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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23:25
《Repulic.com 2.0》:在回音中做繭自縛?
文/Horizon Lee
2011 年寫的舊文,但最近看到臉書釋出的報告,讓我又想到這篇文章。關於臉書否認
自己是過濾泡泡的主因,可先參見這篇文章:
Facebook 發表「不是我們的錯」研究報告,指使用者應為自己在網站上看見的內容負
首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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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一個能依照「你」所有需求量身訂做的世界,好不好?聽起來不錯,對吧?
而網際網路將有機會使這個烏托邦成真。但要是它可能讓你錯過一些你不知道但你有可
能喜歡上的東西、你不喜歡但對你很重要的東西,甚至對整個社會有危害時,我們還要
這個烏托邦嗎?任教於芝加哥法學院的 Cass Sunstein 提出的便是關於這個烏托邦的警
言。
Cass Sunstein 在《Repulic.com》所提出的問題為「如果人們使用網路只攝取那些
與自己志趣相投的資訊會對言論自由與民主有何影響?」對 Cass Sunstein 來說,「非
預期、未經篩選的資訊揭露,以及經驗分享」(頁21)對於民主來說相當重要,一如公
共論壇(Public Forum)的目的是「為了接觸、不期而遇並惱怒」,一個媒介若要對大
眾有益,則要有機會能讓他人改變自己,或自己改變他人的可能得以發生。「民主之所
以為民主,就是人們常常無意間在一些沒有篩選過的題材裡找到觀點和話題」(頁20),
CassSunstein 區分了兩種民主:一者是「民粹主義或直接民主與保障」,另一者是「慎
思明辨、負責任的民主機制」,也就是說,一個良善的民主體系並不只是所有個人意見
的加總,而是一個會「確保深思熟慮與廣為周知的決策體系」(頁47)循此,個人意見
也並非是一種「領土般的主權性」(陳嘉銘,2011),而是要對他人開放、讓他人參與,
相互形塑彼此觀點的過程。在此前提下,Cass Sunstein 主張過度客製化的媒介(對他來
說便是網際網路)很容易過濾、排除與己不同的相異意見,這使我們置身於資訊繭
(information cocoons),新的、歧異的、挑戰自身預設的觀點進不來,有的只是自我
複誦、肯定原先想法的回音。而這使得團體的意見更加極化,也使得本來有機會交換意
見、討論、磋商的人們失去共同的平台,所謂的「多元」變得是一個個支離破碎的「一
言堂」。於是 Cass Sunstein 提出另一種自由的概念來「對抗那種視個人的消費性選擇
就是自由的概念」(頁25),亦即政治主權的想法。
Cass Sunstein 區分了兩種主權概念(頁51-53),「第一個涉及消費者主權,這想法
來自自由市場。第二個關於政治主權,想法來自於自由國家。」。消費者主權的評量判
準是消費者能否獲得他們想要的,而政治主權的評量判準則是否能提升民主,這兩者主
權有時會發生緊張關係,尤其是消費者在對公共議題所知不清的情況下,以消費者主權
出發的選擇極有可能腐蝕民主的基底。究其根本,兩者的差異一是角色的不同(個人根
據消費者與公民身分做出的決策有所不同),另一個則是基本預設的差異。政治主權不
認為「個人的偏好是既定不變,或理所當然的。」,Cass Sunstein 主張需求並非天生,
而是社會環境塑造而成,我們有許多的需求與欲望是來自市場本身因著行銷的需求一手
打造出來的。而長期被灌食相同的資訊與觀點,會越來越窄化我們的選擇,我們甚至不
知道有別的選擇,也吃不慣別的選擇。以看電影為例,觀眾不見得會不喜歡影展片或是
紀錄片的拍攝手法,有的時候是不熟悉、沒機會熟悉這種另類的觀影方式,或是受限於
通路(通路上接觸不到這類訊息)。換言之,在選擇之前,我們不見得擁有選擇「多少
選擇」的權利。如果純就消費市場為考量,有許多選在一開始就會被排除在選項之外,
像是某些不符合商業利益,或是短期之間無法立即見到商業利益的選擇,如過於冷門的
商品,弱勢但重要的議題(環保、勞動,)某些叫好不叫座的節目。而另一方面擴充的
選項也沒有讓我們更感到幸福,Cass Sunstein 稱之「不快樂的主權」。他是這樣推論的,
就客觀條件來看,我們擁有的物質條件比十幾年前更來得多,來得好,但我們並沒有因
此更快樂。原因在於讓我們快樂與否的不是物質本身,而是我和誰比,參考架構為何的
問題。而網際網路則是快速地改寫這個參考架構,加快這個消費循環,使得我們的消費
像是在踩跑步機一樣,永遠在原地踏步。最後他歸結到:「也許我們可以想辦法讓這個
消費循環想辦法緩慢下來,並確保這些資源投入在改善我們生活的商品與服務上,而非
一窩蜂和別人一樣」(頁107)。
這是 Cass Sunstein 對於網路的觀察。但真的是這樣子嗎?網路的可能僅只於此嗎?
