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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日  

(圖片來源:http://www.sipo.gov.cn/yw/2012/201203/t20120320_655489.html

寫於2013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

柳紅:一個社會對待抄襲的態度,決定著很多事項

文/柳紅


  去年,2012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寫了一篇博文《讀波斯納<論剽竊>兼談吳曉波抄
襲案》(附後)。那時,訴吳曉波抄襲官司在二審途中。11月底,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3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我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若說三年前被問「敗訴怎麽辦」,回覆「打到底」時還有意氣在;如今,則是平靜和理性。伴
隨一審二審看到和感到了法律內外諸般景象:原以為白紙黑字,很簡單,其實不簡單;原以為連普
通人都一眼即明,法官「目光如炬」,必盯牢抄襲,其實沒有;原以為,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
準繩,其實,只是說說而已,有比它更高的「原則」;原以為,抄襲可恥,其實,被告人照舊活躍
在電視臺、媒體、高校的講臺上;原以為,人總有良心發現,其實名利心會吃掉良心;原以為,呼
籲法治正義的知識分子會發聲支持,曾看到早先他們在兩位有「左」、「右」、「標籤」的教授抄
襲風波中義憤填膺主持「正義」;其實,有人關心左右、陣營、圈子,勝過是非;原以為「自由」
媒體會有態度,其實他們擔心投鼠忌器;原以為,某些企業家轉型,關心公共事務,會旗幟鮮明地
反對抄襲,其實,在那些諸如評獎等浮華秀場上,與被告同臺唱和......。總之,原以為會是「善」
的、「正」的力量,其實在「刻意地沈默」[i]。臺灣教授林文淇先生曾對臺灣一樁學術抄襲案說過
這樣的話:「這個事件對於臺灣社會顯現出來最可怕的是一種『刻意的沈默』。「某種程度上是一
種變相的鼓勵」。「這樣的一種沈默我覺得是非常可怕與可恥的。」在這裡,又何嘗不是呢?只是
沒人這樣說。

  好在,有很多朋友自始至終鼓勵和支持我。尤其是微博上的網友,明辯是非,直指要害,一針
見血。我們所希冀的,每天守著微博憤怒和歡呼的,都關乎社會正義和法治。千千萬萬普通公民正
一個一個案例地拼命爭取,不屈不撓,不惜犧牲生命。我也把自已的這場官司,當作一次公民職責
的履行。


  二

  一個國家怎樣對待抄襲,決定了很多事項。還是重複近兩年的幾個事例:

  2011年,德國國防部長古滕貝格因博士論文涉嫌抄襲而辭職。全國有3萬名博士生和博士在
致默克爾的公開信上簽名,說「保護創意」是德國社會崇尚的一項重要價值,如果做不到這一點,
德國將喪失未來。[ii]2013年3月,也就是上個月,德國上演了一部以此抄襲人物為原型的電影,
名叫《部長》,人說德國人「對政客的誠信零容忍」[iii]。

  2012年匈牙利總統帕爾因20年前博士論文抄襲被揭露,宣布辭職;

  2012年,美國媒體人紮卡利亞因抄襲被《時代》周刊和有線新聞網絡停職;

  2011年,香港城市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梁美芬被曝其在2006年的著作中有半頁使用其他教授
觀點,未註明出處。大學生和校友聯合簽名,要求學校「嚴肅而主動地調查此事」,維護學校聲
譽。梁美芬立即回收2006版本書,在2007版本註明出處,同時向那位教授道歉。雖然調查結果
解除了對她的抄襲指控。但是,這個過程,反應了香港對待抄襲的態度。在那裡,膽敢抄襲,是
要付出一生名譽的代價。在臺灣,也是同樣。

  抄襲是多大的事兒,何以至於總統下臺?在一個文明、法治的國家,抄襲就是「天大地大」。
不僅因為誠信是社會的基礎價值,還因為智慧勞動和知識產權受到保護,才能有自由創新和創造
的空間。這樣基本的價值一旦被丟棄,一切將不複存在。

  中國成了抄襲者的天堂。抄襲,是抄襲者借以攀升,名利雙收,急功近利的梯子。它無所不
在,有學術的,有商業的,有官員的,有新聞從業者的等等,甚至滲透進非功利領域。就在這兩
天,Co-China 披露,報名參加他們以培育青年公民為目標的夏令營的申請者,所提交作品竟是
抄襲物。這種目標和手段上的錯位,欲知和欲行的錯位,真是讓人感到莫大的悲哀。

