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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聽會 by 陳樂融  

(此為參加 2014.07.09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修正第五次公聽會個人發言講稿,現場以重點說明)

2014年 07月 09日 23:40

一個音樂人對智財局的好奇、提醒和呼籲

文/陳樂融

※三點好奇:

1.政府是否一直嫌詞曲作者賺得太多?

真相一:都說台灣新鮮人平均起薪22K太低,某些行業薪資十年凍漲,但少有人知,台灣詞曲
作者寫一首歌拿到的稿酬(預付版稅),不但變成如迴轉壽司的均一價,而且比二十年前還低。

真相二:1997年台灣唱片界光實體產品就有122億新台幣產值,到2013年下殺到實體加數位也
不過18億。實體CD毀了,但數位銷售卻遠遠補不上這破洞。詞曲作者從版權公司拿到的銷售版
稅和重製權再利用的版稅,萎縮至少85%。

真相三:現在連在媒體時代、網路時代、現場演出時代,依法音樂著作得以收取的少數公演/
公播/公傳收入,政府還要進一步剝奪?

2.政府是否一直嫌版權公司和集管組織賺得太多?

真相一:姑且不論版權公司,以台灣最大的集管組織「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UST)──也
就是被很多無良利用人或不明所以的利用人,認為「亂收錢、死要錢」的這個協會──為例,為
國內著作權環境奮鬥十五年,2013年權利金收入不過2.3億,彈丸之地的香港,被中華人民共和
國管的香港同類協會CASH,收入卻超過2億港幣,等於是台澎金馬地區的3.3倍。智財局不會因
自己管理輔導的集管組織,在本國如此弱小而感到慚愧嗎?
  
真相二:據媒體報導,1999-2010年「縱貫線」樂團全球巡演52場演唱會和6場商演,估計創下
43-50億元新台幣產值(主要由中國大陸貢獻),四位歌手每個人收入皆超過1.1億元新台幣。
四位創作老將的新組合有這樣的市場實績,令人佩服,但這四人的演出酬勞就超過MUST全年
管理的數十萬首音樂著作的總收入,也讓我為詞曲的價格與價值不對等感到遺憾。

舉這個例子,在於指出外界認為某些音樂人賺錢,跟音樂著作可以賺錢是兩碼子事,演出經濟
和著作權經濟,出現嚴重的不對稱。我認同演出經濟的蓬勃發展是趨勢,但反對經濟部不注重
著作權經濟、甚至不想給單純創作而不演唱的作者一條生路。

3.政府是否一直嫌流行音樂收取權利金,對社會各界造成的財務負擔太大,影響了國家經濟發
展?

真相一:2.3億新台幣,佔國家GDP以十五兆元計算,僅僅0.0015%,在統計學上完全可以忽略
不計。但智財局顯然還覺得集管組織收得太多,才要不斷放寬合理使用的範疇──從歷年的行政
解釋或者此次的正式修法,我得到這種暗示。

真相二:在台灣,老字號公營電台,曾帶頭拒繳詞曲公播費;有能力在小巨蛋辦大型售票演唱
會做生意的演出商,拒繳詞曲公演費;全年固定演出的LIVE HOUSE一年使用協會管理的曲目
核算下來繳不到五萬元,也老抱怨集管組織「要錢」?集管組織非但沒法像先進國家的協會一
樣,蹺著二郎腿就有錢進來,每年還得對不法利用人不斷溝通、寄存證信函、談判、甚至採取
告訴,明明是權利被侵犯的一方,卻還常被批評為「好打官司、浪費司法資源」?

真相三:所有集管組織對各行各業、各種利用方式收取的權利金,都是經濟部智財局歷年核定、
審議或透過行政方式調解出來的。如果這樣的方式、這樣的費率,還被利用人視為「亂收錢、
死要錢」,那麼,是智財局失職。智財局非但沒能教育利用人、消費者「使用者付費」的正確
觀念,也不能保障集管組織和背後的會員的正當權益,智財局乾脆解散好了,反正根據智財局
或者某些著作權費率審查委員的觀念,台灣很多利用人永遠也不想付錢,或者不管你收多少都
嫌太多。

政府乾脆帶頭宣布:音樂著作,就此豁免著作權保護,「免費,才是王道」。只是我不明白,
公民營機構或店家,就算是教育或公益目的的非營利性活動,叫便當都要付便當錢,為何使用
音樂,卻一點不肯付錢,甚至官方舉辦的非營利性活動或公開播送也不想編列音樂著作權預算,
你們喜愛的音樂真如此輕賤?

