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應該如何看待「媒體集中」和「言論多元」?

文/jean liu

公平會(FTC)在面對壹傳媒結合案之際,不斷強調僅能從產業結構、市場競爭及消費者
利益角度審查,而「言論多元、媒體集中等因素,依法非公平會主要審查依據,若有間接
影響市場競爭及消費者利益,將參酌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考量」,實在令人感到公
平會有時空錯亂、推卸責任之嫌疑。

倘若FTC這種表態背後的邏輯,是認定「價格競爭」(price competition)是公平會審
查媒體結合案的唯一關切重心,那麼,顯然是忽略了「價格」不是市場競爭的唯一衡量標
準:任何廠商在市場上,其實還同時在品質、服務和創新等各面向上互相競爭,這些「非
價格」面向的競爭(non-price competition),也是衡量市場競爭的重要標準。因此,
媒體結合案之後的「媒體集中」和「言論趨同」現象,對於非價格面的市場競爭,尤其是
媒體市場上的廠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務」──也就是媒體所提供的「言論」(包含
新聞和資訊在內)──之品質、服務和創新,到底帶來怎樣的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
又將如何使得消費者福祉因為選擇變少和創新不再等因素而降低,當然是相當古典的公平
法或反托拉斯(antitrust analysis),自然也是FTC的執法職責所在。

假使FTC也同意維護觀念市場(marketplace of ideas)健全運作這個概念下所關切的
「言論多元」有其正當性,那麼,FTC認定平面媒體的言論多元因素必須以「產業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的意見為準,不是故意大打迷糊仗,就是預先做粗糙的表態。以此次結合案
涉及產業主要是「平面媒體」此一特色而言,FTC顯然刻意忽略不提的是,我國平面媒體
的「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明,所以根本很難想像哪個「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
能會對平面媒體結合案所產生的媒體集中現象和言論趨同程度等爭議提出意見,供給FTC
審查參考這個現實。同時,FTC的數度發言也故意未釐清的是:在NCC組織法及通傳法令
獨立建制之後,FTC與NCC之間的分工,其實就是將針對媒體市場進行反托拉斯分析
(antitrust analysis)的任務,交給FTC負責,而不是交給NCC負責。既然連在通訊傳
播領域此種有「其他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存在的情況,FTC都必須對媒體產業的「市
場競爭」負起審查之責,那麼,在「沒有」「其他產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存在的情況下,
FTC豈有不必負責審查「媒體集中」和「言論多元」之理?

正如同FTC在審查任何一個特定產業的結合案時,都不可能在公平法裡面找到相應於「該
特定產業」的鉅細靡遺的具體規定,但是FTC依舊可以審查該特定產業結合前後所涉及的
眾多因素一般,FTC對於「媒體集中」和「言論多元」的審查,其授權依據就在現行公平
法中關於「結合」的相關規定裡。換句話說,FTC該做的,是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努力審酌
和判斷此一結合案對於平面媒體市場帶來哪些「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包括對價格面和非
價格面所帶來的限制市場競爭之不利益在內,並且提出具有說服力的論理,亦即現行公平
法中不但沒有禁止FTC審酌「媒體集中」和「言論多元」兩項標準,而且已經有清楚的法
律授權,讓FTC可以審酌「媒體集中」和「言論多元」,甚至,也正因為公平法結合相關
規定的授權使然,所以FTC必須徹底審酌上述兩項標準,才算盡到維護市場競爭和消費者
福祉的基本法定義務。

不然,FTC到底是想把平面媒體結合後所產生的限制競爭之不利益賴給誰去處理呢?FTC
實在不該急著在審查程序尚未開始之前,就急著表態撇清,甚至對全民進行錯誤的法律洗
腦教育。

 


來源:http://www.facebook.com/liu.jean.94/posts/10151416727535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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