  有多少抄襲者就有多少抄襲的受害者。受害者絕大多數處於弱勢,很多是學生,其前途掌握
在老師手裡,無奈忍受。還有暢銷書作者抄襲非暢銷書作者或學者。有人說,沒錯,他是抄了,
抄了也喜歡。喜歡是個人偏好,抄襲是道德敗壞和侵權,將它們混淆,說明國人的知識產權意識
和道德的缺失。

  有人對我執著地打抄襲官司不以為然。中國有那麽多大事,人命關天,抄襲算什麽?還輪不
上它。確實,這裡每天上演悲慘故事,強拆的,碾人的,枉判命案的不一而足。抄襲之惡,雖不
像這些來得那麽血腥,但是它深深地、深深地腐蝕社會和人心。抄襲和假冒偽劣相連,已經釀成
了巨大的社會災難,人人都是受害者,只不過絕大多數人身在其中不自知而已。惡就是惡,所謂
大小厲害只是惡的結果。要鏟除這種彌漫的、滲透性的抄襲之惡更加艱巨,尤其是「知識人」
「道貌岸然」,不像那些臉上刻著「我是壞人」的惡霸,那麽好認。

  如果要法治,要市場經濟,就必然講誠信,必然反對抄襲。所有宏大目標的實現,都得靠點
滴寸進。如同跑馬拉松,光有雄心呼喊口號,頂多是個口號領袖,永遠到不了終點。馬拉松跑者
要忍受孤獨,經歷漫長路途,來自各種環境和身體的考驗,一步一步跑完全程。

  在正常社會,有知識人或職業共同體存在,他們可以自行調查、認定抄襲,加上媒體和輿論
的揭露、聲討、監督,並不需要通過法律程序。前述各國案例,皆非法院判決結果。然而,在知
識產權意識薄弱,知識人共同體缺失的國度,目前借助於法律是一個過渡階段。希望通過法院一
個一個案例的審理判決,警醒和懲罰抄襲者;積累不同類型抄襲案的判例,建立公正審理的經驗
和宣傳、養成引用規範;喚起人們對抄襲的痛恨和羞恥感,從而匡正社會風氣,重建誠信基礎。

  具體到我訴吳曉波案,通過公布抄襲比對內容,人們已經在心裡作出了評判。但是,它尚未
得到來自法院的公正判決。雖然一審、二審敗訴,我還是選擇尊重法律,因此向北京市高級人民
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設想多年過去,面對這堆抄襲比對,後人會譏笑:「這不是抄襲是什麽?還用法院來審?」
一審、二審已成為2010-2012年中國知識產權狀況的標記。希望接下來的再審留下新的刻度。


  註釋:

  [i]臺灣中央大學英文係林文淇在「抄襲,剽竊與學術倫理記者會」上談到臺灣政大陳長房教
授抄襲事件時說:「我知道陳長房教授也參與過很多時報或是聯合報文學營等等相關的活動,所
以是否因為事件的暴露會傷害私己的形象或利益,因此選擇沈默?作為教師,我很難跟學生解釋
臺灣社會中為什麽一個僅是犯罪嫌疑犯的人,媒體就大喇喇地把當事人的姓名影像,甚至猜測整
個相關的過程的報導完全呈現出來,但是一個已經被學校不管用什麽理由請他辭職,國科會要求
退回獎金的學術抄襲事件,大眾連什麽消息都不知道。那我想這種差別待遇對於臺灣社會來講到
底是好或是不好,我實在不知道。這個事件對於臺灣社會顯現出來最可怕的是有一種「刻意的沈
默」」。「作為一個既得利益者,我也希望以後我如果作奸犯科,大家也可以對我一樣仁慈!但
是作為一個老師,怎麽去跟下一代交代老師就可以享受這樣的待遇?甚至他某種程度上是一種變
相的鼓勵,讓下一代認為我只要進入這個行業之後,就可以享受某種特權。所以就個人的部分,
我想包括媒體、國科會、學校,或是整個外文界,這樣的一種沈默我覺得是非常可怕與可恥的。」

ww.ncu.edu.tw/

  [ii]人民網駐德國記者 劉華新:「德國防長因『抄襲門』辭職」,2011年3月1日,人民網

  [iii]北京環球時報記者青木:「德國前國防部長論文抄襲被搬上影視」 2013年3月14日,
環球網

  附:讀波斯納《論剽竊》兼談吳曉波抄襲案

--

  ——寫在世界知識產權日

  自2001年起,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

  因為我訴吳曉波抄襲案 [1]歷時兩年,至今還在二審過程中,5月7將是二審第三次開庭談話
時間。這使得我格外在意世界知識產權日。我想談一談波斯納的《論剽竊》以及我的官司。因為
習慣用「抄襲」這個詞,「而不是」剽竊「,在此就不改了。我理解,它就是剽竊的意思。

