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自 主場新聞。註:我稍微自行修改了一下標題,以下內文的標題則維持原貌,請參照)

Drunk  

侵犯者強姦 受害人埋單

本港性罪行數字急增,其中強姦案較去年同期大增近六成(35宗),非禮案則較去年同期增加
兩成(367宗)。

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日出席油尖旺區撲滅罪行委員會時總結今年首季的罪案數字。對於強姦案
大幅上升,保安局局長黎棟國提醒女性說:「年輕女性別喝太多酒(I would ask that young
ladies not drink too much.)」

相關報章標題亦寫:「飲酒累事 強姦案飆六成」。這種論調,聽起來正常不過。危險處處,女
生當然要學懂自保。問題是在這個社會,我們慣於「勸誡」、「提醒」大眾別成為受害者,卻很
少會教導人別做那個加害者。於是,在晚上自由地外出、飲酒作樂──這些都不是女性的自由,
因為如果妳這樣「任性」而結果遭強姦,那麼只能怪妳「不小心」,甚至「引人犯罪」。強姦案
的責任,竟落於受害者,而非侵犯者身上。

認為「女生去飲酒,就等於喜歡隨便發生性行為」,實在是個既荒謬又普遍的迷思;與「女生穿
著暴露,就等於引誘人侵犯自己」一樣,皆是十分危險的謬誤。

這些觀念不但限制了女性的自由,更經常成為侵犯者推諉的藉口。更可怕的是,女生在被強姦後,
很可能還要受大眾、輿論指斥,可別忘了,她們才是受害者!

那些對受害人的指責,其實源於性別角色的定型。性別角色規範了我們的行為、想法和價值觀。
女性被要求扮演好女人,任何和好女人特質脫勾的行為均會令其被視為壞女人,而「壞女人」是
不值得可憐的。那些飲酒、有夜生活、晚歸、衣著性感的受害人都是壞女人,因此她們若被強姦
也不過是咎由自取。但到底,好女人的準則又該是誰定?

一百個人可以有一百種聲音,為什麼女人就只能有一套生活方式?作為一個自由的女性,為什麼
不可以穿自己喜歡的衣服、在任何時候走到街上,而不必擔心會被強姦?我們該有自由生活的權
利,而無論選擇哪種生活方式,也沒有人有權強姦。

我們相信:教導男性別去當侵犯者,遠比教導女性別當受害者有效。

文首圖片為加拿大「Don’t Be That Guy」系列廣告之一,主要教導大眾「性與強暴」的差別,
拆解有關強姦的迷思。例如「女生沒有說『不』,不等於同意性行為」、「與醉倒的女性發生性
行為,是強姦」等。廣告刊登後,該地的強姦罪案率下跌了10%。

強姦案的本末為何,誰應該負上責任,為罪案「埋單」?在強姦罪案飆升六成的香港,除了不斷
「提點」、怪罪性暴力受害人,可會有另一種論調?




來源:http://tinyurl.com/ap4gr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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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在1997年3月8日,四位從事婦女工作的社工,有見政府忽視婦女面對的性暴力問題,而社會上
更加是缺乏針對性暴力受害者的社會服務,於是我們成立了「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我們期望
透過多一點工作、多一點關心,讓這隱藏,但卻嚴重的社會問題獲正視及關注,致令身受其害的
婦女,在適切的支持及協助下,勇敢地站起來面對問題及爭取合理權益,重過有自信和自尊的生
活。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Facebook:https://www.facebook.com/ACSV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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