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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報/記者羅印冲/台北報導】

2010.11.18 03:26 am

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禁止
媒體報導血腥暴力、色情資訊、自殺事件等有害兒少身心的新聞內容,違者可處五十萬
元罰鍰。

草案也規範涉及兒少監護權爭訟案件,如「梧桐妹事件」,媒體不得報導事件當事人與
關係人,違者可處卅萬元罰鍰。

去年台北市長郝龍斌曾槓上蘋果日報「動新聞」,北市府連續祭出高額罰鍰,引起各界
討論;立院昨天初審通過「蘋果條款」,明定媒體不得報導描繪暴力、血腥、色情、猥
褻等細節文字或圖片,否則開罰。

今年九月藝人賈靜雯與前夫孫志浩為爭奪女兒「梧桐妹」監護權對簿公堂,草案也新增
「梧桐妹條款」,媒體不得報導足以識別兒童身分資訊,包括聲音、影像、住址、學校、
工作場合與父母親姓名。也就是說,媒體不能寫出賈靜雯及孫志浩名字,可以某小姐或
某先生稱呼,也可以暱稱代表小孩;但若民眾已可識別小孩暱稱如「梧桐妹」,則連該
暱稱都不得報導。

不過,內政部次長曾中明昨天指出,「梧桐妹條款」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或為維護公共
利益,可排除適用,如翁案少年殺手廖國豪犯案時並未成年,但因該案危及社會安寧與
公共利益,廖國豪就不在受特別保護之列,因此「廖國豪條款」規定,經行政機關審議
後認有公開必要,即可公開姓名。

另有鑑於「曹小妹事件」因通報連繫不周而喪失寶貴生命,修正條文也將村里幹事增列
為兒少保護責任通報人,違者最重可處三萬元罰鍰;此外,村里長及公寓大廈管理員,
也納入兒少保護網。

為免販嬰情事,收養條件將更嚴格,除規定親屬條件,收養媒合須經委託機構辦理,收
養人還要接受精神鑑定及藥癮檢測,違者最重可處卅萬罰鍰。

修正草案也增訂無法確認身分或國籍的兒少,仍享有健保、就學等權益條文,回應社會
對電影「不能沒有你」案例的省思。此外有性侵前科或精神疾病者,不得擔任兒少福利
機構負責人。

 

來源: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3/598123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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