  波斯納 [2]是美國當代法官,法律經濟學創建者之一。他寫了很多書,僅僅看書名,就知道
這個人多麽精彩:《並非自殺的契約》、《資本主義的失敗》、《法官如何思考》、《法律與文
學》、《孱弱的盾牌》、《大災難》、《法律、實用主義與民主》、《大災難》、《法律的經濟
學分析》、《法律理論前沿》、《公共知識分子》、《反托拉斯法》《聯邦法院》、《道德和法
律理論的疑問》、《國家大事》、《超越法律》、《性與理性》、《法理學問題》、《司法的經
濟學》、《衰老與老齡》。2007年,他出版了一本《關於剽竊的小書》
(The Little Book of Plegiarism),譯者沈明將書名譯作《論剽竊》 [3]。波斯納是以法官
和學者的身份,從知識產權法律經濟學的視角對剽竊展開分析的。讀他的書,有助於理解我正在
經歷的,不久將會判決的抄襲侵權案。


  一、對剽竊的揭露

  波斯納用卡薇婭?維斯瓦納坦的抄襲案例作為書的開頭。說得是維斯瓦納坦在17歲的時候和
布朗公司簽了兩本書的出版合同。布朗公司預付了50萬美元版稅。其中第一本於2006年4月出版。
這時,維斯瓦納坦已經是哈佛大學本科二年級學生。書出版幾周後,哈佛大學學生日報《哈佛紅
報》揭露維斯瓦納坦剽竊,列舉了十三個段落。比如這樣的段落:

  維斯瓦納坦寫道:

  普麗西拉(Priscilla)與我同歲,住在兩個街區遠的地方。在我生命的前十年當中,成為我
最好的朋友的條件就是這些。最初把我們吸引到一起的是在天才兒童遊戲組的時候,我們都對算
盤十分著迷。但那是在上中學之前,那之後,普麗西拉摘掉了眼鏡,一連串男朋友開始接踵而至。

  維斯瓦納坦所抄麥卡弗帝的原著是這麽寫的:

  布麗奇特(Bridget)與我同歲,住在街對面。在我生命的前十二年當中,成為我最好的朋
友只需要這些條件。但那是在布麗奇特去掉牙齒矯正器並交上男朋友伯克(Burke)之前,在霍
普(Hope)和我相識於七年級優等生班級之前。

  我想讓大家註意的是接下來各方的反應:主流媒體緊跟著大肆報道;維斯瓦納坦先否認,後
承認,但是說抄襲是無意識的;出版商布朗公司起初說,刪除侵權段落,重新出版此書。但是,
當得知維斯瓦納坦不止抄了一個作家的時候,就果斷地收回了維斯瓦納坦的書,終止與她的合同。

  沒有一絲一毫地拖泥帶水。因為事情原本就這麽簡單明了。

  現在讓我們看看類似的抄襲發生在中國是什麽情形?無需虛構和假設,以吳曉波抄襲為例。

  類似《哈佛紅報》所舉上述抄襲比對段落,擱在咱們這兒,有人可能會說,這兩段寫的不一
樣啊,後者寫的是」在我生命的前十年當中「,前者寫的是」在我生命的前十二年當中「......這
還叫抄襲?就是因為考慮到這一點,雖然吳曉波明目張膽地大肆抄襲,我們只選取了一部分表述
高度一致的段落提起訴訟。讓我拿兩個小片段來舉例:


01  

  有人會說,光這一例不說明問題,那好,再舉一例:


  如果說,這還不夠,那我可以告訴你,這樣的段落有三十段、五十段、上百段,夠了嗎?

