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http://y2.ifengimg.com/a/2014_34/792feaffcf66feb.jpg)
阿東與小名的程序正義照妖鏡
文/苗博雅
今天傳出以帥氣見長的台籍藝人阿東,以及中國籍(?)藝人小名,因涉嫌使用管制
藥品(吸毒)在中國遭到逮捕的消息。除了家長式或迷妹 style 的痛心、震驚、遺憾、
惋惜、緊張、真是大笨蛋,以及看熱鬧式的UCCU之外,認同台灣應該是民主法治國
家的公民,應該可以再多想一點。
從目前披露的新聞報導,我們至少可以觀察到以下幾點:
1. 阿東在中國被逮捕後,很可能陷入無法通知親屬及律師的情境:
根據阿東經紀公司在消息披露後完全零分的公關回應,以及最新發出的聲明稿,可看
出確實阿東的親屬和經紀人對於阿東遭逮捕完全不知情,合理推測阿東顯然也沒有律
師陪同。我們可以合理相信,以阿東和親屬及經紀公司的關係,應該不是「有機會通
知卻不願通知」,真實情況可能是「根本沒有機會通知家屬」。
2. 中國的刑事法程序完全不是現代法治國家應有的水準:
此次阿東被中國政府逮捕的消息,是由中國社群網路(微博)傳出。首先披露的貼文
是網民宣稱「柯震東吸毒被捕,我爸審了一宿,等著看新聞吧」。由此可知,現代法
治國家應該遵循的「偵查不公開」原則,在中國變成「由不相干人士走漏消息在微博
公開」原則。
然而,阿東被捕的消息,由路人在微博爆料給全國聽,但當事人的親屬、經紀人卻完
全不知情(合理推測也完全沒有律師陪同)。現代法治國家應該遵守的人身自由保障、
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在中國雖然憲法和刑事訴訟法有寫,但卻好像形同空
氣。
被中國政府逮捕後,當事人無法聯繫親屬和律師,卻可以放任無關的路人隨意對外爆
料侵害名譽權,程序正義完全不受保障。換句話說,任何人隨時都有可能「被消失」,
在消息外流之前,即使遭受刑求逼供、酷刑、虐待等待遇,也無人知曉、求助無門。
3. 台灣民眾對於「程序正義」的無感:
其實,在中國「被消失」的事件,早就屢見不鮮,許多中國維權律師、政治異議人士
都曾(合法的)被消失、被拘禁、被虐待。只是台灣人對此類事件敏感度實在很低,
直到帥氣的阿東成為被消失的對象,才引起大眾注意。
然而,從網民留言的風向可知,大眾根本就不重視這次事件中國政府所展現視人權於
無物的作風。大眾在乎的,是「阿東和小名吸毒壞壞」,但是對於更壞、更恐怖的政
府濫權,完全沒有警覺心。比起中國政府的蠻橫,或許台灣人更該警戒的,是台灣人
民對於程序正義近乎無知或認為程序正義不重要的態度。
在政府慣於高舉社會安全大旗遂行社會控制時,如果台灣人民對於程序正義無知或不
重視,那麼,不需要等到中國統一,台灣很有可能早一步自我沈淪為極權國家。
講得更現實一點,就算你認為民主法治不能當飯吃因此不需在意,或許可以想想,你
有沒有親友在中國旅遊、經商、求學?發生在阿東身上的事,會不會有一天也發生在
你的親友身上呢?
