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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永年、梁婉華

(摘自2003年基督教論壇報)

    七夕情人節的當天,現代婦女基金會在媒體上提出了「婚姻契約」的概念,建議情侶們將
冠夫/妻姓、住所、財產管理、家務分工、家庭生活費、個人零用錢、子女姓氏、養育子女的
權利義務、甚至是可能的不忠,或家暴等婚姻議題全盤契約化。

    提倡者認為傳統婚禮誓詞裡的「海誓山盟」不切實際:與其空談將來會如何彼此相愛,倒
不如將婚姻中的各樣權利義務,先一五一十地條列出來,讓婚後的生活有所依循。對於務實的
現代男女,乍看之下頗為合理;然而婚姻的真諦,真的僅止於一紙契約嗎?

婚姻契約的本質

    在日常生活中,「契約」(contract 或 agreement)普遍用於商場交易,只要雙方同
意所開出的條件就簽字蓋章,就像信用卡申請表上洋洋灑灑寫了一堆條款,重點在於我們「同
不同意」。

    就法律的效用而言,婚姻契約的提倡者聲稱,這絕對是對婚姻最大的保障。然而,事實上,
婚姻契約即使有法院公證,也並沒有直接強制執行的效力:例如丈夫在婚前答應負責洗碗卻沒
有做到,妻子也不能一狀告上法院來強制丈夫洗碗。這契約真正發生功效的時機,是在於夫妻
訴諸離婚時,可藉對方未履行契約的部份,在法院判決中取得金錢上賠償的優勢。所以寫下婚
姻契約就好像買旅遊平安險,出了意外之後才得到賠償。當然,婚姻契約寫得愈詳盡,離婚後
你所能得到的賠償就會愈高。這樣的契約看似為婚姻旅途買保險,實際上是背棄了婚姻的本質。


無條件的愛

    當我們再次思考在婚禮中的誓約,其實並沒有問我們「同不同意」,卻是在問我們「願不
願意」,可見這並不是一份普通的契約。聖經早已明確地記載,婚姻是夫妻雙方所立的「盟約」
(covenant)(註1)。

    在舊約與新約中,從神主動與人所立的盟約來看,其基礎都是神對人無條件的愛:在挪亞
的時代,神使洪水氾濫毀滅一切,祂主動宣告「我卻要與你立約」;當耶穌基督走向十字架,
祂也同時宣告,無論人的不信、拒絕、厭棄,祂願意先以行動來表達祂的救贖。雖然,約的成
立還需要人的投入(悔改、接受),但是祂已經率先主動付上了代價(註2)。其餘在聖經中
所記載人與人之間的盟約(如:路得與拿俄米,大衛與約拿單),也都是建立在對對方無條件
的愛上。

    同理,神所設立的婚姻是建基於雙方對彼此真正的愛,主動、無條件地願意與對方立下一
生的承諾、盟約:我們不但相信「神所配合的,人不能分開」,也願意盡心盡力來學習愛對方,
絕對不是出於同意合理的條件。因此,有異於一般契約背後的消極暗示─日後可能會發生
"If I/you don't..." 的情況,婚姻誓約所突顯的卻是一種委身的愛─積極、主動、不計代價
的 "Yes, I do!"

動態的人際關係

    誠然,婚姻契約裡所提的各項議題,其實都很重要,應該要包含在婚前輔導的討論範疇之
內,讓將結婚者了解,婚姻是極為親密但又複雜的人際關係,需要付上許多的努力與代價,而
不是「只要我喜歡,有甚麼不可以」。但是別忘了,婚姻關係其實與其他人際關係一樣,不是
一潭死水,乃是一種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動態關係。
 
    情侶怎麼可能在婚前就定下兩人一輩子的相處模式呢?所以在婚前輔導中,除了要協助準
新人處理眼前所關注的議題外,也要協助男女雙方培養一顆「願意努力的心」,以面對日後各
種可預期或不可預期的狀況。

    從最近立法院一讀通過「民法1052條修正案」(夫妻不繼續共同生活達三年以上時,任
何一方都可提出離婚),到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倡「婚姻契約」的事件看來,我們的社會環境似
乎並不期待(或不敢再奢望)夫妻能對婚姻一生忠貞。

    一句真實肯定的「我願意」,在世俗的眼光中反而被視為老套。當世界將婚姻神聖的「盟
約」降格為買賣交易的「契約」,將不自私不保留的「願意」貶抑為精打細算後的「同意」時,
基督徒是否能有足夠的智慧與勇氣,來突破這個令人絕望的困境,重新建立合神心意的婚姻與
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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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參瑪2:14;結16:8;箴2:7。

註2:有關「盟約」的概念可參楊牧谷主編 (1997)《當代神學辭典》上冊P.256-259,
校園書房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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