有一個人有不一樣的意見,他的名字是Nick Bilton……
〈Eli Pariser:當心網路的「過濾氣泡」〉他提到了臉書與的演算法是怎麼樣在設計上客
製化我們的頁面:在沒有經過我們的同意下編輯走一些訊息。在演講的一開始,Eli Pariser
說他會加一些和自己立場相左的人的臉書來豐富自己的觀點。有一天他很驚訝的發現所有
立場相左的人的消息都消失在他的塗鴉牆上了。原因在於臉書可以看見使用者所點的連結,
與使用者互動較少的連結將會被演算法排除在外。同樣的情形也出現在 Google 的搜尋頁面
上,Google 會根據「你所使用的電腦」、「你所使用的瀏覽器」「你的所在地」客製化你
的搜尋內容。以Eli Parisery自己的朋友為例,在同樣的時間地點,不同的人檢索「埃及」
這個關鍵字,兩人的頁面完全不同,其中一個人的頁面幾乎沒有任何關於埃及抗議的消息,
即便這是連日來最大的新聞事件。Eli Parisery認為這是一份「不均衡的資訊菜單」,可怕
的是我們甚至不知道甚麼被我們排除掉了,我們錯失了甚麼。一個理想的資訊攝取過程,
不能夠只是「基於關連性還該給我們一些有可能會讓你不適但重要並有挑戰性的其他觀點」。
「過去的守門人是編輯 今日則是演算法。」(From human gatekeepers to algorithmic ones)
在演講的最後 Eli Parisery 敦促演算法的設計者,在撰寫程式時要考量到「公眾生活
和公民責任感」,所撰寫的演算法是透明化的,「讓我們可以檢視我們是用甚麼判準在
做過濾的」。這個想法可以呼應到Langdon Winner所說的「技術物的政治性」與
Lawrence Leesig在《網路自由與法律》(CODE and Laws of Cyberspace)一書中所提及的
架構(architecture)。[1]
Langdon Winner 在「技術物有政治性嗎?」一文中舉了頗具盛名的長島低架橋的例子
來說明技術物的政治性。Robert Moses 所建造的低架橋相當不利於公車通過,也因此以公
車為主要交通工具的窮人與有色人種則無法輕易地到達公共沙灘;另一個例子則是在
Baron Haussmann 公爵所設計的巴黎大道。Louis Napoleon 為了防範法國大革命以及1848年
大革命的街頭巷戰會再次重演,派人將原本曲折的街道重建,讓巴黎具有廣闊的林蔭大道,
使得官方容易鎮壓。這些都是 Winner 所舉的例子,技術改變了空間的權力分配,使得某些人
具有優勢,另一群人則被排除。
如果說上述 Langdon Winner 所舉的例子是牽涉到實體空間的空間政治的問題。
Lawrence Leesig 處理的便是程式碼規制網路空間(cyberspace)的空間政治的問題。
Lawrence Leesig認為規範人的行為有四種不同的模式,分別是:法律、社會規範、市場、
架構。法律以刑罰、國家的公權力來約制個人(判刑、罰款)、規範則是以社群的力量來約制
個人(千夫所指的社會壓力)、市場以價格機制約制個人,與前兩者不同的地方在於其義務並
非「在你得到利益後才發生,而是與利益的發生同步進行。」,最後一個則是「架構」
(architecture),也就是「建構起來的既有架構」,「這世界某些特別面向的樣貌」
(Lawrence Leesig,劉靜怡譯。2002:p568),它與法律與規範不同之處在於它發揮規制的
方式的時間性。後兩者是事發之後,代價才隨之而來,前兩者像是闖空門事後才會受到制裁,
但架構的約束像是門鎖,直接阻擋你進房屋或如市場價格一樣,你必須付錢才能獲得服
務。(ibid:p570)。Lawrence Leesig 更進一步提及主觀規約的部分,面對法律與規範,我們是
有可能將其內化,在行動之前考量這兩者對我們的影響因而而有所不為。但架構則不是如此,
「架構毋須人們將其主觀化就能發揮效力」(ibid:p573),好比我們不是透過教育或是法律的
懲處要人避免酒後駕車,而是在設計一台如果偵測到酒精濃度就無法發動的汽車,直接從架
構封鎖行動者的行動可能。就此看來,架構如同 Winner 所說的內在具備一定的政治性,可以
限制、排除某種行動與某類的行動者。對 Lawrence Leesig 來說,在此意義下,「程式就是
法律」。
「程式碼構成了網際空間:而空間則賦予或剝奪個人與群體的權力。因此,就某部分而言,
對程式碼的選擇,是關於誰,甚麼的選擇,及最重要的,程式碼所要賦予或剝奪的,是「哪
種生活方式」。」(ibid:p182)
因此,我們要問的是─如果「程式碼就是法律」的話,「誰是立法者」?誰又有能力控
制、監督「立法者」?「立法」的過程夠透明嗎?(呼應Eli Parisery的演講),相應的權責是
甚麼?(透明度與權責是 Lawrence Leesig 所關心的)如果法律設立是在決定某種社會秩序
的樣貌,蘊含的是一套「誰能/不能行使」「行使甚麼」的價值觀,那這種決定生活方式的選
擇便是「政治的」。而Lawrence Leesig告訴我們,我們無法仰賴網路空間會自然出現我們
所要的秩序,而是要介入所謂的架構,讓架構朝向我們嚮往的價值前進。至此,我們來到了
科技民主的討論,誠如Andrew Feenberg 所言「科技代議 (technical representation)
最主要不是選出一個可信賴的人,而是去選甚麼是鑲嵌於技術程式碼(Technical codes)的社會