4. 台灣司法對於中國法治程度的無知:
被逮捕後無法通知親屬、無法委任律師、由行政機關片面決定拘留,這些在現代法治
國家難以想像的情形,在2014年的中國真實上演。然而,台灣的最高法院,在2012年,
是這樣稱讚中國的法治程度:
「大陸地區已於西元一九七九年七月間,公布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嗣於西元一九九六年又對上述刑事訴訟法作大幅度修正,其修正內涵兼顧打擊犯罪與
保護人權,並重視實體法之貫徹與程序法之遵守,雖非完美無瑕,但對訴訟之公正性
與人權保障方面已有明顯進步,故該地區之法治環境及刑事訴訟制度,已有可資信賴
之水準。」(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900號刑事判決)
而且,最高法院稱讚的,是西元2000年的中國刑事訴訟法。此案例中,最高法院信賴
中國的刑事訴訟水準,大量援引中國的鑑定報告及公安筆錄,將兩位台灣人判處死刑。
法務部於2014年將此二人槍決。(http://goo.gl/rozrMG)
5. 另一個阿東的故事:
台灣部分媒體聳動地報導小名最高可遭判處死刑,吸引了許多網民點擊。但可能很少
網民知道,台灣人徐東順的故事。徐東順被中國政府逮捕並指控於2011年走私K他命,
遭中國人民法院判處死刑,於2014年6月處決。看到帥氣阿東的遭遇,我們幾乎不用
想像這個已經被處決的阿東,他被起訴、審判的過程,是多麼的程序不正義。
但是這個阿東沒有拍電影,大眾也不知道他是否長相俊秀,一個台灣人,就這樣被中
國政府判處死刑並處決,而且被中國政府作為政績宣傳。
(http://goo.gl/QQlLcc、http://goo.gl/rnb9sE)
6. 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雙方約定若拘束他方投資人員人身自由,應於
24小時內通知。但在帥氣的阿東案件中,中國政府顯然未遵守協議。而台灣政府呢?
毫無反應。
2009年,台灣與中國簽署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其中約定「雙方同意基於人
道、互惠原則,在請求方、受請求方及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均同意移交之
情形下,接返(移管)受刑事裁判確定人(被判刑人)。」按照此約定,沒拍電影的
阿東被判死刑後,台灣政府其實有權請求中國政府將其引渡回台。
運輸販賣K他命,在台灣是不涉及死刑的犯罪(即使賣幾百噸,依法都不能判處死刑)。
而中國政府刑求逼供、栽贓嫁禍,製造冤錯假案的功力又是世界知名(曾發生不只一
件殺人犯被判死刑並處決後,被害人「亡者歸來」死而復生的案例)。
不論是基於主權,或者保障人民公平審判權的立場,台灣政府皆應提供在中國被逮捕、
起訴的人民協助,尤其是涉及死刑的案例。試想,若阿東是冤枉的卻遭中國政府處決,
這是多麼大的醜聞與悲劇?不過,在兩個阿東的案件裡,我們只看到神經麻痺的台灣
政府。我們很有理由相信,台灣政府甚至連最基本的協助(例如人道探視、幫忙請辯
護律師、判決確定後要求引渡等)都未曾提供給阿東。
當然,如果台灣政府提供阿東協助,將其引渡回台,恐怕又會招致民眾的不滿。在阿
東遭到處決後,台灣的蘋果曾經抄了一則短短的即時新聞,網民的留言都是「殺得好」
「別回台灣浪費糧食」一類的看法。這又會回到第3點,或許我們最該警戒的,是人民
對於國家暴力與程序不正義的無感,甚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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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更新:
過了一晚上,果然出現了許多有趣的留言。
有人吸食對身體危害性甚低的大麻,說到底就是自傷,跟吃炸雞排、喝珍奶、烤肉、
喝紅酒白酒啤酒威士忌伏特加、熬夜爆肝上網在fb留言、懶得運動......等大大小小的
自傷行為在道德上沒什麼本質的不同,旁人根本沒什麼好痛心的。只是由於統治需要,
政府把使用輕度毒品的行為標籤出來,定性為邪惡,讓一般大眾支持政府有更多權力
打擊所謂的邪惡,是很常見的統治技術,有大量民眾中招而厭惡本質是自傷行為的吸
毒行為也是很自然的。
令人怵目驚心的是,眾多台灣網民以及大小意見領袖名嘴都非常確定阿東和小名有吸
毒,好像每個人都在旁邊看著他們抽大麻一樣,「如果你沒做錯事,警察為什麼要抓
你」的觀念依然深植人心,似乎連最基本的「無罪推定」原則都未曾存在於大眾心中。
(搞清楚,我不是在說阿東和小名是冤枉的,他們到底有沒有吸大麻我一點都不在意,
我在意的是大眾對程序正義漫不經心的態度。)更不用說對於「行政機關可以不經過
法院裁定或判決也無須通知親屬律師就任意長時間拘留人民」的情況竟然完全麻痺無
感,一點民主憲政的概念都沒有。而對於中國政府片面的說法,不假思索地照單全收,
更是一種完全喪失判斷力及獨立思考能力的症頭。