  還有人會說,這是簡單事實,吳敬璉跟你講了一遍,跟吳曉波也講了一遍,所以你們肯定寫
得一樣。這就是吳曉波對外說的理由。這是騙人的理由。就讓我們看看吳敬璉是怎麽講的。吳曉
波把採訪吳敬璉的視頻提交給法庭,並整理了相關的文字。我們還用上面兩段來比較:

例1,

02  


  不錯,吳敬璉對吳曉波講了這件事。但是,吳曉波沒有按吳敬璉講得寫,而是抄襲我的。

  (1) 吳敬璉對他講得是孫冶方寫文章「非常順當」,吳曉波寫得是「思如泉湧」、「一揮
而就」。與我寫得相同。

  (2) 吳敬璉講孫冶方說「我那些文章常常是站在排字坊門口,我寫一張排字工人拿去一張。
」吳曉波寫的和吳敬璉說的不一樣,他寫:「甚至可以站在排字房的門口,寫一頁,排字工人排
一頁」。這和我寫得一模一樣:「甚至是站在排字房的門口,寫一頁,排字工人排一頁;」

  (3) 吳敬璉沒有提社會主義改造,講的是:「現在這個寫文章不行,寫幾千字的文章就是
很久很久,幾個月都寫不出來。」吳曉波寫的是:「而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寫文章變得很難,有
時候一篇文章要寫幾個月,怎麽也寫不出來。」他跟我寫的一樣:「 而社會主義改造以後,寫文
章變得難的很,有時候一篇文章要寫幾個月,怎麽也想不出來。」

  再看例2。吳敬璉確實也對吳曉波講了這個情節。但是,顯而易見,吳曉波寫得跟吳敬璉講
得不一樣,跟我寫得一樣。

  且不要說,十幾年前我寫評傳時,採訪了三十幾位,它不是對傳主的口述實錄。再說,口語
和文字表達之間是有差距的。即使所謂口述實錄,也不是按錄音的實錄。而是經過文字修飾的。
就像吳敬璉這裡說「這個批批呢」,不可能被用作書面語。還有,最重要,一個老人相隔八、九
年不可能講述一模一樣的事件,且詳略一樣,使用一模一樣的語句。所謂吳敬璉跟你講了,跟他
也講了,所以寫得相似諸如此類的說法是騙人的鬼話!

  吳曉波不止抄襲類似的表述,他的抄襲是整體性的,連帶我使用的引文。有人說,引文不算。
那是別人的著作權,不歸你。你無權主張。錯!我並沒有主張所引用文獻的著作權,主張的是因
為我使用引文而構成的一種表達,其中包含有智慧勞動,從而這種表達成為我的著作權的一部分。

  首先要尋找文獻,然後選取有助於表達的文獻,進一步引用文獻中的語句。這是一個尋找和
發現的過程。為什麽是引用這個,而不是引用那個;為什麽是引用這篇文獻中的這句話,而不是
那句話?讓我們看看波斯納是怎麽論述這個問題的:「如果某作品(不論它是否有版權)的一些
不能獲得版權保護的特征(柳紅註:沒有看到原文。「特徵」二字的翻譯在此顯得不順,大約是
「內容」的意思)在未加說明的情況下被複制了,那麽這也可能構成剽竊。因為這樣一來,新作
品的讀者就會被誘導認為這些特征是剽竊者的發明或者發現。這種剽竊可能會以一些相當微妙的
形式表現出來。例如,一位歷史學家可能會引用一個他沒有親自閱讀過的一手文獻,該一手文獻
是他從一個二手文獻的引證中摘取過來的,但他在這樣做的同時卻沒有提及該二手文獻,因此僭
取了該二手文獻作者的發現」。(19頁)

  我在書中,對引文加了腳註,註明出處,一般用楷體字和正文隔開。吳曉波說,我也是從這
些書裡引的。這時遇到了一個難題。他說謊了嗎?他究竟用得是第一手文獻還是從我這裡抄去的
第二手文獻?怎麽證明?

  當我們無法還原他的寫作現場時,就只能運用邏輯和理性。首先,吳曉波有沒有說謊的可能?
我認為有。理由是他大量抄襲(指非引用文獻部分)而不承認;其次,確有無法證明之處。那是
除了他的良心發現之外,外人無法企及的地方;第三,可以做一個簡單推論,那就是,某段引文
的前後內容,他都是從我的書裡抄來的,那麽他就不大可能為中間這段引文再去找第一手文獻,
並且恰恰做出和我相同、或少於我的引文來;第四,在法庭上,吳曉波曾經搬來一大樏從上海圖
書館借來的書。怎麽能夠證明他這些書不是為應對我的抄襲指控集中查找的呢?如果他能拿出寫
作此書時在上海圖書館的借閱記錄那倒是一個證明;第五,我對引文的改動和抄漏字,也被他直
接抄過來。這,就是他抄襲的鐵證。請看這一例:

  柳紅《吳敬璉評傳》148-150頁

  這一時期,......1981年,吳敬璉對於從農業社會主義走到封建社會主義的思考還在繼續,
它的一篇題目叫《科學社會主義同非科學的社會主義的鬥爭》的文章,還遇到了一些麻煩。在
這篇文章中,他寫道:

  ……共產黨長期在農村環境中從事打土豪、分田地的民主革命鬥爭,同時,黨的隊伍中有相
當數量的農民成分,他們很容易把平均主義混同於社會主義……這就是為什麽在我國社會主義建
設過程中一再發生『一平二調』刮『共產風』等『左』的偏差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業社會主義
和封建主義總是互為表裡。......

