就是你,或你的親人。

請將這篇文章分享出去,讓更多人,包括媒體與民代,重視這影響我們生命安全的重大
議題。


延伸註腳:

本文所述歐美國家訂定的「醫療疏失賠償上限」,是指「非經濟性損害賠償」,不包括
如不能工作造成的經濟損失。

最近有醫改團體倡議「不責難醫療補償制度」(No Fault Compensation)。推行
No Fault 的國家,民眾仍可選擇循司法途徑提告,所以我們還是需要類似CMPA的組
織。如英國除以司法系統為主的醫療賠償制度外,在2006年的 Redress Act 也推出
No-Fault 的補償制度,受害者(victim)可不經司法訴訟取得20,000英鎊以下的補償。

OECD 2006年的報告裡說,美國有23州的婦產科醫師人數陷入「紅色警戒」。有30%
的心肺外科醫師準備換點經營或停止高風險手術項目。美國一年的醫療訴訟賠償高達
287億美金(2004),加上防禦性醫療的花費,總成本可能超過1000億美金。


→網路代號 ROACH ,精神科醫師,畢業於高雄醫學院,陽明大學衛生福利研究所,在
台北淪亡記部落格或台北淪亡記臉書粉絲專頁都可以找到他。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T論壇歡迎您的討論與聲音,來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



文獻出處: 

Culpability and Compensation in Canadian Health Care :
Much Ado About No-Fault ? McGill Journal of Medicine(2000), Vol 5, P111-116

Fault/no fault: bearing the brunt of medical mishaps.
CMAJ(2008), Vol 179, P309-11

JMA Profession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Program.
JMAJ(2002), Vol 45, P407-415

Medical liability — I NTRODUCTION A physician primer.
CMPA publication(2006)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damage caps: getting beyond band aids
to substantive systems treatment to improve quality and safety in healthcare.
American Journal of Law and Medicine(2004), Vol 30, P501-41

Medical liability practice in Canada: Towards the right balance.
CMPA publication(2005)

Medical Malpractice — prevention, insurance and coverage options.
OECD publication(2006)

MEDICAL MALPRACTICE IN SWEDEN AND NEW ZEALAND :Should Their Systems
Be Replicated Here? Center for Justice & Democracy White Paper(2011)

Medical Malpractice Liability. Homepage of Law Library of Congress (2009)

New Zealand ’ s No-Fault Accident Compensation Scheme :
Paradise or Panacea ? Health Law Review (1999) Vol8, P3-11


原文網址: 如果有位加拿大醫師,他被病人控告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505/44245.htm#ixzz23Nr2hO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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