台灣要成為民主法治國家的路,還非常漫長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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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賴中強律師評論:
「根據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陳會所商定之『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
與安全保障共識,中方承諾『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
限制人身自由時起 24 小時內通知。同時依據『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
議』建立的聯繫機制,及時通報對方指定的業務主管部門,並且應儘量縮短通報的時
間』,過去經驗,中方並未切實落實此一約定。陸委會與海基會官員,應循聯繫管道
向中方表達對柯震東人身自由與安全的關切,而司法互助協議的主管機關法務部國際
與兩岸司法互助司更應要求中方立即回覆通報。
此外,柯震東被捕事件,也是對中國刑事訴訟法有效性的檢驗。2013年1月1日生效的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
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
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
屬』,這個『人』,並不區分本國人、外國人、台港澳,柯震東被捕後柯的經紀人與
家人遲未獲得中國公安的通知,不禁讓人對此次修法的有效性產生高度懷疑。」
藝人柯震東經紀人聲明:
「8月16日星期六晚上......整晚找不到柯震東,傳聞他因吸毒在北京被抓......8月17日星
期日晚上......我十分著急,不知道如何去証實事情的真偽,也完全不明白柯震東在北京
發生什麼事情......今天下午我在北京律師的陪同之下,去了北京東城拘留所,電腦裡沒
有柯震東的任何資料......直到今晚6點半,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告知將會以違反《中華
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14天,很快就可以讓直系家屬探視」
上文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posts/687986267949947
編輯後發現本文也刊載上了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幫高調連結: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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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後記,2014.08.20 補充)
文/苗博雅
感謝這幾天各界熱烈的批評指教,這麼冗長的文章,竟然有這麼多人願意看完,實在
有點意外。據說拙作(http://goo.gl/v47wI3)好像不知道怎麼被轉載到中國去了(這兩
天來問說可不可以轉載的,完全沒有任何中國網站呀),甚至引起一些中國網民的回
音。我對於任何善意的批評指教都很感激,難得房東呼麻讓中國人權議題佔到輿論一
角,因此我也花一些時間簡單回應一下:
1. to 台灣鄉民:
有些人認為「在人家的地盤犯法就依照人家的規矩處理呀!吸毒本來就是錯!中國政府
本來就流氓,跟他講程序正義有什麼用?中國人權干我屁事?」對於這樣的想法,我大
致有以下三點回應:
1) 國民在海外遭受基本人權侵犯,不僅是人權問題,甚至是主權問題。
2) 我訴求的對象不是中國政府,而是台灣及中國的公民社會,以及神經麻痺的台灣政府。
3) 就算你不在乎中國人的人權,你也該為親朋好友想一想,甚至為自己著想。
首先討論一個概念:台灣人不需要關心他國人權事務嗎?
近來台灣媒體所報導的以巴戰事、伊斯蘭國ISIS等新聞,引起許多人不平之鳴,正是台灣
人作為國際社會一份子,同步關心他國人權的表現。「我們不必/不能管外國的事」是一種
自外於國際社會、自我矮化的想法,雖然台灣長期是國際孤兒,但若我們仍努力想要加入
國際社會,就應該修正這類不關心國際事件的心態。
外國人遭到外國政府侵害其人權,都能引起台灣人重視,更何況,這次被中國政府侵犯基
本人權的,是一位台灣公民。台灣人在中國受到欠缺程序正義的對待,我們不需要關心嗎?
請設想一個情況:
你到伊拉克旅遊,卻被伊斯蘭國(ISIS)逮捕,指控你因為通姦而觸犯了伊斯蘭律法,將
處以監禁。期間你無法聘請律師、不能聯繫家人。最後拍了個影帶,痛哭流涕承認自己通
姦做了最不好的示範,被ISIS放上網。消息傳回台灣,台灣輿論的回應是「在人家的地盤
犯法就依照人家的規矩處理呀!通姦本來就是錯!ISIS本來就流氓,跟他講程序正義有什
麼用?伊斯蘭國人權干我屁事?」政府官員的回應是「回台後要進一步請檢察官偵辦」。
你的感覺是什麼?