  ......

  當吳敬璉寫完這篇文章,......一到南京,金陵大學的老同學就熱情地邀請他在南京大學禮堂
做一場報告。……吳敬璉看了在天王府舊址舉辦的太平天國展覽,深有所感,他便臨場發揮起來,
說:農業社會主義發展下去一定是封建社會主義。太平天國起事是以「平等」相號召的,但是他
們建國以後卻嚴分尊卑。在清軍包圍下的南京有100多個王府,王爺們在這裡窮奢極欲......。
......《南京大學學報》由於發表一篇本校教員和學生合寫的批判農業社會主義的文章,而受到領
導嚴厲批判。學報主編被撤了職,一個做學報編輯的學生還交待是受吳敬璉講演的啟發。經濟所
一位副所長找吳敬璉談話,說人家交待,寫這篇文章是受了你的影響,你不如也參加對南大學報
文章的批判作為表態。……。有人主張把這篇文章撤下來,而所長許滌新不同意,他說毀掉一期
雜誌要花上萬塊錢。就這樣,這篇文章被發表出來了。

       ......

  
吳曉波《吳敬璉傳》73頁


  還有一次,那是在1981年,吳敬璉去南京調研,當地官員邀請他參觀在天王府舊址舉辦的
一場太平天國展覽,一路看下去,讓他非常驚心。第二天,金陵大學的老同學請他在南京大學禮
堂做一場報告,他由前日的參觀即興說起,太平天國起事是以「平等」相號召,但是建國之後卻
嚴分尊卑,清軍包圍南京時,城內饑民無窮,局勢空前嚴峻,天國卻還建起了100多個王府,王
爺們在那裡窮奢極欲。他因此推論說,農業社會主義發展下去一定就是封建社會主義。

  他的這番言論很快惹出一場不大不小的麻煩。回北京後,他寫了一篇題為《科學社會主義同
非科學的社會主義的鬥爭》的文章,說:「共產黨長期在農村環境中從事打土豪、分田地的民主
革命鬥爭,同時,黨的隊伍中有相當數量的農民成分,他們很容易把平均主義混同於社會主義,
這就是為什麽在我國社會主義建設過程中一再發生『一平二調』、刮『共產風』等『左』的偏差
的一個重要原因。農業社會主義和封建主義總是互為表裡。」……原來南大兩位教員寫了一篇批
判農業社會主義的文章,刊登在《南京大學學報》上,結果受到北京的嚴厲批判,學報主編因此
被撤職。據南大的兩位作者交代,他們寫那篇稿子,是受到了吳在南大禮堂講演的影響。一天,
經濟所一位副所長找吳敬璉談話:一是院裡要銷毀這一期的《經濟研究》,二是勸他寫一篇文章
參加對南大學報文章的批判。……。


  我來對這一例做一個說明:

  1, 吳曉波與我寫的基本相同,個別句子有前後顛倒。吳曉波提交給法庭的證據有吳敬璉的
採訪視頻及其整理文字稿。吳曉波與吳敬璉表述完全不同,與我表述相同;

  2, 引文(紅字)部分,是我從吳敬璉的長文中,抽取了幾段內容,中間用省略號隔開……。
而在吳曉波處,它將省略號去掉,加上逗號,變成一個完整段落內容。他抄襲的馬腳就此露出來
了。他是怎麽從一篇萬字長文中恰巧挑出三句話,組成和我一樣的一段?