--

※三點提醒:

1.智財局必須搞清楚自己的基本立場是要儘量保護創作權利人,還是儘量保護利用人?

2.現行法律是否有嚴重瑕疵到需要改進,還是庸人自擾,甚至大開倒車?

3.整個國家是要鼓勵、扶持創意產業的生生不息、不斷創新,還是打擊、扼殺流行音樂產業的
源頭、一首歌的詞曲作者和權利人?

--

※八大呼籲:

1.智財局不要違反一九七一年世界著作權公約。第四條之二載明「保證著作人經濟利益之基本
權利,包括授與任何方法重製、公演及播送等排他權。凡公約保障下之著作,本條並延伸及於
各該著作之原型及其任何可辨認之衍生著作。」

2.智財局不要違反一九七九年伯恩公約。第六條之二講到著作人格權載明「著作人有權反對他
人對該著作為歪曲、割裂或其他改變,或有其他相關貶損行為,致損害其名譽或聲譽者。」

3.智財局不要違反行政院「流行音樂是旗艦型文化創意產業」的既定政策。2013年11月江宜
樺院長裁示:流行音樂是六大旗艦型文化創意產業中的「重點產業」。而歌曲,正該是這產
業的重中之重。

4.智慧財產局不要轉型成「智慧共產局」,一心想把著作物的經濟利益儘可能變成免費。就算
你們對文化是大外行,只想打壓版權業者的收入,一點都不像是經濟部「發展經濟」該有的思
維。

5.智財局不要做侵權者的幫兇、合理化侵權行為,給台灣已經夠刁鑽的很多侵權者可趁之機。
智財局可以不支持哪個個人或單位,但不能不支持「智慧財產權」。請不要沒事找事,剝奪現
有法律對著作人格權、財產權保障的權利。

6.智財局不要想當然耳地在修法說明中,表示種種可能影響都只是「侵害著作權權利微小、所
能獲取之經濟利益有限」。這跟服貿協定爭議中,官方翻來覆去講對台灣產業衝擊「利大於
弊」一樣,這寥寥數語既缺乏實證精神,也與業界觀感大相逕庭。如果這些損失的既得利益或
潛在利益真如此微小,有何必要勞動智財局大費周章修法?

7.智財局乃至經濟部不要假文化之名,強姦文化、搶劫原創。智財局常打著「調和社會公共利
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的大帽子,給予利用人方便。我發表過二十多本書、十幾齣劇本、
五百多首歌詞、百萬字網路原生內容、數千集廣播和網路視頻節目,現任文化部國家表演藝術
中心董事、台北市流行音樂產業推動委員會委員、文化諮詢委員會委員、中華青年數位文創發
展協會總顧問、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董事長──請相信,充分跨界的我比智財局從上到下任何一
個人都關心文化、更參與各類文化發展──我要告訴各位:危害創新、偷雞摸狗不該是台灣持
續縱容、甚至發展的文化。這樣的台灣,沒有未來。

8.智慧財產局不要只辦形式主義化的公聽會,而應真心聽進去音樂界的怒吼。服貿當初也號稱
辦了幾十場公聽會,結果呢?產業與人民的擔憂與反對,政府有聽進去嗎?如果只是形式上辦
幾場公聽會讓大家來大鳴大放,然後法條原封不動通過,壞官我自為之,這心態要不得,這做
法在當前也不一定管用了。

結語:音樂人不希望與政府對立,但願政府也不要與音樂人和版權業對立。

 


本文轉載自《陳樂融自選輯》作者陳樂融為知名創作人、媒體人、策劃人。發表過10幾齣劇本、
20幾本書、500多首歌詞、網路文章超過百萬字。繼續空想、實踐、感傷與平復。這是我的心靈
集散地。

 

來源:http://fc.ktchiu.com/?p=4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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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閱讀:

對關心修法的音樂人說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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