如果一個社會永遠只把眼光放在「他到底有沒有做?」只會個案式思考,不在意程序上的
各種保障(人身自由保障、辯護權、公平審判權、無罪推定......),對於違反程序正義的
事件毫無警覺,甚至膝反射式地相信「警察一定不會抓錯人、媒體報導就是事實」認為
「他是壞人所以不配享有程序保障」,這樣的社會,距離真正的民主法治實在很遙遠。
房東二人到底有沒有呼麻,我不太關心。我只是希望台灣社會重視:今天適用在房東呼麻
案的程序,明天也會適用於其他人,也會適用於無辜的人。
就算你不關心中國人,也請你注意,由於台灣中國交流往來頻繁,這樣的程序,很有可能
適用於無辜的台灣人,或者適用於你的親朋好友。
這次中國政府主張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拘留柯震東。你以為這部法律
與你無關嗎?
在中國批評官員貪汙,若被認定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最長可被行
政拘留10日;在中國的網路留言426,若被認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
物、電腦資訊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最長可被行政拘留15日;在中國與公務
員有爭執,給你冠上一個「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罪名,最長可行政拘留
10日;「島國前進」「民主鬥陣」「阿宅反抗軍」在中國舉辦活動,若被認定是「違反國
家規定,未經註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最高可
拘留15日;在中國時從網路上傳、下載A片,若被認定是「製作、運輸、複製、出售、出
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電腦資訊網路、電話以及其他
通訊工具傳播淫穢資訊」,最高可處15日拘留,如果屢勸不改,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
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房東事件告訴我們,你被公安指控違反中共治安管理處罰法並且拘束自由後,不能請律師、
不能通知家屬、不能見法官,一切只能祈禱中國政府大發慈悲給你方便,只能祈禱中國政
府不會讓你拍影帶做公眾教育。不管你到底「有沒有做」,都是相同的待遇。
你認為只要行得正坐得端就不怕嗎?如果你去中國旅遊,公安說你妨礙公務,沒有人身自
由保障、沒有辯護權、沒有法院救濟、沒有公正審判、沒有律師、沒有家人、沒有程序正
義,就算你是清白的,你一個人苦撐待變,誰來還你清白?
台灣數十萬、上百萬人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柯震東所遭遇的程序,真的不會
發生在你的親朋好友,甚至你自己身上嗎?
任何一個正常的、重視國民人權、重視主權的國家,在國民被外國政府拘捕後,不可能毫
無反應。最基本的人道探視、領事接見、協助選任律師、協助通知家屬、協助親屬探視、
在語言不通時提供翻譯等,政府都應該主動提供幫助。
台灣是國際上的弱者,無法對中國政府要求保障台灣人人權嗎?那麼,劉姍姍在美國被控
虐傭(刑事犯罪喔),消息傳出後,台灣政府第一時間要求美國放人,大聲為劉姍姍主張
權益,後續不斷提供劉姍姍協助,又是怎麼回事呢?
2012年,台灣與中國簽署投保協議以及《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
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內文十分清楚地約定「雙方將依據各自規定,對另一
方『投資人』及『相關人員』,自限制人身自由時起24小時內通知。」根據與中國關係良
好的台灣媒體報導,中國政府認為「柯震東不是台商身分,不在24小時內必須向台灣方面
通報的適用範圍」。
然而,柯震東所屬的公司,對於中國沒有投資嗎?柯震東在中國所拍攝的電影,都沒有台
資嗎?柯震東本人或親屬在中國都沒有投資嗎?柯震東真的不是投資人及相關人員嗎?投
保協議人身安全共識所稱「相關人員」的解釋,只能依照中國政府的見解狹隘地限於「台
商」嗎?
如果台灣政府完全沒有解釋協議內容的話語權,只能接受中國政府定義,那麼,柯震東至
少應該適用「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吧?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及時通報』對方人員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
為非病死等重要訊息」柯震東被限制人身自由,中國有沒有依約「及時」通報呢?「及時」
到底是多久?24小時後通知算是及時嗎?48小時呢?一星期?一個月?還是所謂的「及時」
也只能由中國來定義呢?