03  

柳紅的《吳敬璉評傳》,紅色下劃線部分,中間有兩處省略號


04  

吳曉波《吳敬璉傳》(局部),引文見紅色下劃線部分,將省略號去掉,變成一段完整的話。

  3, 對於引文(紅字)部分,吳曉波提交的證據是從上海圖書館借的《吳敬璉選集》,他複
印了其中的幾頁紙,最關鍵的一頁歪而變形。從中可見,我所引用的部分別落在第172頁第7
行-9行;第12行-14行;以及173頁15行。書影如下:

05  

吳曉波提交法庭的證據頁吳敬璉《吳敬璉選集》

06  


  我手中的《吳敬璉選集》。此文10500字。我引用了大約300字;吳曉波從中摘取約125字。
所引內容如紅線所示,它們分布在不同頁,不連貫。我用省略號區隔;吳曉波去掉省略號,將其
變成一段。

  4,吳敬璉寫的是「我們黨」;我引過來時,使用的是「共產黨」,吳曉波也使用「共產黨」;
吳敬璉原文:「黨的隊伍中有著相當數量的農民成分」;我可能漏掉了其中的「著」字;吳曉波也
恰巧漏掉了其中的「著」字。

  在對抄襲的認定上,原作者的錯處,抄襲者也抄過來,這是最具有特異性的判據。

  波斯納還講到一種剽竊類型:「在不加來源說明的情況下,完全用別人作品的片段來攢成一本
書,只要他從每一部作品中取過來都只是校小的片段;事實上,如果有人這麽幹的話,就既構成剽
竊又侵犯了版權。」

  吳曉波有沒有過這樣的攢書法兒,我因為沒有讀和比對不知道。但是,過去兩年裡,確實不止
一個人對我說他有過這樣的攢書法兒,有類似的抄襲習慣。在他所寫《吳敬璉傳》中,就我所知,
除了大量抄襲我,也抄襲了對吳敬璉家族有最多研究的作家蔣麗萍的著作。

  有一點毋庸置疑,波斯納特別說:兩部公開發表作品中的剽竊是不可能掩蓋的。(94頁,大
意)。

  回到波斯納書的開頭。我們來看一看對於吳曉波抄襲的揭露及其後各方的反應,我們和美國社
會有什麽不同。

  首先,吳曉波抄襲不是通過報紙揭露的。在過去兩年,沒有報紙有意揭露他的抄襲比對內容。
它是通過律師發函告知吳曉波抄襲,請他認錯道歉;在他不予承認的情況下,才告上法庭的。這個
過程,更多地被看作柳紅起訴吳曉波的官司,而不是事關誠信的公共事件。在美國,報紙是揭露抄
襲的地方;在中國,報紙不是。

  其次,作者吳曉波抵賴、狡辯,堅稱沒抄。

  第三,傳主吳敬璉為抄襲者作證。訴訟興起後,當吳曉波必須面對抄襲指控,需要提交他這麽
寫有什麽來源時,吳敬璉為吳曉波補找資料,寫說明。證據是吳曉波提交給法庭2010年6月8日吳
敬璉給他的信;以及2010年11月28日的情況說明。

  第四,出版方,中信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吳曉波作了有限切割,沒有按吳曉波的意思與他共
用一個律師。但是,並沒有因為吳曉波抄襲而終止和他的合同,部分地為吳曉波承擔了抄襲責任。
波斯納寫道:「出版合同無一例外地會要求作者保證其作品的原創性。布朗公司就是把維斯瓦納坦
的剽竊行為作為違約處理的,由此終止了與她的合同。」在中信出版社的標準出版合同中也有相應
條款:即作者保證作品不侵犯他人著作權。顯然,在抄襲被揭露的情況下,中信並沒有讓這一條款
發揮效力。其他原因不知道,據我所知,中信和吳曉波之間不是簡單的出版社和作者的關係,它與
吳曉波的藍獅子財經出版中心是一種商業合作關係,彼此的利益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第五,媒體繼續給吳曉波各種榮譽。就在一個月前,「2011和訊財經圖書大獎」授予吳曉波
本土商業財經寫作傑出貢獻獎。也曾有不少年輕媒體人告訴我,他們都看得明白抄襲案中的是非,
想做這個選題,但是報到領導那兒通不過。背後有吳曉波的原因,因為報刊雜誌社的頭兒和他是同
學或朋友;有吳敬璉的原因。因為他們認為吳敬璉背後有很多人,怕以後不方便採訪了。再有,他
是改革「旗手」之類,等等。

  第六,大學和電視臺熱烈歡迎抄襲者吳曉波演講;

  第七,一些平時以追求真相主持正義著稱的知識分子和媒體沒有對抄襲事件發表意見;

