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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媒體結束「自管」時代?

2013年03月20日 07:00:23 (來源:國際金融報)


  當地時間3月18日,英國議會就如何監管英國媒體舉行聽證會,同時,公布竊聽新信息的「神秘
人士」也將作為檢方證人在聽證會上透露更多細節。據悉,各方對于媒體監管方案分歧較大,首相卡
梅倫力促採取自我管理的方式,試圖直接通過修改英國皇家憲章的捷徑方式建立一個媒體監督機構;
而反對黨和卡梅倫的自由民主黨盟友則希望立法確立新的管理框架。

監管方案分歧嚴重

  自兩年前「竊聽醜聞」曝光以來,英國媒體界風聲鶴唳,已有數十位名流、政界人士、犯罪行為
受害人和其他人士起訴媒體大亨默多克的國際新聞公司,並向其索賠。而近日,《星期日鏡報》也捲
入了電話竊聽醜聞,警方日前逮捕了該報四名前任主編,其母公司三一鏡報集團的股票價格因此暴跌。
此外,《衛報》援引匿名人士的話報道稱,默多克旗下已關閉的《世界新聞報》最近因為「神秘人
物」提供信息,再次面臨600個電話竊聽指控。竊聽醜聞發酵的同時,BBC又曝出了性侵醜聞和假新
聞,給英國媒體形象帶來了致命打擊。

  英國媒體的大規模道德淪陷令監管呼聲日益增加。目前,英國並沒有專門的新聞法規,媒體監管
一直靠一個名為新聞投訴委員會的行業自律機構。媒體共同出資維持運作,其決定對媒體沒有約束力,
《世界新聞報》竊聽醜聞曝光後,該委員會遭輿論指責被解散。為此,卡梅倫希望對媒體設立監管機
構,但通過國會立法的程序太過繁瑣,卡梅倫希望通過英國王室直接授權,快速成立監管機構,但反
對黨卻提出異議,擬立法確立新的管理框架。

媒體準備抵制新法

  卡梅倫治理經濟的理念在國內受到差評,在竊聽醜聞事件中,他與默多克新聞集團關係密切,也
引發了外界的種種猜疑。不少分析人士指出,卡梅倫可能在議會投票表決中失敗,因為被竊聽醜聞激
怒的英國民眾希望嚴懲不守規矩的媒體工作者。此外,從議席優勢看,卡梅倫領導的保守黨在議會的
議席數僅有305票,而在此事意見統一的自民黨和工黨共有314票,所以勝負似乎已有分曉。

  如果工黨和自民黨在本次議會表決上通過新的監管方案,《每日郵報》和《太陽報》等報紙的所
有者均表示,他們已經做好準備抵制新法規。而其他媒體,如《獨立報》、《金融時報》和《衛報》
並未表態是否加入抵制行列。

 

來源:http://tinyurl.com/bocy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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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19日

NCC草案看報業併購

文/黃國昌(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

針對NCC已公布的《廣播電視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NCC草案),目前質疑焦點,多集中
於「禁止整合之管制紅線基準過於寬鬆」,難以期待該草案能發揮實質規範。特別是以「全國人口
總數」(約2300萬)為絕對母數所設定之「閱讀率」、「收視率」計算(第2條第10~12款),
意謂特定媒體平均閱讀(收視)人數必須超過約340萬人或460萬人(分別為15%、20%;草案
第23條),始將禁止其整合,NCC草案招致無用紙老虎之譏評,並非無據。

實則,即使變更「閱讀率」(收視率)計算基準,NCC草案所存在的嚴重「規範漏洞」,依然無法
獲得填補。其中一個重要漏洞,即在公共輿論市場具重大影響力的日報欠缺整合規範。

在NCC草案下,當旺中集團欲透過其關係人收購《蘋果日報》,固符合NCC草案之「整合」概念
(第7條);惟根本問題在於,NCC草案自我限縮於涉及「廣電媒體」之整合,並不及於日報與日
報間之整合。

NCC針對草案此一欠缺,企圖以「未涉及廣電媒體之平面媒體整合,並不屬其管轄範圍」正當化;
然此一說詞,不僅與NCC之組織任務功能相違,亦與NCC於其草案所呈現之規範態度自相矛盾。

按草案第三章關於維護新聞媒體專業自主之規範,如第29條所設錯誤報導之請求更正、第30條所
設要求答辯等規定,規範對象均包括新聞紙,並不以該新聞紙參與整合為要件。

若平面新聞媒體不屬於NCC組織法第1條所定「落實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維護媒體專業自主」
等組織功能範圍,以NCC為主管機關之本草案,何以能針對平面媒體之「新聞專業自主」事項進行
規範?