台灣政府至今僅表示「透過管道向中方反應」,對於相關協議的適用爭議,尚未採取明確
立場並公開表態,似乎顯示為神經麻痺、軟弱無力。這是否代表,不管簽了什麼協議,都
只能任由中國政府詮釋、定義爭議詞的文義呢?果如此,目前台灣有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人
在中國經商、工作、旅遊、求學,除了被認證為「台商身分」者,其他人的人身自由及安
全將毫無保障,為數極多的在中台灣人,你的親戚、朋友,都將持續暴露在任意被消失的
危險之中。
翻開台灣與中國所簽署的各式協議,內容充斥著定義不明的詞彙。簽約前黑箱作業、簽約
後無權解釋條約文義、無力要求履約,這樣的政府,憑什麼要人民相信,跟中國簽各式各
樣的協議會對台灣有利呢?
台灣與中國交流日益密切後,台灣人在中國被拘禁、被指控犯罪、被判刑、甚至被執行死
刑的案例所在多有。而隨著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簽訂,台灣政府也越來越信賴中國公安提
供的犯罪證據,甚至證物不必送回台灣、中國證人與鑑定人不必到台灣法院接受詰問,就
可以直接採信中國的鑑定證據、公安筆錄,作為處死台灣人所依憑的主要證據。中國與台
灣的司法人權互動,幾乎是每個台灣人的切身議題。
簡言之,我並非主張要在中國適用台灣的憲法與法律,而是誠摯地希望喚起台灣社會與中
國社會對於法治的重視,促進中國法治水準整體提昇。當中國社會從極權與人治解脫,晉
升法治社會,台灣和中國才有對等互動的可能性,台灣人的身家性命,才會更安全、更有
保障。
2. to 中國網民(以及一部分台灣鄉民):
有人批評我,弄錯了中國的刑事訴訟程序和行政拘留程序,並進一步認為只要房東事件的
處理都符合行政拘留程序的法條規定,就沒有違反程序正義的問題。就這個問題,我的回
應如下:
什麼是程序正義?程序正義的內涵是「正當法律程序」,而這個正當法律程序是一個抽象
的法律概念,並不是只要符合成文法條規定就是符合程序正義。舉個例子,納粹屠殺猶太
人,是否符合程序正義呢?
很多人對於法律的認識,只限於「形式法律」,至於實質上法律到底有沒有正當性,是完
全不管的。因此,北韓的法律也是法律,中國的法律也是法律,就算是極權政府定的法律,
只要政府說它是法律就是法律。據此,納粹屠殺猶太人的法律,也是應當遵守的法律,猶
太人住在德國,被殺活該,誰叫你在德國,納粹黨只是依法行政,更何況納粹黨還是選舉
出來的、法律還是國會定的,有民意支持呢,完全符合程序正義呀。
這是一種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誤解,這種心態,就是極權主義的最佳培養皿。
如果偉大的党弄了一部法律出來,規定任何人只要違反交通規則,處死刑立即執行,並且
就地正法。公安依據這部法律規定當街處死人民,算是符合程序正義嗎?還是中國講的程
序正義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程序正義,跟世界其他國家的程序正義都不一樣呢?
為什麼要保障人身自由、辯護權、交通權、接見通信權?只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嗎?