  第八,從立案到判決耗時一年八個月,一審法院駁回我全部訴求。

第九, 微博上,網友鄙視抄襲,直指要害,支持我堅持打官司。

  中國政法大學方流芳教授寫過一篇非常重要的文章,題目是《學術剽竊和法律內外的對策》
(《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他寫道:「一切沒有『穿繃』的剽竊者暫時都是贏家。如果人們
只是一般性地批評剽竊,而不去揭露一樁樁具體的剽竊行為,剽竊者是不會受到觸動的。」

  吳曉波抄襲案所折射出來的問題是我們這個社會的寫照。


  二,剽竊的動機、收益

  波斯納以學生為例,說他們剽竊的動機是為了節約時間。他還說:「有才華的作者剽竊,不論
他是職業作家還是學生,都會使他的作品錦上添花。這進而將會使他的那些沒有剽竊的競爭者---其
他作者---蒙受更為沈重的損失。」(82頁)「複制可以節省時間產出更多作品。」(84頁)吳曉
波在兼顧各種生意和場面上的事的同時,還能在二三個月內寫出一本傳記來,如果不是有前人勞動
的基礎,如果不是抄襲是不可能的。我曾寫過一篇關於吳曉波的時間分析。有人對此不以為然。覺
得說他時間少不必,可能人家就那麽能耐。不對!在寫作這件事情上,當你寫的不是你所熟悉的內
容,而是別人的歷史,需要尋求第一手或第二手資料的時候,時間格外重要。

  波斯納說,在商業社會中,任何填補了什麽空白的東西,不論多麽微不足道,在市場上都有其
價值。而剽竊會減少這種價值。

  省時是一方面,還有省力。省時省力對於吳曉波都格外重要。這使他得以提高產量,增加收益。


  三、對剽竊的處罰。

  書寫到37頁時,波斯納終於給出了他對剽竊的初步定義:非雙方合意的欺詐性抄襲。在書中,
他步步深入地說明為什麽剽竊就是欺詐。我抄錄他的三段話:

  「讀者因為相信剽竊作品是原創作品而採取了如果他知道真相就不會採取的行動。(法律人管
這叫『有害信賴』,意指信賴了你因虛假造成的損害。)」(23頁)

  「信賴,進而欺詐,進而剽竊,都是有關預期的問題。」(36頁)

  「剽竊是一種欺詐。它使剽竊作品的讀者或者其他受眾對剽竊作品產生信賴---剽竊依存於這一
信賴的創生。」(45頁)「剽竊是智識欺詐的一種類型。其構成要素包括未經權利人許可的複制,
且複製者宣稱複制的內容屬自己的原創,而這一宣稱又使複制者作品的受眾採取了一些如果知道真
相就不會採取的行為。」(125頁)

  波斯納一再講明在美國通常的懲罰辦法:對於作者,出版社終止其合同;對於學生和教員,開
除或其他正式責罰;對於新聞記者,解雇。在校園之外,對剽竊行為最常見的處罰都與法律沒什麽
關係:難堪、羞辱、遭排斥以及其他由社會輿論對違反了社會規範----不論該規範是否同時也屬法
律規範---的人所施加的恥辱性處罰。(38、39頁) 「如果剽竊被抓獲的話,對政客來說就會毀掉
前程,對大學生來說就會被開除學籍,對作家、學者、新聞記者來說就會名譽掃地。」

  要特別註意這位法官先生說的社會規範。多數情況,抄襲並非是由法律認定的,它是屬於違反
社會規範的範疇。如果違反了社會規範,輿論就會譴責你,羞辱你。你會被所在的單位、學校或團
體開除、排斥。這是對抄襲者的懲罰。在懲罰抄襲者的同時,一個社會規範也因此受到維護和延續。
在一審判決之後,吳曉波說,判決還他清白。他又錯了!這個判決在他的汙點之上塗抹上了更大的
汙點,為這個百惡叢生時代的加了一條罪證。

  我們這裡一片亂象,沒有社會規範。社會輿論的主要傳播載體---報紙,忽視維護社會規範這一
重要職能,熱衷於樹立和追捧各式「明星」,加之有太多苦大仇深的惡性事件需要表態。可是,兩
年多的官司走下來,讓我深有體會的一點是:對那些遠方的一眼即明的人命關天的案子表態易,難
的是對身邊似是而非的案子表態。難,就難在人情世故,難在利益圈子。而因其難,才需要有清晰
的態度。如果說起初我表示打官司會一直走到底還有義氣用事的話,那麽,越往後,我就越理性,
越沈穩。特別是當一審判我敗訴之後。雖然朋友們說,吳曉波抄襲已經是板上釘釘的事,該知道的
都知道了,不知道的是不想知道。你花了太多精力。放棄吧!輕松一點。我想,還是要力所能及,
做該做之事。