新聞自主沒人要管

尤有甚者,面臨對言論集中及公共輿論均形成深刻衝擊之報業整合,NCC草案規範方式,看似透過
第11條之準用規定,由NCC就「通訊傳播市場有效競爭」與「多元文化均衡發展」表示意見,由公
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然而,針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新聞媒體專業自主」兩項基本價值,一方面並不在NCC自我
定位所應「表示意見」之範圍,一方面公平交易委員會在壹傳媒交易審查過程中,面對筆者先前所
提出之「公平會就媒體整合進行《公平法》第12條所定『利益 vs. 不利益』之權衡時,不應劃地
自限,僅著眼於純粹市場經濟因素,更應考量對自由民主、新聞專業等價值的衝擊」之呼籲,其發
言人卻一再表示「言論自由保障」、「新聞專業自主」等「非經濟因素」,並不屬公平會職權所審
酌事項。於是呈現「NCC不理」、「公平會不管」的極端荒謬狀態。

更為諷刺的是,為《反媒體壟斷法》之催生創造極佳立法氛圍的壹傳媒交易案,卻成為NCC草案根
本無用的最佳操作教案。刻正審議該交易案的公平會,若不即時矯正拒絕考慮「防止言論集中」、
「新聞自由專業」的違誤立場,亦恐將犯下對我國自由民主價值造成難以弭平傷害的更大錯誤。

 

來源:http://tinyurl.com/dxsk78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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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管制 為優質新聞催生

2013年03月26日

文/江雅綺(英國杜倫大學法學博士 )

台灣的新《反壟斷法》草案出爐,各方意見分歧,其中一個關卡,在於NCC主管廣電媒體,理論
上無權可管純粹的平面媒體;而公平會似乎傾向以經濟概念解釋「壟斷」,避而不談言論多元性,
導致《反壟斷法》雖因各方關注的平媒購併案而起,卻有可能根本鞭長莫及。

由於平面媒體經營門檻不像廣電媒體,涉及高度公共資源分配,因此學者們向來認為,若從法律
管制強度而分,平面媒體僅應低度管制,以維護新聞自由與資訊自由。

但是,隨著時代改變,媒體情勢也不斷變化。當平面媒體受商業邏輯所侵蝕、或受政商勢力操控
的痕跡愈來愈明顯時,也不是沒有應該加強管制的呼聲。

最近英國各黨合議通過史上最嚴格的《新聞監管法規》草案,就是一個例子。由於針對梅鐸新聞
集團惡行的《萊維森報告》(Leveson Report),指出目前新聞界為了挖出有賣點的新聞不擇
手段、無視工作倫理甚至勾結警察犯罪,認為不能再依靠現有由媒體人員組成的「新聞自律委員
會」把關,那就像一隻無牙的貓,根本管不住一群豺狼虎豹。同時,電話竊聽案的受害者團體
「別駭我」(hacked off)努力奔走於各黨派之間,終於讓執政黨讓步,同意應成立由外部專業
人士組成的獨立監管機構,處理新聞報導受害人的申訴。


英國成立監管機構

這樣的「獨立監管機構」,針對不實、或侵權的新聞報導,權力可大至要求業者在頭版刊登更正、
並處以百萬英鎊的罰鍰,同時透過「仲裁」快速處理當事人的受害申訴,避免當事人在一般法庭
訴訟的流浪與耗費。「獨立監管機制」由業者決定參加與否,但如業者不參加這項「自律機制」。
則未來上法院時,如法院判定業者須為不正確或誹謗案件負責時,則會有「懲罰性賠償」。

英國三黨這次達成的新聞法規協議,有幾個值得注意之處:首先,是彈性運用行政命令,避免由
法律侵害新聞自由。依據協議,獨立監管機構的權力,將來自女王簽署的「皇家特許狀」並非法
律,但如要修改這份文件內容,卻需要經過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同意,難度等同修法。

其次,是注意到網路傳播與平面媒體的交集。於是前所未有的,在管理平面媒體時,將「網路新
聞發布者」也列為管制對象。所謂「網路新聞發布者」,需符合下列條件:新聞發布以營利為目
的;新聞材料由多位作者所寫;新聞發布有編輯控管流程。但如何解釋上述條件,目前並不明確,
這讓所有以發文經營粉絲的部落客、推特及臉書大戶都開始叫苦連天。

雖然這次決議內容,未必完全禁得起歐洲《人權法》的考驗。但三黨的共識,至少對新聞受害人
來說,是一大福音。

反觀台灣,我們是不是早已習慣了,新聞報導為求賣錢,粗製濫造、失真扭曲、糟蹋當事人至不
堪的地步?有人說,過多管制將會嚇跑外資、有害經濟,其實管制與經濟之間的關係,中國就是
一個最好的反證了。

真正的好新聞,並非由鈔票自動產生,而來自於優秀專業的新聞工作者,與一個公平競爭、合理
管制的環境。

 

來源:http://tinyurl.com/cqxc4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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