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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ve

(圖片來源:《惡魔教室》劇照,導演 Dennis Gansel, 2008)


文/chenglap


 
其實法西斯主義的定義已不重要。

對於那類人,我做過一個實驗是這樣的。

首先,那位是我的朋友,我對他很友善,他也願意跟他說話,並不是甚麼在網路上
嘴炮的對手。


首先,我會談論香港的問題,引導對方得出「香港對抗不了中央政府,所以應該認
命投降」的結論,我是想對方得出這樣的結論的。因為,這是為了我去討論第二個
問題,就是如果中美在海上作戰,實際上,「大陸在海權無法對抗美國,所以是否
應該在海權上認命投降? 」 對方很自然的,拿出一些,例如像甚麼反航空母艦導彈,
一堆大陸網上會出 現的理論去說有可能擊敗美國。

不過大道理是,所謂海權就是對航運權力的掌握,美國的海權遍佈世界,掌握了諸
個航道,中國大陸終究是沒法保障自身的資源供應。每個問題分開來說,對方基本
上都沒有答案了,當然可能你們會說,這個人的水準不夠,提不出能反駁我的東西。
但這不是重點,對方算是很能理性討論的人,最後認同了,實際上沒辦法在海權上,
鬥得過美國。

那麼,我再提回當初的問題,如果你認為香港對抗不了中央政府,就應該放棄認命
投降,那麼,如果海權方面,道理是否也是一樣的,應當認命投降?對方的答案是
「就算不能也總要發展海權」,「就算會輸也不能不挑戰美國 」,「會輸也要打」,
「怎可以認命」。我指出,這樣,這樣跟你當初對香港的說法矛盾嗎?對方的答案
是,不,這兩件事情不同,我重申的是,如果道理是人不會因為劣勢就認命,那麼
為何這兩件事你的態度不一樣?

你可以留意到,核心只有一個,那其實沒有任何意識形態,也沒有任何價值觀,其
實不真正肯定或否定一件事,也沒有甚麼原則。如果有原則,那就只是一個。

唯統治者獨尊。

他們其實不是真的反對民主,也不是真的反對,任何事,包括法西斯主義,包括共
產主義,包括資本主義。正如他們並不是真的主張認命。所有事情的標準,都在於
「加強我對他人的統治權」。反對軍國主義,反對法西斯主義,並不是因為真的反
對軍國或法西斯,而是因為這不是自己贊成的統治者在統治,當那個統治者統治別
人時,那就沒有問題。

反對資本主義壓迫,並不是真的因為反對資本主義壓迫,而是當自己支持的統治者
用資本壓迫他人是沒問題,當不是自己支持的統治者時,則有問題。同樣地,他們
一方面主張別人向那統治認命,但當統治者自己有可能要認命時還是抵抗的。至於
他們,不會認為自己向統治者認命。

多重標準是一種常態,自相矛盾也是一種常態,因為統治者的做法是必要的,需要
被體諒,是必然的結果。無論用哪個概念,哪個觀念,哪個理念,他都會導致同一
個結論,就是體諒統治者,或者,統治者即使現在做得不好,未來就必然會變好。

然後你再比較,他們預言會變好的事情,沒有發生,那也只是外面的人妨礙或搞局
導致的,又或者是天時地利不利。無論如何,統治者都辛苦了。因為在他們的概念
中,統治者很類似父母,政府並不是一種契約關係,不是一種服務關係,而是一種
倫理關係。他們用家長的角度,去觀察任何權力,他們經常會用父母去比喻政府與
人民,國家與國家,以及與臺灣香港的關係,他們心裡就是這樣想。