錯!是因為憲法!一部符合當代憲政主義的憲法,必然是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權、公平審
判權,必然有權力分立。
不論下位法規的「名稱」是什麼,叫刑事訴訟法也好、行政訴訟法也好、民事訴訟法也好、
孫中山拳法也好、阿姆斯特朗旋風砲法也好,都要符合憲法保障人身自由、公平審判與權
力分立原則。
任何法律有牽涉到限制人身自由的內容,就應該符合權力分立並且給予適當救濟管道,當
人身自由被限制時,就應該給予人民通知親屬與律師的權利。尤其是時間較長的人身自由
處分,更應該要經過法院審理裁定,不可片面由行政機關決定。如果法律的內容牽涉到給
予人民不利處分,不管這個處分名稱是罰金、罰鍰、勞改、拘禁、拘押、羈押、監禁、阿
魯巴、打五十大板、給犯婦上夾棍......,都應該給予人民聘請律師代理主張法律權益以及
向法院申訴的權利。
為什麼?普通人未必了解自己在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因此,當國家要處罰人民時,給
予人民機會由律師代理,才能避免人民受憲法與法律保障的權利被違法侵害;給予向法院
請求救濟的權利,可以適當地保障人民不被行政機關惡整。
難道只有刑事訴訟程序才要遵守憲法,「行政拘留」就可以違反憲政主義嗎?打著「行政
拘留」的大旗就可以堂而皇之的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反人身自由保障、違反公平審判權
嗎?更何況,這些行政拘留的相關法律,甚至不是經過民主程序所制定的,連形式民主正
當性都沒有,連稱為惡法亦法的資格都沒有。
徐偉群教授講得比我言簡意賅:
「在一個文明國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管犯行再怎麼樣確鑿,在刑事訴追的過程中,要
受到應有的人權保障。他要能夠選任律師,獲得公正而充分的辯護機會,確保人身安全,
要求法院24小時內提審,不受非必要的人身拘束,家屬獲得24小時內的即時通報等等。當
然,更不會容許還有所謂不受正當程序規範的『行政拘留』這種法治後門。像柯這樣,被
拘捕就失去蹤跡,只能等待權力施恩發布訊息,這是對人權的莫大危害。 」
http://goo.gl/kdjXlv
憲政主義和程序正義絕對不是刑事訴訟法才需要遵守,不論是刑事、民事、行政程序,都
必須合憲並且遵守正當法律程序。把侵害人身自由和公平審判權的內容從刑事訴訟程序抽
掉,將刑事訴訟外表裝潢得漂漂亮亮,然後把臭不可聞的東西塞到後門,創設所謂「行政
拘留」,新瓶裝舊酒,怎麼樣也掩蓋不掉侵害人權的事實呀。
在台灣,只要人身自由被政府限制,不論是以刑事、行政或其他任何名義,都可以選任律
師、聯繫親屬、請求司法救濟。縱使是最嚴格的犯罪偵查,檢警在逮捕嫌疑人後,最遲24
小時內就必須將嫌疑人移送法院。從房東呼麻事件,許多台灣人清楚地看見,在中國,竟
然可以不經過法院審理裁判,直接由公安機關片面決定,可以所謂的「行政拘留」名義限
制人身自由長達20日。期間當事人無法選任律師陪同偵訊、無法聯繫親屬,只能期待公安
將消息外放或者訊息意外走漏,這樣違反人權的作為,在任何民主法治國家都是難以想像。
或許在人民可以任意「被消失」的中國,只被拘留十幾天,根本就是小菜一碟,不需大驚
小怪。但這樣的情況,與台灣公民社會所認知的民主法治實在相差太遠。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否保障本國人與外國人的人身自由權和公平審判權?有沒有權力分
立?當然,那是中國人的事。如果大多數中國人能接受一部只有憲法的虛名,而沒有憲政
主義之實的裝飾性憲法,台灣人也只能為少數想望生活在民主法治社會的中國人默默加油
讚聲。
再次澄清,我不是說房東二人遭到冤枉或刑訊逼供,但中國的法治情況有待提昇是不爭的
事實。有些中國朋友說,中國已經不會再出現刑訊逼供和冤錯假案,我只能說,這或許是
資訊屏蔽造成的資訊不對等。希望你們看得到這篇文章:「唐吉田律師因為代理大量法輪
功案件和推動北京律協直選,在2010年被吊銷律師證,當時我是他和劉巍訴北京司法局一
案的代理人之一。唐吉田被吊銷律師證後繼續參與大量人權案件,今年4月和其他律師挑
戰黑龍江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迫害宗教信仰的酷刑基地)而被拘留並被打斷10根肋骨。
在建三江被拘留的四位律師,累計被打斷24根肋骨,江天勇8根、王成3根、張俊傑3根。」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19900