與政治需求」(改寫自 Andrew Feenberg,1999:p142),換言之,我們不只是要在既有的
架構下做決定,我們更該從設計端去參與、選擇「我們可以有甚麼選擇」的架構。
立法者或設計者可能有意或是無心造成的非意圖結果,在技術網絡中的我們勢必被牽連
在內。每一個公民在資訊不透明的情況下都是「潛在的受害者」(potential victim),因此,
在決策、設計技術架構的對話是必要的,一如Andrew Feenberg 所說的「參與式設計」
(participatory design)。批判的科技建構論告訴我們「現代技術既不是救世主,也不是堅不
可摧的鐵籠」(Andrew Feenberg,陸俊、嚴耕等譯。2003:p2) 技術不是像工具主義那樣所
說的中性,但也不是如某些左派想像的如此悲觀,而是有賴身在其中的我們去介入改變的,
有賴於我們寫入更理想的集體價值在科技裡。如果科技或我們的生活有所改變,那也是我
們挣來的。所謂的政治就不在是選哪個政黨,而是我們決定要甚麼樣的生活方式以及我們
是否能選擇「我們有多少選擇」。
註[1]:根據個人有限經驗的觀察(有可能觀察有誤,歡迎批評指教),我發現國內的STS
界比較偏重醫療科技,將電子媒介或是資訊科技納入討論的研究甚少,針對的對象也多半
是硬體(好比電腦產業、網路產業的研究),關於軟體、程式碼的研究不多(就我所知,大
概就是葛皇濱(2004)的碩士論文)。循此,在我閱讀 Lawrence Leesig 的文章後便覺
得他所謂的架構的想法,和 Winner 是如此的相似,但卻沒有人將兩者連繫起來。一個再
明顯不過的證據便是 Winner(2004:p130-131) 談論技術物有政治性所舉的兩個主要例證
都與 Lawrence Leesig (劉靜怡譯。2002:p237-238) 在談論架構時所舉的案例(也就是
本文所說的這兩個案例:排除有色人種的長島低架橋與巴黎防範革命的街道設計)完全吻
合。如果能在這些部分有所連結,跨領域的STS將可以延伸更多觸角到更多領域,像是:
商學院的科技管理、法學院的科技法律、傳播學院的新媒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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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Andrew Feenberg, (1999)Questioning Technology. London: Routledge.
安德魯.芬伯格,2003年:《可選擇的現代性》,陸俊、嚴耕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li Pariser:當心網路的「過濾氣泡」〉」(中英雙字幕)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kmPIxUt3PA&feature=related
葛皇濱(2004)。《叛碼或國碼?─台灣自由軟體運動的發展與挑戰( 1991-2004 )》。
清華大學歷史研究所碩士論文。
Winner, Langdon (2004)〈技術物有政治性嗎?〉,方俊育、林崇熙(譯),
收於《科技渴望社會》,台北:群學。
Lessig,Lawrence 著(2002)《網路自由與法律》,劉靜怡譯,台北:商周出版。
雷祥麟(2002),劇變中的科技、民主與社會:STS(科技與社會研究)的挑戰,
台灣社會研究季刊,45期,頁13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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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閱讀:
濱野智史著,蘇文淑譯(2011)《架構的生態系:資訊環境被如何設計至今?》,
台北:大藝出版
Participation in being Lesbian◎陳嘉銘
http://ccharming.blogspot.com/2011/05/participation-in-being-lesbian.html
就只是反科學嗎?:探尋STS實踐的更多可能
http://skykissx.pixnet.net/blog/post/82588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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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全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notes/10153111806482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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