  去年,德國的政治新星、年輕的國防部長因為被揭博士論文抄襲,不僅博士資格被取消,他自
己在電視上道歉,且辭掉國防部長職務;上個月匈牙利總統因抄襲而辭職。雖然德國和匈牙利失去
了一個國防部長,一個總統,但是,他們寧原廢掉他們,而要捍衛社會的基本價值---誠信。這正是
波斯納書中所說的懲罰。它也讓我們看到,其他國家對待抄襲的態度。

  反觀中國,當社會縱容吳曉波抄襲的時候,當因吳敬璉為吳曉波作證,而使得人們因顧及他
「德高望重」而不敢批評的時候,也是進一步敗壞這個社會基礎的時候。什麽是我們應該持有的價
值?什麽是一個社會最寶貴的品質?吳敬璉和吳曉波事實上阻擋了很多人和媒體發聲,他們的權勢
使他們成了自已口口聲聲改革的對象。在我們這個社會裡,有些叫好又叫座的人,說一套做一套,
誇誇其談,說著正確的廢話;只敢籠統地罵,不敢具體地批;只有圈子,沒有是非;只有追名逐利,
沒有靈魂沒有心。在我看來,吳曉波抄襲較之地溝油、毒膠囊的惡劣更有甚者。沒有足夠的揭露,
就談不上懲罰。因為被懲罰的幾率太低,更不要說像吳曉波這樣的,反而被樹立成榜樣,戴上桂冠,
從而使抄襲成為只有益處而無風險的事,抄襲自然成風。我們生活在一個充斥了假冒偽劣的社會,
生活在我們不喜歡、厭惡的社會。對此,每一個人都有責任。

  我們希冀法律幫助建立社會規範。但是,從我的一審判決中看到,這是一個非正義的判決:鼓
勵抄襲。這是法律的問題,還是司法的問題,抑或法官的問題?都有,又不盡然。這樣公然違背常
識常理的判決,以及圍繞官司的種種,都是與這個制度相連的。較之公權力不公正更為可悲的是文
人的墮落。

  波斯納說:「剽竊者永遠不能完全恢複名譽」(7頁)。「剽竊的汙跡永遠不會褪去。這並非
因為剽竊是一個極為可恨的罪過,而是因為它令人難堪地表明了自己的次等屬性。剽竊者是可悲的,
甚至近乎滑稽。」(41頁)

  借用波斯納的話,吳曉波因為他的抄襲,證明了他的次等屬性。他是可悲而滑稽的。

  人們有所不知,是中國和阿爾及利亞在1999年提交關於建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提案,兩
年之後獲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通過。然而,今天,中國成為知識產權遭到最嚴重踐踏的國家。

  謹以此文獻給世界知識產權日。

 

  柳紅

  2012年4月26日

--
 

  [1] 我於2010年5月向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起訴吳曉波著《吳敬璉傳》(2010,中信出版社)
抄襲我的《當代經濟學家學術評傳-吳敬璉》(2002,陜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此侵權官司歷經兩
次開庭,於2011年12月8日一審判決,駁回我全部訴求。之後,我上訴北京二中院,現在二審過
程中。

  [2] 理查德·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生,先後以最優生和年級第一名畢業
於耶魯大學英文係(1959)和哈佛大學法學院(1962)。曾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聯邦
政府律師、斯坦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1968)、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1969)和講座教授。1981
年出任美國聯邦第七巡回區上訴法院法官至今(1993-2000年任首席法官),同時擔任芝加哥大學
法學院高級講師。 波斯納是法律經濟學的主要創建者之一;同時也是「法律與文學」和實用主義
法學的領軍人物。他的著作眾多,輻射廣泛,有所謂「一個人的智庫」之稱;他的法律學術和實踐
重塑了美國的法學和法律。 「他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前無古人。任職上訴法院、仍屬最高產的
法學家之列,同樣前無古人。如果以引證率測度影響力,那麽當仁不讓,波斯納是在世的最有影響
的法學家。」 (勞倫斯·萊西格語)(來源 http://posner.ideobook.com/

  [3] 波斯納《論剽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

 


來源:共識網 | 來源日期:2013-04-26 | 責任編輯:淩絕嶺

 

原文來源:

http://www.21ccom.net/articles/zgyj/gmht/article_2013042682202_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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