我知道中國人的民族自尊心很強,幾乎是得了「批評過敏症」。但是一個進步的社會,必
然是能夠借他山之石以攻錯。房東呼麻事件,不僅考驗了台灣人對於程序正義的認知和警
覺性,也同時考驗著中國公民社會對於民主法治的認識、對於政府權力的警戒心。我願意
相信中國公民社會具有接受改革呼聲以及外界批評的雅量。否則,台灣與中國的距離,只
會越來越遠。
3. to 喜歡透過網路接收資訊的朋友們:
這兩天陸續有人轉載文章,有些有問過我,有些沒有;有些有進一步的口頭採訪或要求,
有些是原文照錄。除非有特別狀況,我的公開動態都歡迎有註明出處的轉載(但我的個人
立場不能代表我工作的單位!)為了感謝有事先詢問,並且將刊登連結告知我的記者與編
輯們,我簡單介紹一下各有不同特色的訪問與轉錄。這些媒體都是有別於傳統媒體的消息
來源,若各位有興趣可以訂閱和關注,作為多元資訊來源之一。
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公庫是最早詢問轉載的網路媒體,也是為改善台灣媒體環境的新興網路媒體,請各位多多
關注。
http://www.civilmedia.tw/archives/21217
風傳媒
增加了口頭訪問的內容,撰稿記者非常辛苦地認真訪問、討論法律問題,請大家支持好記
者。
http://goo.gl/WScYwk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由於編輯有提出進一步的疑問與邀稿,昨晚我花了一些時間重新改寫與編輯,這是最新修
改的版本,與臉書上的內容不盡相同
http://goo.gl/OhC6JA
BuzzOrange
是臉書上的版本,但排版非常適於閱讀,編輯還很用心地去找了一些配圖。
http://buzzorange.com/2014/08/20/what-has-our-government-done/
@BBC中文網
「從柯震東吸麻事件 看兩岸法治觀念之不同」
http://www.bbc.co.uk/zhongwen/trad/china/2014/08/140819_viewpoint_showbiz_drug.shtml
【延伸閱讀與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http://goo.gl/gDcvKW
柯震東被捕的嚴肅意義(徐偉群)
http://goo.gl/kdjXlv
劉姍姍遭不當逮捕 我嚴正抗議 促美無條件釋放
http://goo.gl/1zWjBT
《海基會與海協會有關「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共識》
http://goo.gl/iqovQ2
柯震東僅適用「及時通報」建議
http://goo.gl/TZVv2j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
http://goo.gl/vcTTtu
拘柯震東未通報 陸委會:將向中方反映
http://goo.gl/rb7Swn
後記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miaopoya/posts/68893128452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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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自懶人時報)
【醉過方知酒濃】
文/黃哲斌
兩件事,第一,這幾天,因為某報頭版的出格標題「張顯耀雙規」,有些台灣朋友才
知道,中國共產黨根據內規,有權要求被政治鬥爭的高官(清一色是黨員),「在規
定的時間、地點就案件所涉及的問題作出說明」,大白話,就是政治軟禁,押人取供。
第二,因為柯震東,更多台灣朋友發現,中國公安可以不經審判,關押嫌犯,且不准
通知家屬及律師,長達數日。然後,還能透過中央電視台聯播,放映嫌犯痛哭懺悔的
畫面。
不好意思,這只是一塊小蛋糕。
有興趣理解中國法治與人權的朋友,可以搜尋許志永、浦志強、滕彪、陳光誠等維權
律師的故事。只要隨便一個「尋釁滋事」或「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名,就可以
限制人身、軟禁、關押,隨後判刑四或五年。
上個月在香港,朋友轉述一位維權律師被軟禁的細節,他不知道何時會被釋放,或正