所以,天下無不是之父母。而你們不該做任何有可能會令他們不快,或者妨礙他們
工作的行為,否則你就是在破壞統治者的大計,使成功的東西變失敗。那對誰都不
好。你這樣做,有如不孝,不孝,則是最大的罪行。也因為這原因,他們實在不在
意每個詞語的真正意義,因為他們在意的只是怎樣得到體諒統治者的結論。而如果
一個詞語有負面意義,那麼,他應該是只屬於統治者以外的人的。例如法西斯主義,
既然現在法西斯是負面的,那誰都可能是法西斯,除了自己的統治者不是。如果有
一件事,真的統治者做得很差,百口莫辯,那他們的結論就是「天下烏鴉一樣黑,
別人也一樣」,其實也只是想得到「你不會有更好的選擇」這樣的宿命論。

這也能解釋為何他們會指責學生是紅衛兵,即使實際上跟紅衛兵相去甚遠,因為只
要一個詞語污名化,那就是別人的。這是不會有法治,亦不可能有真理的,因為一
件事的判斷,不是根據任何規則,而只是根據到底那件事是誰做的。所以,像法律,
對統治有利時就存在,對統治不利時就不存在,沒有任何價值,是比權力更大的價
值。一個行為 是否正確,也是看做的人是誰,有些人做一點小事都是罪大惡極,
有些人做再大的壞事都必須被體諒。標準完全根據身份。

就算很多我認識的好人,也沒法脫離這個思考模式。他們是很好很親切的人,但是
遇到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很少人能跳脫這樣的思考方式。或者,就算能,也沒有勇
氣去阻止,改變一個悲劇發生。

當這個國家衰弱或者出現危機時,無疑,不要覺得這國家會崩潰,這國家會遷怒他
們旁邊的所有人以及美國。因為,當自己的統治者大部份都是正確時,那有問題發
生,一定是外人的問題。不論臺灣,日本,美國,香港,都是那些外人,都是一些
立心不良,想要陷害這國家的人。他們不太可能檢討和修正任何內在的原因,就算
有察覺有內在原因,都是別人導致的。那我們可以預期,臺灣終究會面對一場戰爭,
這不會受臺灣是否統獨影響,也跟美國是否保護沒關係,就算你再怎樣合作,都沒
有用。 因為你不是統治者,不是被體諒的範圍之內。統一會避免戰爭的?也不會,
因為之後臺灣的責任就是加入對付那些專門看不得我們好的外人。

除非有很賢明的人,有足夠的影響力和說服力,廣域將這種思考方式瓦解,換上另
一種思想,否則對未來不要有甚麼太樂觀的期望。而眼下,我沒見到有這種足以對
抗這種思想慣性的賢人存在,我只看到一堆連保護自己都做不到的知識份子。他們
善良,可敬,有才學,但不可能改變這種思想習性。臺灣應該做好最壞的準備,認
真地想清楚,面對一場風暴,要怎樣盡可能地保存自身。



來源: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41381977.A.0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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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K 註)

「中共閱兵」與「德國宣布收容80萬難民」,算是近期最熱門的兩則話題。

其實在這兩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到不少關於「人本價值」的深度討論,特別再分享下方兩篇文章。

我們可以將鄭立的文章,連著敘利亞男童引發的事件做一個延伸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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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 劉瓦礫)

【沙灘上的小男孩】

小男孩死在沙灘上,我們說他看起來像是在睡覺,我們說小天使啊安心地上天堂吧。
小男孩是落船的敘利亞難民,小男孩的家人幾乎死盡,敘利亞難民絕大多數是戰爭造
成,戰爭背後有眾多帝國的身影,難民擁向鄰近的國家,帝國說我們已經承擔不起那
麼多的難民了,東歐國家裡難民更多已經造成緊張,帝國還在談著要否繼續轟炸敘利
亞以北因為,數不盡的旗號跟一支最大的黑旗還在認真地打仗,而有些黑旗號召的人
在帝國裡造成過一些死傷。帝國說我們應該繼續轟炸吧?不出聲我就當大家答應囉。
有人說我不答應,但理由是因為這樣我就搶不到石油了。先等等我,我閱個兵先。