式起訴審判,時間長達數週,二十四小時有人輪流看管,伙食極差,甚至不准你坐下、
不許你喃喃自語或唱歌,那位律師擔心自己發狂,或失去語言能力,只能暗暗在嘴裡
細聲碎念。
那位律師說,後來,換了一班守衛,「對他寬待多了」,因為,他們准許他開口說話。
當然,有更多不幸的例子,例如最近被釋放的高智晟,囚禁三年,每天只有一碗白菜
和一個饅頭,暴瘦20公斤,原本開朗健談的他性格大變,幾乎無法開口言語
( http://goo.gl/eStBKa )。
這是三年前,高智晟被捕不久,他的妻子耿和接受BBC中文網採訪,談到他幾次被捕
時,匪夷所思的細節( http://goo.gl/JYHD0O )。即使最近獲釋,各方積極營救,
高智晟的下落仍如諜報片一樣神秘( http://goo.gl/3IzjHf )。
柯震東的大麻,讓我們更加理解兩件事:
一,醉過方知酒濃,台灣的司法人權也曾經很可怕,幾十年來,經人權團體、司改團
體與社運團體的爭取,目前仍不完美,至少黑牢機率已大為降低。
二,敝國總統口口聲聲鼓吹,台灣應該與對岸政府簽這個協議、簽那個協議,但至少,
我們要先搞清楚,我們面對的是哪種狠角色。
關於這兩件事,推薦苗博雅的臉書文章( http://goo.gl/EFXDT3 ),或是公民行動
資料庫的轉載( http://goo.gl/g3JZfW )。
至於,不少朋友開外掛,討論大麻根本不配算毒品,這是另一個好題目,話長惹人厭,
容我推薦一本書,《上癮五百年》( http://goo.gl/9la3MQ )。
上文來源:http://tinyurl.com/nfp7w4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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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 4:47 · 編輯紀錄 ·
文/Emmy Hu
柯震東上央視認罪了,現在。
這是我住在中國感到最詭異的事情之一,轟動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往往在未經審判的情形
下,被推上全國收視率最高的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認罪」,完全很有清朝遊街示眾
style。在這種時候,我經常覺得自己好像是住在一群會開冷氣會上馬桶的清朝人中間
(如果你膽敢在中國這樣說,現場也能立刻組起一隊義和團來)。
之前著名的案例包括知名天使基金投資人薛蠻子公開承認自己嫖妓惡劣,在網路上利用
影響力蠱惑大眾(但他上網跟他嫖妓整個沒關係);還有山東昭遠「邪教殺人案」的首
謀,公開上電視難掩激動的神情喃喃重複「那女人是邪靈,我要消滅她」,我邊看邊覺
得他其實可能已經罹患精神疾病,實在不該如此示眾。
上一次最精采的事件是雲南大地震當天晚上,一個叫做郭美美的女人出來痛陳自己賣淫、
虛榮、害人。郭美美是一個在微博上張貼自己與 Maserati 跑車合照、還宣稱自己是紅
十字商會總經理的小女孩,後來被人肉出只是個遭包養的風塵中人,恩客和紅十字商會
有合作案,如此而已。
奇怪的是,我一直懷疑為什麼在大地震當晚公審郭美美。紅十字會向來是賑災捐款的大
宗,自從郭美美案後,內部貪污腐敗的情形被媒體挖了個「底朝天」,在中共控制紅十
字會主導權的結構下,紅會形同國家機關黨組織,內部藏污納垢的境況可想而知,民眾
憤而拒絕再捐款給紅會,導致財源枯竭。在地震夜為「專營」賑災捐款的紅會漂白,公
審郭美美的動機實在可議。
最後郭美美的下場跟中國古代被浸豬籠的淫婦也差不多,祖宗十八代偷嫖賭徒全部被央
視連根挖出,就連她的恩客都跑出來入鏡臭罵這賤婦害他家破人亡(是有人強迫你包養
她喔)。這個 23 歲的小女孩在這樣的侮辱下,恐怕今生今世都將貼上淫婦標籤、不得
翻身了。
中共在文革時期流行一句罵人用語「在你身上踏上一萬隻腳、叫你永世不得翻身」,每
次聽到我都會因為想像一個人的表面積到底能踩幾隻腳而忍不住哈哈大笑。如果真的有
什麼踏上一萬隻腳,我想這就是吧。
喜愛柯震東的朋友千萬別錯過今日精采畫面,一個人的一生要能獲得一次清朝式的對待,
也算是穿越時空、創造記錄。
來源:https://www.facebook.com/emmy.hu/posts/10204608327634081?fref=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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