其實大多數的人都不知道該怎麼辦,包括那些反對戰爭的人。我們只好寄語在以往跟
今天一樣混亂的民族鬥爭史裡,說帝國你們自己造成的自己解決!但該怎麼解決?帝
國說我們一邊討論轟炸事宜一邊討論接受難民吧。其中還有幾個只想轟炸別人不想接
受難民的,我們只知道這幾個很壞,其他的我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所以怎麼辦呢?歷史上各民族就是自相殘殺,他們自己想出來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恐怖
統治壓制衝突;帝國每次需要資源只好出兵來拿,順便罵一下恐怖統治太討厭了;死
傷慘重的平民說恐怖統治都比你們這群強盜好,死傷太慘重的時候只能逃往他方;帝
國說這樣好擠,帝國人民說國家太壞,我們應該多收難民,表達我們的熱情,彷彿難
民是幾十萬窮苦的背包客。

殺頭的生意有人做,收殺頭錢的人又通常不負責,錢收了,超載了,安排出岔了,有
人死在貨櫃,有人死在海裡,有人死在路上,有人死在海灘。

問題是,我們不知道嗎?我們知道啊。可是我們只知道自己很善良,我們知道自己有
良心,我們知道自己還有溫暖,我們含淚質疑身邊的人怎麼還沒被喚醒。我們不知道
其他辦法。我們也沒有其他辦法。有些人連為什麼沒辦法都問不出來,他們被看成壞
人,只好逃往他方,看著我們的戰爭繼續下去。在帝國裡與帝國的邊境上,鬥爭的旗
號如此眾多,卻沒有人知道萬一自己贏了該怎麼辦。小男孩死了,大家的愛憐如此擁
擠,好像整個世界只剩下一個可以解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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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閱讀:

(轉自 Vivianne Weng)

【難民法:國際與台灣基本現況】

(昨日文重貼,這篇設定為公開,不棄嫌文字粗陋的朋友請取用,一起關心待審議的
難民法,謝謝~)

接收難民,可以粗分兩種情況,一是取得特別的難民簽證 (asylum/refugee visa) 而
合法入境者,二是最常見的非法入境並於機場、港口等境外區域或境內申請難民資格。
前者顯然必須透過接待國的駐外領事館申請,但不少國家限於國籍國申請。後者則可
能透過假造旅行文件等方式嘗試入境,甚至是直接從海上漂上岸來。

就非法入境的情況而論,整體上就一個大原則:不遣返原則 (principle of non-refoulement)。
這個原則是國際習慣法,也是條約法,主要以1951年的國際難民地位公約
 (Convention Relati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 及其 1967年議定書為代表。
 但不僅止於此,一則1951年公約(有時也稱為日內瓦公約,但不是人道法體系1949年
 四部之一)及其議定書只是早先國際規範與實踐的總結,並非首創;二則這項原則其
 後尚體現於諸多條約中,尤其是1984年的反酷刑與其他殘忍、非人道或侮辱處遇公
 約 (CAT) 第3條。正是比照CAT第3條解釋,1966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CCPR)
 第7條(一般性意見第20號, 1982)、1950年歐洲人權公約 (ECHR) 第3條(禁止
 酷刑、非人道或侮辱處遇)甚至第2條(生命權),也都納入這項原則。理由是如果
 把這些人送回國籍國,就會使他們的生命或人身安全陷入險境,不啻於間接使其基本
 權利受侵害。這個原則同樣適用於其餘驅逐出境的案例。

不遣返原則並不代表來者不拒,而是同時包含請求權與程序權的保障。首先難民要有
機會提出庇護申請,其次在證立其迫害理由時,程序也必須符合公平審判原則,再者
是申請若遭拒,必須有救濟途徑並且有暫緩執行遣送的可能。若接待國承認確實符合
難民條件但無力收容,接待國於遣送離境前尚負有確認「安全國家」之義務。安全國
家通常是指除了接待國與國籍國以外的第三國,例如前一個出發國,或是其他有意接
收之國家。遣返前一個出發國,最常發生在個案,這類難民可能持假護照輾轉從不同
國家前往目的國,也不乏因此陷入人蛇集團掌控的悲劇。若是有其他國家願意接受,
那麼目前的接待國也有義務暫時收容,直到難民離境。所謂安全國家,並不是這個國
家沒天災人禍就好,而是要確認當事人將有機會在該國申請庇護,並且不會被遣返國
籍國。

這兩天常看到的疑問是,面對這樣的難民潮,台灣能做什麼?並不是針對敘利亞,雖
然一張照片掀翻了全球的同理心,但其實就近的亞洲本身就有難民亟待接收,例如緬
甸孟加拉邊境的羅興亞人,孟加拉的穆斯林不承認他們是自己人拒絕接收,而緬甸又
無法保護他們的身家安全。撇開大批的難民,還有個別的難民,假設今天有某國婦女
嘗試非法入境台灣,理由是她在家鄉村落裡被誣陷通姦,將被燒死,族人到處追殺她,
公權力又不提供保護,她因此尋求台灣的庇護,這時我們可以做什麼?

讓她暫時在台灣落腳,名義是難民。所謂暫時,是當原本申請庇護的理由消滅時。

難民不是只有遭到公權力迫害的人,像是重大天災人禍或是政治犯?不,難民只有一
個條件,就是客觀證據足以證實此人若是回到家園,將無法有效確保其生命尊嚴,無
論國籍國是否陷入內亂外患。來自昇平國家的同性戀者,在刑法將同性戀行為入罪、
而社會普遍仇視當局一概漠視時,就可能證立其難民資格。上述對婦女施加暴力的例
子也一樣,有些受到性暴力或家庭暴力威脅的婦女,在國籍國無法獲得有效救濟與保
護,因此成為難民。

至此,難民又似乎可以分成兩類,一是來自特定遭遇天災人禍國度的大規模難民潮,
二是個案式的難民。

國際習慣法這個地位,一般不會質疑,聯合國難民總署也認為無論是否為1951年公
約的締約國,都負有遵守不遣返原則的義務。但實際上的情況則是,某些國家的海巡
硬生生把難民船驅趕回公海上,以免他們靠岸尋求庇護,某些國家則是對難民資格審
查甚為苛刻,幾乎是系統性遣返。

台灣屬於哪一種?我也不知道,我只知道台灣連個2009年的難民法草案都還躺在立法
院等審查。

台灣要接收難民,難民法很重要,但也不是絕對必要。先講重要性。內政部移民署要
有系統地允許嘗試非法入境之難民,需要有法律依據,否則就只有消極地適用現行入
出國及移民法規範,逮到非法就原機請回。至於上位法規範,如果誠如台灣在初次國
家報告中的定義,兩公約施行法等同於內國法中的基本法,那就已經有法源依據。只
是,基本法並不具有較高的法位階,連兩公約施行法應視為特別法優先適用(雖說人
權規範不視為特別法也不知道該怎麼發揮功效了)似乎都欠缺公權力支持。但至少,
這下就有內國法矛盾的問題了:1966年公政公約第7條含有不遣返原則,而現行相關
法令卻是「必遣返原則」,遑論上述程序保障與收容義務,難民法的重要性毋需贅言。

至於說並非絕對必要,是指台灣一直都沒有難民法,但是卻有接收難民的先例。當然
可以說當時的威權政府並非依法行政,但且容我斗膽主張如下:行政權要小幅度放人
進來也不見得違反入出國規範的立法初衷,基於緊急人道理由的暫時收容或是臨時簽
證,並不是不可能專案處理,邀立法院針對特定條件人士(例如特定天災人禍的受難
者)先緊急授權,以執政黨目前在立院的優勢,難道不可為?

寫這個並不是在批評台灣移民署只會原機遣返或遣送出境,而是希望讓更多人關心有
待審議的難民法,尤其是針對那些已經千里迢迢踏上台灣的土地,又要被拋回未知明
天的人們,我們如果真的想做點什麼,而且讓台灣的入出境規範與兩公約施行法不生
矛盾,請和如台權會等民間團體一起關心難民法的審議吧?





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vivianne.weng/posts/1015363470305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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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閱讀三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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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疇:紅二代用國民黨祭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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